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渔船发生人员溺亡事故,确实涉及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渔船发生事故导致人员溺亡,相关部门和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1. 船东责任:船东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渔船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如果发生事故,船东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船长责任:船长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渔船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操作。如果发生事故,船长需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3. 船员责任:船员在进行渔业生产作业时,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如因船员操作不当或违反安全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船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监管部门责任:当地渔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渔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如发生事故,监管部门未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和人员需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5. 安全培训责任:如果渔船船员未接受正规的安全培训,导致在事故发生时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安全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需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总之,海上渔船发生人员溺亡事故,涉及多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在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同时,加强对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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