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船税暂行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车船税》条例有以下特点:
一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车船税制。将原内资企业适用的《车船使用税条例》与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适用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条例》合并,统一了税制;
二是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目前江苏省的执行标准是:微型客车(排气量1升及以下)180元/年,小型客车(9座及以下)360元/年,中型客车(9座至20座)480元/年,大型客车(20座及以上)600元/年;
三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取消了一些减免税规定,如将行政机关拥有的车辆纳入征税范围,另外增加了一些减免税规定,如对非机动车(自行车)予以免税。
考虑到车船税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征管难度较大等特点,确定了将销售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扣缴义务人。机动车所有人在缴纳交强险时,由保险公司同时代收当年度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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