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案件的诉讼费如何计算

293 2024-08-20 11:49

一、房产纠纷案件的诉讼费如何计算

房产纠纷案件的诉讼费,按照财产案件的金额,根据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确定的标准收费。

具体比例,视涉案金额而定。可搜索诉讼费收费办法,即可计算。

二、海商法案例题一题!! 急急急!!T^T

这个是法院的认定

[法院认定]

原告提交证据中的付款凭证与保险金额数额一致,时间吻合,并有权益转让书予以印证,可以认定原告作为海上货物运输的承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全额赔付了被保险人。保险单和提单虽经背书,但均为空白背书,原告持有正本保险单和全套正本提单,因此应认定原告具有合法的代位求偿权,在本案中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被告主张涉案保险单和提单均已背书,原告错误赔付,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基于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而成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应向承运人被告中集公司索赔,而被告中货公司仅是提单记载的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与原告及被保险人之间没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中货公司承担货损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货损的原因及承运人在本案中是否可以享受免责问题。原被告双方对“hanjin pennsylvania”轮发生火灾的事实均予以认可。爆炸和火灾发生在第4舱、第5舱甲板和第6舱,根据集装箱箱位图显示,涉案货物在紧邻爆炸点的第 3舱和第5舱,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货损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情况下,可以合理推定涉案货物的损害原因是因为爆炸和火灾。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运输期间因火灾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享受免责,除非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发生火灾的原因并非是承运人的过失,因此,被告中集公司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应享有免责的权利。

对于涉案货物是否还有残值的问题。原告虽然提供了中外运的检验报告,但该报告仅是显示涉案的集装箱的货物可能有残值,而被告中集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对涉案集装箱货物均有明确地描述,涉案集装箱货物均为100%灭火损坏影响,可抢救/报废。而从原告以按全损赔付被保险人的行为,以及被告险人愿意出资九万元人民币购买包括本案七个集装箱在内的十三个集装箱货物的残值而不承担运输费、停留港口保管费、拍卖费的行为可以认定本案所涉货物没有抢救价值,应认定全损。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法院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9779.19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

[货运保险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2.原告与两被告的法律关系;3.承运人是否应当享受免责。

原告是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虽然保险单、提单均已由被保险人背书,但都是空白背书,应认定原告是合法持有保险单、提单。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了被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的资格,有权作为原告对承运人提起诉讼。

中货公司是中集公司的代理,它只是代中集公司签发提单,而原告是依运输合同提起的诉讼,中货公司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对货物没有运输保管的义务,因此中货公司在本案中不因承担赔偿责任。

中集公司是提单上的承运人,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承运的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但由于海上运输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各国国内法都对承运人规定了免责事项。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由于火灾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主张承运人有过失的,由提出此项主张的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货损是由于船舶突然发生爆炸并起火造成的,承运人享受免责的权利,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船舶爆炸起火是由于中集公司过失造成的,因此本案中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开户人是否有权利调取自己的开户资料

这个是必须可以的。别人是没有权利私自查看个人的开户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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