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理备案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信息申报表》;
2.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印章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书》(核查原件后退还,留存复印件);
3.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或协议、业务委托书、订单、确认书、指令信等形式订立的形式合同)(核查原件后退还,留存复印件);
4.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证明(核查原件后退还,留存复印件)。
(二)纳税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征增值税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一)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
(二)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报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的材料不全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国际货代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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