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管理,提高 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经营企业、个体业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 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出租汽 车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用户以及 与出租汽车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 或者租赁服务的客运车辆。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 租汽车经营活动。 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配备或者不配备驾驶员的,按照租赁时间和 里程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