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泊检验证书
不是。
海船合格证是我国海船运营必须的一种质量证书,在船舶按照海事局制定的海船规范建造完成后,由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进行检验,各项指标都合格后海事局颁发此证书。在海船运营过程中,需要用到的证书有很多,如国籍证书,吨位证书,防污染证书等等,另外所有船员也都需要持证上岗。
2. 船舶检验发证
为进一步规范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的报备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47条规定的航海院校,应及时将招收的全日制航海类专业学生名单和签发的全日制航海类专业学生毕业证书,通过船员电子申报系统,向所在地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对于学生入学名单报备,秋季入学的,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春季入学的,应在当年4月底前完成;对于毕业证书报备,应当在签发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航海类学生入学名单报备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接受航海类学生入学报备。学生入学名单报备后报备信息发生变更的,航海院校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变更入学报备信息,并提供证明材料。
(二)对于认可部分科目成绩的航海院校专业毕业生,在该学生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前未将认可科目的成绩报具有管辖权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参加该职务全部科目的适任考试。
二、关于初次考试
海船船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应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初次考试。除海船船员理论考试补考外,其它补考应向初次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考。
三、关于理论考试流程的优化
取消计算机终端理论考试成绩核对环节。实施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在当期考试结束2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通过船员考试考务系统传至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错题核查和考试结果的处理工作,并将考试结果直接导入到海船船员管理系统。
采用计算机终端理论考试,考生发现有错题的,由主考官将错题信息当场录入船员考试考务系统。
考生存在考试作弊行为的,实施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违法记分,需要取消考试成绩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取消相应的考试成绩。对于未能当场完成对考试作弊处理的,实施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在当期考试结束2个工作日内将不涉及考试作弊的考试结果导入船员考试考务系统,并将考试作弊的情况在考务系统中予以注明。
四、关于启用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软件
自2015年11月16日起,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启用适任评估软件计分功能模块,一律通过软件系统完成评估的打分、统分和成绩汇总,并做到:
(一)评估员应当每天将当天的评估成绩汇入海船船员适任评估系统;
(二)对于涉及主观题的适任评估,负责组织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当期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估成绩;对于未涉及主观题的适任评估,负责组织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当期评估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估成绩。
五、关于持有“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的换证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持有“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完成过渡期培训考试合格后,申请换证的,受理换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核查“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的真伪,在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书面证明真实性后,方能为其办理换证手续。
各直属海事局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本辖区“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已换发为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核查工作,“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原签发海事管理机构应提供协助。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由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撤销许可并注销证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违法记分,并记入船员信誉管理档案。涉及相关机构的,还应依据法规对相关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并记入机构的信誉管理档案。
如果需要更详细的可以去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3. 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证书是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技术检验后签发的证明文件,简称船舶证书。其作用是证明船舶结构、船舶载重线、船舶稳性、抗沉性、吨位、舾装设备、消防设备、起货设备、主辅机械设备、锅炉和受压容器、电气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信号设备符合有关国际公约或船舶规范的要求。
(国产游艇— 一般由生产商办理,交船时一并交付)
1.技术图纸的送审并取得船检部门审批盖章(仅限首制艇);
2.开工申请,一般需填写开工申请表格,可在船检部门申领,取得同意的同时,与验船师协调过程检验,即在哪些时候需要进厂检验;
3. 开工生产,在生产的过程中,按质量证书的或船检部门的检验表格,各阶段进行检验填表,船检需要进厂检验的阶段需与验船师联系,配合进厂检验;
4.在生产过程的同时,收集好各需船检申请的设备的资料,如,救生设备,灭火设备,及原材料的证书等,以备用;
5.整理完成检验表格及各种设备证书;
6.倾斜试验(一般仅限首制艇),并整理完工稳性报告(如有需要);
7.航行试验,并将结果填入证书,拍船舶在水中的照片,将整理好的资料一并交与船检;
京穗船舶提示:船东需要确定船籍港所在地,并与所以地船检联系,申请船名,备用。
(进口游艇— 一般由代理商协助办理)
1、由船舶所有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盖有申请单位的章);若由游艇管理公司提交申请,则该管理公司应取得船舶所有人的委托说明资料。
2、提交申请资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 游艇的有效认证证书、检验报告等资料;
(3)艇主操作手册;
(4)艇体标识代码资料和照片;
(5) 游艇建造厂的建造相关文件;
(6) 游艇主要机器设备的有效船用产品证书;
(7) 游艇的买卖合同;
(8)进口游艇的海关关税证明。
3、确认上述资料提交完整后,进行实船勘验;
4、经勘验合格,请示上级单位批示后,进行初次检验;
5、按流程完成检验后,核发证书。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含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登记是对船舶享有所有权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
船舶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Nationality of Ship)指船舶登记机关签发的用以证明船舶的国籍、船籍港、船舶所有权的一种证书。船舶所有人无论是原始或转来取得船舶所有权,都必须在其选择的船籍港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完船舶所有权登记手续后,向船舶签发国籍证书。
所有权证书
受理单位:海事局及下属各有资质办理的分局
申 请 人:游艇所有人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适用于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等共有情况);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7.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材料(适用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材料(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船舶技术资料(新建船舶指船舶建造检验证书或者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参数证明或者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现有船舶指原船舶检验证书,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指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11.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12.《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适用时);
13.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籍证书
受理单位:海事局及下属各有资质办理的分局
申 请 人:游艇所有人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必要时);
3、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影印件(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4、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4. 船舶检验证书由什么部门颁发
