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财政部可依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需求、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到港量以及积累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规模等因素,并充分考虑货物所有人的承受能力,会同交通运输部确定、调整征收标准或者暂停征收。
海上油污损害赔偿原则是什么呢?
海上油污损害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受海上油污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在下列范围内向损害人提出损害赔偿:
一、由污染造成的灭失或损害。指由船舶溢出或排放油类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二、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指油污事件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害而由任何人采取的任何合理措施。
三、采取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这种情况的油污损害赔偿,应考虑以下三项原则:
1、严格责任原则
2、充分、完全赔偿原则
3、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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