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约定金的有哪些规定?

2022-03-17 03:37 点击:266 编辑:邮轮网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立约定金,即“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违约金有什么规定 ?

按照最高院的解释,二者是可以并用的,理由在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定金为合同履行的担保性质,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本律师个人认为此观点毫无道理:在违约的情形下,定金难道没有对违约方施以惩罚吗?违约金难道没有确保对方履行合同的功效吗?因此,我个人认为,此二者应当择一而用,即由未违约的一方选择适用,只有当定金或违约金单一适用尚不足以弥补违约行为给己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时,方可以二者兼用加以补偿.当然,在此种情况下,未违约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

定金数额规定及定金罚则怎么适用?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解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3)在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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