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 罚规定》(以下简称《8号令》)
《8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船舶发生配员不足,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 舶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300 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 个月。对船舶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在《船员条例》 实施之前,海事管理机构适用《8号令》一般对船长罚款300到 1000元左右,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船员记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船长进行违法记分(按罚款数额每100元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罚 款数额超过1500元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一律为15分).而《船 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 低安全配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 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所以自《船员条例》实施 后,对船舶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按照《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第(二)项的规定对船长的处罚最轻也要罚款人民币20o0元, 并按《船员记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船长进行一次性违法记 分值为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