船舶结构、船舶载重线、船舶稳性、抗沉性、吨位、舾装设备、消防设备、起货设备、主辅机械设备、锅炉和受压容器、电气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信号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采用船舶检验证书簿的方式,其中包括载重线、乘客定额、吨位等证书。对装有起重设备的船舶,发给船舶起重设备检验簿,作为定期检验签证之用,并附有对该起重设备安全负荷的证明书。
5. 船泊检验证书在哪办
有法定证书和船级证书两类。
(1)法定证书,按照船旗国(见船舶登记)政府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该国政府法规检验后签发的证书。
根据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签发的有: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适用于新型船和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而仅偶然航行一次的船舶)。
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签发的有: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免除证书(按公约发给对救生设备、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可以免除部分要求的船舶)、核能客船和货船安全证书、散装谷物稳性批准书。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公布的《近海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签发安全证书。
根据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对船舶丈量后签发吨位证书。
对通过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的船舶,则须丈量后签发各该运河的专用证书。
此外,尚有船舶起货设备证书、国际防油污证书、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等。
(2)船级证书,经过船级社或船舶检验局检验后发给的证书,有船体入级证书、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入级证书、货物冷藏装置入级证书。
船舶经检验合格,在船级社总部未发给证书前,可先发给临时入级证书。
6. 船泊检验证书上的船长是指的
分5级
考证首先参加船员服务部,经过3天学习后参加考试,获得水手证或机工证,凭此证方可上船工作,积累水上资力。
然后,凭水上资历证明和相关证件,报名参加船舶驾驶培训。现在对水上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较高,如考三等(驾驶200总吨以上船只)的须有初中以上毕业文凭,考二等(驾驶600总吨以上船只)的须有高中以上毕业文凭,考船长则须有水运院校中专以上毕业文凭,或者其他院校大专以上毕业文凭。
参加培训须经过严格的体检,向海事部门递交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报名后,到培训中心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机械常识、操作技能等。一般要学1-3个月,然后参加全区的统一考试。如果是从事客运的,还必须经过救生、消防等特殊培训,方具有营运资格。另据介绍,
四等驾驶资格可驾驶50总吨以上的船只,像窑埠渡口渡船那样的船只,在50总吨以下,考取五等就可以了。
五等的不需要参加全区统一考试,目前在柳城县开有培训班,报名后就可以参加学习。
7. 船舶检验证书查询
船员证书查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查询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输入相关信息就可以查询了。 船员证:由公安部门核发给该国或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证件,在进出境时交边防检查人员检查登记。是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申报材料: 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 船员证 请书; 12个月内《船员体格检查表》 彩色照片; 交验《船员服务薄》、现有《船员适任证书》等有关文件; 有效身份证件;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培训考试证明、船员考试发证通知单、学历证明等) 根据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评估的发证规则》,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与等级划分如下: 按航区划分 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 船员证 近岸航区(即甲、乙、丙、丁类)水手、机工只有乙类和丙类 按船舶等级划分 分为一等适任证书,二等适任证书,三等适任证书,(即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但是值班水手和机工适任证书的等级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按船员职务和部门划分 甲板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统称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统称驾驶员 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称轮机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轮机员。另有船上无线电人员有:GMDSS一级无线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无线电人员。
8. 船泊检验人员
船舶检验分三种:定期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
定期检验也叫特检,一般五年一次,不得展一期,需要做坞检;
中间检验在五年定期检验的第二至第三年之间的检验,一般结合年度检验进行,需要做坞检;
年度检验,一般每年一次,在检验日期前三个月至检验日期后三个月之内进行均可以,不需要做坞检。
9. 船泊证查询
船员服务簿上没有船舶登记号,看不了。船员服务簿上有船员登记号,即身份证号码,在内页第一页及最后页,还有违章记分卡上也有登记号。
10.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游艇登记分新建游艇和二手游艇两种情况,这两种登记流程略有不同。
(一)新建游艇登记流程:
1、申请船舶识别号,由建造船厂向建造地海事机构申请;
2、申请核定船舶名称,由建造船厂或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暨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
3、经建造检验合格后,取得由建造地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游艇适航证书》;
4、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由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
5、异地建造游艇,需转入船籍港船检机构的,还须取得由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重新核发的《游艇适航证书》;
6、办理船舶国籍登记,由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
注:非异地建造或无需转入船籍港船检机构的游艇,可以省略第五步,第四、六步同时申请。
(二)二手游艇登记流程:
二手游艇,即已在海事部门登记的游艇,所有权发生转移(包括但不限于买卖、继承、赠与、拍卖、法院裁判、仲裁、资产划拨、改制、重组等情况)后,需要由原所有人凭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等,向原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然后新所有人凭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材料等,向新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重新办理游艇登记。重新办理登记时,除去船舶识别号不需要再次申请外,其余流程与新建游艇基本一致。
1、申请核定船舶名称,由新船舶所有人向新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可以继续使用原船名(原船舶所有人同意),也可以改用其他船名;
2、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新船舶所有人向新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
3、检验合格后,取得由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重新核发的《游艇适航证书》;
4、办理船舶国籍登记,由新船舶所有人向新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
注:对于从境外购买或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进口二手游艇,由于未在国内海事部门办理过登记,尚未取得船舶识别号,可以参照新建游艇登记
船舶识别号
(一)船舶识别号应按照以下规定申请:
1、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2、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3、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其他用途转为《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申请船舶识别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3、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或者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4、新建船舶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或租进外国籍船舶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船舶名称
申请人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船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党政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11. 什么是船检证书
船检证书都会注明证书有效期至哪一年哪一天,这个日期以船舶完工日期为准。例如一艘船舶完工日期为2014年11月7日,船检部门为其签发的适航证书的有效期至2015年11月7日。每年11月7日前后一个月内,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必须向船检部门申请船舶年检或者船舶中间,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部门会签发证书,但适航证书有效期仍至下个年度的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