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

2022-06-12 10:26 点击:135 编辑:邮轮网

一、删去第六条。二、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禁止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三、删去第二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海洋捕捞、浅海滩涂养殖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进出本市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渔业船舶、设施及其所有者、经营者。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青岛市及沿海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 市和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第六条 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书、证件,配齐消防、救生、助航、信号等设备,配备海图、航行记录,配足合格船员。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不得从事渔业生产作业:
  (一)证书、证件不齐或过期;
  (二)航行、信号、救生、消防、通讯设备及锚、缆、封仓等属具不齐或失效;
  (三)船体、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
  (四)违章尚未结案;
  (五)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形。
  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和装载危险品;禁止渔业船舶擅自改变作业性质。第八条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经批准后,必须按规定刷写、固定标记;更改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第九条 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驾驶等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和随时操纵,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防冻。第十条 严禁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
  (一)12马力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去渤海或海州湾以南渔场作业。
  (二)港内停泊的渔业船舶,遇到5级以上风力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5级以上风力,挂机和木帆渔业船舶禁止出海;
  (2)6级以上风力,60马力以下渔业船舶禁止出海;
  (3)7级以上风力,400马力以下渔业船舶禁止出海;
  (4)8级以上风力,所有渔业船舶禁止出海。
  海上作业渔业船舶,遇到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相应风级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的抗风、避风措施。严禁横浪航行和站死锚;禁止强行拖带航行。第十一条 严禁酒后驾船、开机。禁止穿拖鞋作业。渔业船舶在海上作业或在风浪天气航行,船员必须穿戴救生衣。
  渔业船舶在雾、雨、风、雪等恶劣天气,以及在岛礁区、狭水道、复杂海区航行和进出港时,船长必须亲自驾船。遇冰冻影响正常航行安全时,应当组织人员破冰除冰,破冰人员必须系安全带。第十二条 新造、改造、更新渔船,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准造证明后到具有造船许可证的船厂建造、改造。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年审、年检手续。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按标准定额配的一般船员、船长(驾长、机驾长),轮机长(轮机员、司机)、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职务证书。其他渔业船舶的新船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十四条 设在市、各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一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长度大于12米的渔船舶应当配备对讲机;长度大于24米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中频无线电装置和卫星导航设备;转口作业渔业船舶必须配备收音机和对讲机。
  远海作业的渔业船舶必须编队生产,并确定船队队长。所有渔业船舶必须配备对讲机,队长船必须配备50瓦以上中频无线电装置,随时同陆台和编队渔业船舶保持联系,通报海上情况,并准确掌握本队渔业船舶动向,保证海陆通信畅通。第十六条 各类渔业船舶,必须参加国内渔业船舶保险。
  船主应当为船员办理雇主责任险,年度投保额度不低于每人人民币20000元。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在海上发生意外不能自救脱险时,应当立即向附近船舶发出呼救信号,并迅速将出事原因、时间、地点、受损情况和救助要求等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求助报告,应当及时上报有关领导机关,并必须立即组织救助。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下一篇: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
上一篇: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哪些安全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