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还船时的注意事项
1、船的时间。承租人应在租期届满时将船舶还给出租人。但由于承租人对最后航次结束的准确时间不易把握,还船时通常出现两种情况,即提前还船和延期还船。
提前还船是指承租人在租期届满之前将船舶交还出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应接受还船,但可以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向承租人索赔。出租人接受还船后,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减少损失,例如尽快将船舶出租。
延期还船是指承租人在租期届满之后将船舶交还出租人。视其性质,分为合法最后航次与非法最后航次。
我国《海商法》第143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规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2、船的地点。还船地点通常为双方约定的几个港口或一个范围,最后由承租人选择。承租人为了最后航次有较大的选择性,通常会要求约定一个较大的范围。
3、船时船舶的状况。通常合同中规定,还船时船舶应处于与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自然的损耗除外。我国《海商法》第142条规定,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船舶时,船舶应当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损耗除外。
二、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面临的问题
1、对船舶融资租赁专业性认识缺乏
国内的大部分融资租赁机构缺乏既精通租赁又善于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与船舶相关专业机构的合作不密切。我国融资租赁机构目前的专业水平较低,与船舶经纪人、船级社等专业机构的合作又少,因而在进行船舶融资时,只能依据一般企业的贷款规则,不能针对航运、造船业的特点进行信用评估,从而增加了在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因认知不够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2、对船舶的监控不够
目前国内的船舶融资租赁,一般都是通过光船租赁等方式来实现的。出租人按照承租方的要求购买或建造船舶后,虽然将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在出租人名下,但是将融资租赁船舶以光船租赁等方式将船舶交付承租方经营,船舶的经营权、管理权均归承租方享有,出租人几乎无法了解船舶营运的真实情况以及船舶本身的实际情况。
正式基于出租人对船舶的监控不够,从而对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出租人无法掌握与船舶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及时防范由可能发生的船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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