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注册登记需要的材料有: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船舶技术资料;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二)船舶技术资料;(三)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四)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五)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六)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当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前款所称的船舶技术资料是指新造船舶的建造检验证书,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
我国法律在船舶国籍登记方面设置了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1.国际吨位丈量证书; 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3.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5.乘客定额证书; 6.客船安全证书; 7.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8.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9.船舶航行安全证书; 10.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