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变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如果船舶发生了进出港口、人员上下、物资采买、污染物交付等行为,却没有按照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这属于不报告的行为。如果船舶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了进出港报告签证,但船舶并未到来(驶离)该海事管理机构辖区,或者原航行计划有变更但未按规定变更报告或撤销,这属于谎报告的行为。根据《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船舶无正当理由,应当在预计驶离或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前4小时,但不应超过24小时进行船舶进出港申报。航程不足4小时的,应当在驶离的同时报告下一港进港信息。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当在抵达后立即报告船舶出港。驶入码头、泊位、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等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人员上下、修造、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的,应进行进港报告。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人员上下、修造、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后驶出“码头等”的,应进行出港报告。特别指出人员上下包括船员、公司人员、船级社人员等上下船。另外,船舶进/出渔港无需向海事管理部门进行进/出港报告。以上是船舶进出港报告变更的一些注意事项。请注意,根据相关法规和实际情况,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在进行相关操作时,请咨询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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