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14修订)

2022-06-12 04:07 点击:259 编辑:邮轮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台湾渔船停泊点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两岸同胞交往,维护沿海、港口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台湾渔船及船员的边防治安管理,遵循确保安全、方便往来的原则。第三条 台湾渔船需要在祖国大陆(以下简称大陆)沿岸停靠的,应当在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台湾渔船停泊点(以下简称停泊点)停泊。因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台湾渔船可以就近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台湾渔船避风点停泊。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立即航离。第四条 凡在停泊点停泊的台湾渔船及随船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 台湾渔船及船员在大陆沿岸停靠期间的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边防部门负责。第二章 泊港第六条 台湾渔船进入停泊点后,船长应当及时向停泊点边防工作站申报,出示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说明来靠原因及泊港时间,接受边防执勤人员的检查。第七条 边防工作站对进港的台湾渔船,应查验其船舶证书、船员证书及其他有效证件,核对人数;台湾渔船泊港期间,其船舶证书由边防工作站代为保管,离港时发还。

  边防工作站对台湾渔船实施检查时,应当对船体及船上货物、行李物品进行重点检查,台湾渔船的船长应当在现场协助边防执勤人员进行检查。

  边防执勤人员对台湾渔船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其执勤证件。第八条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必须在指定的停泊区(段)锚泊,接受边防工作站的监护和管理。第九条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悬挂、显示有损一个中国原则和祖国统一的标志;

  (二)不得播放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内容的广播;

  (三)不得擅自启用电台;

  (四)不得传播、散发各种违禁物品及不利两岸正常往来的物品,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上岸;

  (五)不得擅自引带大陆居民登船;

  (六)不得擅自搭靠其他船舶;

  (七)不得从事其他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第三章 登陆与登轮第十条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登船执行公务的,应当事先通报边防工作站,边防执勤人员凭其本人有效证件放行;其他人员需要登轮的,须经边防工作站同意,并办理临时登轮手续后,方可登轮。

  大陆船舶需要搭靠台湾渔船的,应当由船长向边防工作站申请办理搭靠手续。第十一条 台湾渔船上的台湾居民需要登陆的,应当持船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边防工作站申请办理《台湾居民登陆证》,在港口所在的县(市、区)范围内活动,不得进入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

  《台湾居民登陆证》的有效期不超过本航次航行期限。登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内返回登船,并从原上岸停泊点乘原船离港。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或改乘其他台湾船舶的,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内向上岸停泊点所在地县(市)公安边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公安边防部门批准后,由上岸停泊点边防工作站核发证件。第十二条 台湾渔船上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上岸:

  (一)无证件证明是台湾居民的;

  (二)件的;

  (三)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入境的。第十三条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需要从事小额贸易、招聘短期劳务人员、处理海事或渔事纠纷等事务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必须持《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申办《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必须具有《渔业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出海船民证》和本人身份证件。首次登台轮作业的须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没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第十五条 大陆劳务人员申办《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应当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准的经营公司凭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文和与台湾渔业公司或船东、船长签定的合同及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相关证件,到经营公司所在地县(市)公安边防部门办理。第十六条 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出海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出海后有可能给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身体和精神状况明显不适合登船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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