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通行权的过境通行制度

2022-05-18 03:17 点击:172 编辑:邮轮网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两个新海区,也为这两类海区规定了一种新的通行制度:过境通行制,即任何外国船舶和飞机均可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的海道上通过,不受阻碍,但通过中的船舶和飞机应遵守海峡沿岸国和群岛国为此而设立的法律法规。过境通行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了海峡沿岸国和过境者的权利和义务,即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而其在行使过境通行时,应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并遵守沿岸国所制定的有关的法律和规章,不得对沿岸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海峡沿岸国不应妨碍或中止过境通行,不得对过境船舶有所歧视,并应将其所知的对航行有危险的情况妥为公布。?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有不少相同之处,但两者又有许多差异,主要区别在于:过境者有所不同。过境通行适用于所有船舶和飞机,包括潜艇水下潜行通过和军用船舶飞机的通过。而无害通过则主要适用于非军用船舶,军用船舶通过要受到限制,即使在沿岸国同意的情况下外国潜艇通过也须上浮水面并展示国旗,无害通过不适用于外国航空器。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沿岸国对适用无害通过制度的海峡拥有较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更广泛的管辖权,公约对外国船舶在无害通过时所规定的义务,要更严格、具体。相反,船旗国对过境通行是介于无害通过与航行自由之间的航行制度,它既保持了沿岸国的主权和管辖权,又使过境船舶和飞机享有更多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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