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并具体提出“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如何贯彻好十八大精神,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摆在环保和立法部门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行动的自觉源于理论的清醒,思想是行为的先导。环保系统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必须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充分认清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十八大精神上来,从而引起高度重视,抓紧抓好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工作。当前,为什么要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呢?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第一,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发达国家二三百年出现的环境问题已在我国已集中显现。当前,我国正面临着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挑战。明晰环境责任、落实环境责任、追究环境责任,是把“污染者负担原则”落到实处,应对压力与挑战的重要法宝。而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在环境责任和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规定的缺失与不健全,严重影响了环境责任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有效落实,严重制约了应对压力与挑战的能力,与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很不适应。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以环境损害赔偿为基础的环境责任、环境管理体系,合理、合法地追究环境损害者的刑事、民事(经济赔偿)责任,可以使“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落到实处,从而有效地分解和传递环境责任,有效地应对环境挑战。第二,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维护环境公平正义、公众环境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勿庸讳言,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粗放式高速发展,环境损害也在伴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而频繁的发生着。每一起环境污染事故无不都造成公共生态环境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有时,即使企业达标排放、即使没有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但也由于天长日久的污染累积,造成特定范围内的人群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由于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健全,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应有的经济赔偿,环境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从而形成“污染者赚钱、受污染损害者倒霉”的现象。这种环境损害由受害者和社会埋单的现象,显然有失社会公平。随着公众环境维权意识的增强,近年来各地环境信访量居高不下,在受害人的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情况下,有的直接采取封堵厂门、破坏水电供应设施等非正常手段,甚至暴力手段阻止污染企业生产、围堵政府办公区域,以致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公共危机。资料显示,1996年来以来,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公众的环保诉求纳入制度化、法制化渠道解决,有利于维护环境公平正义,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同时,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是维护国家环境权益的重要基础。在2010年发生的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英国石油公司向受事件影响的渔民和其它索赔人赔偿78亿美元,向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鱼类和野生动物基金会等政府实体公益赔偿32亿美元,刑事罚款13亿美元。大笔的赔款与罚款使海湾地区的环境恢复有了充足的资金。中国石油大学中国油气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董秀成分析说,这么多赔款与罚款,英国石油公司之所以付得这么干脆,百姓的呼声、政府的压力只是表面现象,根本原因在于美国健全的法律体系。而2011年我国渤海湾发生美国康菲石油公司漏油事件后,康菲石油公司只心不甘情不愿地赔偿区区10亿元人民币。两者赔偿何以差别如此巨大?根本就在于我国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不健全,使康菲公司有“耍赖”的空间。这一事件说明,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是维护国家环境权益的重要基础。第三,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尽管近年来,我国加强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国家领导人一再呼吁“企业家的血管里应该流淌着道德的血液”,但实事求是地说,仍有一些企业家非常“缺德”,他们虽然在推高GDP数字上作出了贡献,但在环境上却犯下了罪恶。有的枉顾社会责任和社会形象,唯利是图,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而钱一旦装进他们的口袋,是很难再掏出来的。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环境损害,他们也往往在一轮又一轮讨价还价之后只对私益环境损害作一些必要的赔偿(赔偿金额往往远远未达到实际损害的数额),对公益环境的损害更是很少涉及,因而赔偿额只是了了的、象征性的,完全没有反映出实际损害的数额。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环境损害者掏出足额的真金白银,一方面,有助于真实体现企业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后果;另一方面,有助于内化企业的环境成本,从而强化企业的环境责任,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从而在根本上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改变以牺牲环境和他人利益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第四,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