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等均不得隐瞒疫情,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国境口岸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国境口岸有关单位以及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七)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六)至第(九)项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_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ls未开起如何处罚
在沿海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二十四条,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在内河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9号)第十七条,对违法船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