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艇监管规定?

60 2024-03-14 14:31

关于加强海上摩托艇

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海上摩托艇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海上旅游秩序,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旅游者和旅游项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上摩托艇经营者应当提供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商事登记,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二、严禁无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船舶证书、驾驶员适任证书、营业执照者擅自从事海上摩托艇载人运营。

三、海上摩托艇应当遵守下列航行、停泊规定:

(一)停靠在通过验收合格的码头或经核定的临时停靠点;

(二)临时停靠点仅限上下乘客;

(三)乘客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四)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穿着救生衣;

(五)在划定的游览航行区域内活动,避免进入主航道、锚地、交通密集水域以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

(六)严禁在雾天和夜间航行。

四、海上摩托艇驾驶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操作技能培训和海上安全培训,严禁酒后驾驶。

五、严禁超马力海上摩托艇进行海上运营载客。

六、海上摩托艇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安全责任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范,采取措施保证乘客安全,并制定应急预案,在险情或者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组织救援。

七、海上摩托艇安全管理实行定期综合整治的执法模式。综合整治工作由县公安部门(边防大队)牵头,旅游、安监、交通、海事、海渔、体育、物价和工商等部门共同配合,每季度、节假日期间以及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打击和取缔非法游览船舶、“三无”船舶,维护海上旅游的良好秩序。

八、各镇(管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常态监管职责,加强海上摩托艇安全管理。

九、本通告自2018年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特此通告。

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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