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船舶检验机构是为数不多的未单设但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检验机构之一。法定检验是一种监督性质的检验,其结果一旦被采信,将承担法律责任。2.船舶检验机构没有行政处罚权。船检不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船检条例》中规定的涂改、伪造检验证书,擅自更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由海事机构负责实施。即使是在对船舶修造的管理上,也应由海事机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历史
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局,成立于1956年8月1日,1958年6月1日改为现名。总局设在北京,在长江及沿海地区的主要港口设有办事机构,并在各个主要修造船厂及船用机械设备和材料制造厂派驻验船师执行检验工作。船舶检验局的主要职权是:制定有关船舶检验的规章制度和规范;对修造和营运中的船舶、制造中的主要船用设备和材料以及到达中国港口的外国船舶执行国家规定的检验;办理国内外船舶的入级业务;接受申请办理船舶的鉴定和公证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间的协议,代表中国政府签发各该公约或协议规定的船舶证书。在1973年3月1日中国正式参加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现称国际海事组织)以后,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参加了这一海协组织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自1963年以来,同南斯拉夫、罗马尼亚、波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苏联、英国、法国、意大利、美国、日本、挪威等国的船舶检验机构签订了相互代理船舶检验或合作的协议,双方可相互代表对方进行船舶检验工作。1998年与中国船级社实行“局社、政事分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