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检验是渔船安全生产监管的第一关,要不断深化新形势下渔船检验工作理论研究,全面提升渔船技术安全监督检验工作精细化水平;要规范业务流程,优化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积极兑现下乡服务、当日发证的检验服务承诺,变先申报、再检验、后签证的“三步走”程序为“一步到位”;要执行更严格的检验程序,深入做好老旧渔船、特殊渔船及船用救生设备检验工作,坚决杜绝不适航渔船出海作业,努力从技术层面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奠定基础。
1.以强化法律保障为突破口,全面加强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法规建设。要努力在《渔业法》修订中增加渔船检验监督管理的法律条款,为开展渔船检验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要适时启动渔船检验条例的修订工作,完善配套部门规章,以适应现代渔船检验监督管理的需要。要以体现实用性、操作性、全覆盖为原则,抓紧渔船检验技术法规的制修订。
2.以强化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全面加强检验监管能力建设。要抓紧做好渔船检验监督信息化的顶层设计,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积极推进“智慧船检”规划的实施。各地要在“智慧船检”的统一规划下,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船检信息化建设。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推动实施渔船的身份证管理制度和集中检验点试点建设,实现重点检验环节可控、可追溯,提高渔船检验工作效率和质量。要根据远洋渔业的发展,拓展远洋渔船境外检验点的建设,提高远洋渔船检验的保障能力。要按照农资打假专项行动统一部署,继续开展渔船用产品的质量专项治理和监督抽查,打击伪劣产品。
3.以创新验船师管理制度为突破口,全面加强检验组织体系建设。要探索推进注册验船师制度的实施,在人社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研究适合渔船检验发展需要的注册验船师制度实施方案,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建立“检管分离”工作机制的试点探索。实行以检验能力核定检验机构业务,继续开展渔船检验机构结对帮扶,促进全国渔船检验工作协调发展。要加快制定与新形势相适应的验船师培养规划,创新培训方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壮大验船师队伍。
4.以渔船建造质量监管为突破口,全面加强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技术支撑建设。要创新思路,做好渔船建造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探索建立设计、修造单位质量声明制度,推行开工前检查制度。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渔船建造质量。要逐步建立更多的图纸审查、安全评价、法规研究、检验检测等的技术支撑组织,开展技术研究,为检验监管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和决策支持。要积极支持相关渔船和装备技术联盟的工作,大力提升渔船标准化水平。
5.以强化服务渔业中心工作为突破口,全面加强渔船安全保障支撑作用。要继续深入开展渔船安全隐患排查,积极配合做好“船证不符”的整治和内陆渔船“三证合一”的推行工作。充分发挥渔船技术标准委员会的作用,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在渔船建造和检验领域的开发应用,加快渔船装备升级。认真实施好渔船用柴油机型谱管理制度,加大对违规修造渔船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确保捕捞渔船“双控”制度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