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还船检验费是什么?
交、还船检验费是指船舶出租人和船舶承租人双方在交船、还船时,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按合同所订明的条件进行检验所应支付的费用。
二、暂扣物品返还所产生的费用由谁负责:船舶被暂扣,现在要返还,用汽车载回,所产生的运费由谁负责
我的理解是,在依法执法的前提下,物品扣押及看护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而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涉案物品所谓“返还”所产生的费用不包括在内。应当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如何补发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四、新的《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较原办法做了哪些修改
史上最通俗易懂的《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解读
来源:网络 15:10:19 责任编辑: 人气: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近日发布。与船员关系密切噢~ 什么?你说太长懒得看?史上最通俗易懂的解读版在此!
重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以下简称“记分办法”)与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不同。
误解一
引航员:
不关我事,哈哈哈!
游艇操作员:
也不关我事,哈哈哈哈!
记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船员”,是指经注册取得服务簿的船员和引航员、以及游艇操作人员。而试行办法的船员范围中不包括游艇操作人员。
误解二
上半年扣了好多分,不过我证书签发日期是6月的,下半年新周期开始重新计算了耶~
嘻嘻嘻~
记分办法和试行办法都规定了记分的周期是一个“公历年”,但记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记分周期自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相比试行办法,记分办法的记分项目更加详细和明确,记分的分值也从原来的1分,10分,15分等分值调整为15分、8分、4分、2分、1分五种。具体违法记分的标准见最后的表格。
误解三
一次被发现了三个扣分项,扣最多那项就好了吧~
呵呵呵~
记分办法新增了实施的章节,规定了违法记分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船员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船员违法行为的结果发现地、初始发生地和过程经过地。并明确了管辖权异议和移送等的处理方式。
同时,记分办法第八条新增了以下规定:
第八条 船员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分值。
对存在共同违法行为的船员,应当分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对船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船员违法记分。
误解四
证书丢了,会被视为扣了15分..
扣15分要死啦要死啦...
一、根据记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为期5日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以下简称“法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
二、根据记分办法第十条,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上达到15分,或在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分别达到15分,或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40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内容除理论部分外,还包括船员适任能力考核。
三、对于船员遗失证书、证书记分附页或《船员服务簿》,试行办法海事机构可视为其违法记分已满 15 分,应在船员参加强制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按规定补发证书、证书记分附页或《船员服务簿》。
记分办法中取消了该项规定!
误解五
要参加法规培训了,
又要回签发机关所在地!根据记分办法,船员需参加法规培训的,可向最后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地、船员注册地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名。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的报名后,对符合上款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培训。
而试行办法中申请培训考试的地点只有证书签发机关所在的海事机构。
记分办法重新明确了,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经相应考试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记分分值重新起算。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未经考试合格的,不得在船舶上继续服务。
本办法规定的法规培训及考试,不收取费用!
新规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好了,知道大家都关心详细的记分标准,奉上高清完美珍藏版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
【注:船舶未配备某一职务船员或该职务船员的职责与通常职责不符的,对实际履行该职务职责的船员实施记分。船员在船职务职责未明确的,对船长实施记分
五、船舶变更所有权怎么办理
船舶变更所有权登记
一、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二、办理条件: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因船舶登记机关权限变化引起的变更除外。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
2.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5.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办理与告知
1.审核同意后,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2.审核不同意的,将《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四、申请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交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变更的文书);
4.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6.《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适用时)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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