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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冒险没有安全防护作业没有持证登高作业是违规操作本持证作业
违章作业广义上包括冒险作业。个人认为:违章作业就是违反作业章程,操作规范进行作业。 冒险作业就是说,明知道继续作业或者采取的办法会发生严重后果,仍然继续坚持或者操作。
通航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有什么不同?那一个是必做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以下简称“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切实维护水上通航秩序,消除通航安全隐患,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通航安全核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一)通航安全核查是海事管理掌握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部分的建设情况,确保水上水下活动符合海事监管要求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对维护水上通航安全,规范通航秩序、优化通航环境,不断提高海事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国航运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海事管理要高度重视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结合地区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和模式,确保核查效果。
(二)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水上通航安全为核心,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通过开展通航安全核查,确保水上水下活动通航设施建设质量,消除通航安全隐患,为港口生产和海上航运营造安全和谐的水上通航环境。
(三)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严格落实核查基本条件,强化业主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水上水下活动及其业主单位符合核查基本条件后,方可向海事管理申请通航安全核查。核查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一)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已全部完工;
(二)水上水下活动涉及海事管理的前期手续齐全;
(三)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未遗留任何有碍通航安全的物体,施工期发生的涉及本活动施工作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沉船等已得到妥善处置;
(四)水上水下活动已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及海事管理要求配备了通航安全监管设施、设备并具备使用条件;
(五)业主单位已制定了工程营运期各项安全应急预案及针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
(六)工程下列设计参数、设施等符合设计要求:
1. 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已由质量监督或检验部门完成检测,并已出具检测或鉴定报告;
2. 2.相关水域已疏浚至设计底标高,业主单位已于申请核查之日前30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扫测,并已出具扫测报告和扫测图;
3. 3.按要求设置了导助航设施并已通过航标主管部门组织的效能核查;
4. 4.码头附属设施配置齐全,其结构、强度等达到设计要求(仅对码头工程);
5. 5.业主单位已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对工程通航净空尺度进行了测量,并已出具测量报告(仅针对桥梁等有通航净空尺度要求的工程),相关净空尺度已通过海事管理组织的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6. (七)需进行现场海事监管的水上水下活动,已具备现场办公条件。
7. 水上水下活动的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积极主动配合通航安全核查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8. 三、有效规范核查标准及工作程序,确保通航安全核查效果
9. (一)各级海事管理在进行通航安全核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工程设计文件、有关通航技术参数的批复文件以及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和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要求对水上水下活动进行核查,确保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取得实效。核查中发现存在有碍航行和作业的安全隐患的,海事管理应暂停或者限制涉水工程投入使用。
10. 各省级直属海事局要建立并完善通航安全核查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专业构成应尽可能涵盖当地水上水下活动涉及的专业类别。专家库应每年度调整一次,并报部海事局备案。
11. (二)业主单位应在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三十日内向海事管理提出通航安全核查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2.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申请书》;
13. 2.海事管理对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和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14. 3.海事管理向施工单位核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相关文件;
15. 4.通航安全报告;
16. 5.质检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或鉴定报告;
17. 6.具备资质单位出具的相关水域水深扫测报告及扫测图;
18. 7.航标主管部门出具的导助航设施效能核查材料;
19. 8.具备资质单位出具的通航净空尺度测量报告(仅对桥梁等有通航净空尺度要求的工程);
20. 9.其它相关文件、图纸、数据等资料。
21. 通航安全报告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22. 1.水上水下工程建设情况及各项技术参数或数据;
23. 2.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报告中有关海事安全监管设施和设备的配备情况以及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24. 3.施工情况总结,总结中应重点体现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中有关安全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25. 4.工程水域通航环境变化;
26. 5.营运期通航安全应急预案;
27. 6.针对本工程制定的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文件;
28. 7.营运期通航安全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降低或缓解措施。
29. (三)海事管理应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组织通航安全核查。通航安全核查一般应遵循如下工作程序:
30. 1.成立核查组:海事管理应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成立核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从通航安全核查专家库中选取,一般不少于5人;
31. 2.下发核查通知:海事管理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向业主单位下发核查通知,明确核查时间、地点、方式及专家组成员;
32. 3.组织现场核查:核查组赴现场实施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天;
33. 4.组织文件核查:核查组组织召开文件核查会议,重点对该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及现场核查情况进行审查。文件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天,海事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现场核查与文件核查合并进行。
34. 5.出具核查意见:核查组根据核查结果出具核查意见书。
35. 6.出具核准意见:海事管理根据核查意见出具核准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工程投入使用。
36. 7.公布核查结果:通航安全核查结果应由海事管理对外公布。
37. (四)对无法或不便于进行现场核查的水上水下活动,可不进行现场核查,业主单位应向海事管理部门提供达到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材料,作为替代现场核查的依据。
38.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完成的水上水下活动,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通航安全核查条件的部分提出分期核查申请。
39. (五)工程投入使用前,业主单位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部门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将工程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