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的部门职责

2022-05-13 19:36 点击:71 编辑:邮轮网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际公约、规则,负责辖区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辖区海事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交通部和部海事局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统一管理局计划基建、技术设备、干部人事、财务会计、监察审计等方面的工作。三、拟定辖区内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方面的特别规定或协助地方政府、人大拟定区域性有关海事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四、负责辖区内通航秩序、通航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分支海事局跨区域的水域巡航工作。五、审批辖区航路、港外水上非涉外锚地、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点;参与有关部门关于海域划定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六、审核辖区水域内重大的或跨区域的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以及重大的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水域规划、调整和港区岸线使用。七、负责并组织实施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海事签证和结案管理工作。八、审核权限范围内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负责权限范围内一、二级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海上设施有关人员、海船船员甲、乙类和内河船员一、二等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发证和管理工作;负责或授权船员专业和特殊培训的考试、评估、发证和管理工作;负责海员证及船员出境证明的签发和管理工作。九、监督和审核权限范围内船员公司、船员中介机构、船员培训机构的资质和引航机构的安全资质。十、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负责或授权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国际、非国际航行船舶有关船舶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十一、审核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辖区非开放水域的申请和辖区内二类口岸开放的相关工作;核准辖区内超规范标准的船舶进出港事宜。十二、负责权限范围内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审批和管理。十三、负责辖区内非国际航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所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日常监督。十四、组织实施海区(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时所确定的范围)溢油应急计划,审批辖区内港口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0吨及以上、50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十五、负责辖区内危险货物申报员和权限范围内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十六、组织、协调辖区内助航设施配布的审核工作。十七、管理辖区内水上遇险安全通信工作。十八、负责或授权权限范围内航行警(通)告的发布及管理工作。十九、承担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搜救责任区内的重大海上搜救行动,处理省海上搜救中心日常业务。二十、对辖区内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管理;受理权限范围内有关船舶检验的投诉,对违规检验进行调查并实施工作过错追究;负责权限范围内船舶、海上设施及相关船用产品法定检验、审图和发证工作的管理。二十一、审核辖区内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负责辖区内验船人员的考试、发证工作和外国验船组织驻华机构的监督管理;在权限范围内对辖区内船舶检验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审查船舶修造企业的适检条件,审核船舶救生筏检修、船舶消防设备检测以及从事船舶其他相关检测工作机构的资质。二十二、负责局内部管理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拟定有关改革配套政策和方案。二十三、负责局人员录用、辞职(辞退)、工资福利、教育培训、机构编制、劳动保险、劳动安全与保护等管理工作;负责局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建设及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管理。二十四、负责局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固定资产、债权债务、会计核算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二十五、负责局规划、计划、统计、科研、基本建设、船舶建造、技术装备、信息化建设、设备购置、维修项目的管理工作。二十六、负责局属领导班子的考核、管理和局管领导干部的任免、管理;协助对本局部管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管理。二十七、负责局宣传思想、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部保卫、武装优抚、行政事务、档案等管理工作。二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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