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要求
今年我国休渔期为5月1日12点至9月1日12点,比往年提前一个月。同时,休渔类型有所扩大,伏季休渔期间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回到船籍港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禁止异地休渔。
由于我国近海主要经济生物资源繁育期大多集中在5月到9月,提前一个月进入休渔期可以有效增加渔业资源的补充量,有利于海洋资源的生态修复和生态结构的完善。并且,5月份不是渔民作业的主要时期,很多渔船根本不出海,不仅不会减少渔民收入,反而会通过良性洗牌,剔除违规滥捕的低端渔船,提高合法渔船的收入。从中长期来看,将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最新休渔制度规定: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外的其它海洋捕捞渔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渔业辅助船与捕捞渔船同步休渔。定置作业(含鱼落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渤海毛虾禁渔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对虾增殖保护区内定置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开捕期为8月20日。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和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严禁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以及收购、代加工违规渔船渔获物。
针对2017年休渔提前一个月的新调整,区海洋与渔业局将积极开展休渔政策宣传活动,向渔民群众广发宣传资源养护政策和伏季休渔的新要求、涉渔犯罪案件等,引导他们提前做好休渔安排。
2021年福建省休渔期公布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对福建省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了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
一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作业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小型张网作业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我省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最长作业类型休渔时间。
五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我省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二、伏休要求
一禁止异地休渔。所有休渔渔船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严禁跨省休渔,确需省内跨县、跨设区市区域修船的,必须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确认同意,报设区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停泊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在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
二严格钓具渔船管理。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三加强活鱼运输船管理。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核实辖区活鱼运输船有关情况,报设区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鱼运输船应当严格执行进出渔港报告制度,严禁运载捕捞渔获物。
四严禁冰鲜杂鱼交易。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禁止冰鲜杂鱼交易。对发现涉黑涉恶的相关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五严格捕捞许可审批。伏休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确需租用休渔渔船进行教学、科研等特殊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六明确渔船过户期间监管责任。渔船发生过户,但尚未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渔船监管仍由转出方船籍港所在地履行监管职责;已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由转入方船籍港所在地负责。
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扣减与伏季休渔相关的渔业补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