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于我省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通航水域的乡镇自用船应按本章规定进行检丈。检丈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检丈人员为乡镇船舶管理员。 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检丈和办理《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 第十六条 检丈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检丈人员由乡镇船舶管理员兼任并持证上岗,其培训、考试发证由各区县(自治县、市)船舶检验部门负责。 1. 为保证乡镇自用船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满足下列条件的乡镇自用船舶: (1) 船长小于10米; (2) 非机动船舶; (3) 无上层建筑或上层建筑高度不大于船舶型深的船舶; (4) 航行区域的水流速不大于3.5米/秒,风速不大于蒲氏风级4级。 3. 定义 (1) 船长L (m)??船舶纵中剖面船壳的最大长度; (2) 船宽B (m)??船舶中横剖面船壳的最大宽度; (3) 型深D (m)??船舶中部船壳的最大高度。 (4) 剩余干舷(m)??船舶倾斜后,船舷距离水面的最小垂直距离。 检验管理 4. 船舶在投入使用前应向所在地乡镇(镇)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对检验合格且产权资料完整的船舶,核发《贵州乡镇自用船舶证书》。 5.船舶每年应进行年度检验,检查船舶腐蚀、损伤及水密情况,检查船舶载重线标志、“自用船、禁止营运”标识是否清晰,检查船舶配备的设备是否齐全有效。检验合格后,在《贵州乡镇自用船舶证书》上进行签署并盖检验单位印章。 检验标准 6. 船舶应具有保证船舶强度的横向构件,不论装载过程中还是在风浪航行中,船舶都不得有明显变形。 7. 船舶应保证水密。 钢质船舶船壳板、甲板、主要构件及主要焊缝无碰伤、裂缝、脱焊及严重腐蚀等缺陷; 木质船舶材料不得有腐烂和其它明显缺陷,灰缝不得有龟裂、疏松等缺陷。 8. 船舶应在船中部两舷侧勘划一条长为400毫米,宽为25毫米的载重线,载重线上缘至甲板边缘的垂直距离不得低于表1所规定的数值: 表1 注:当船长不是整数时,按大于该此数的整数取值。 船舶装载不得超过船舶载重线。 9. 船舶载货时,除驾船人员外,不得装载其他人。 10. 船舶所载人数(含驾船人员)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 所载人数不得大于表2规定人数: 表2 (2)船上所载人数应满足下列试验要求,用每人65kg计的试验重物进行,在船的一舷摆放试验重物,重物重心距船舷0.25米处,且从船中向艏艉布置,每个重物间距0.5米,(如图1所示),船舷距离水面的垂直距离(剩余干舷)不得小于表3所列之值: 表3 船宽在1米以下的船舶除1人驾船外不得搭载其它人员;在任何情况下船舶所载人数量都不得超过6人。 船舶虽已符合本条要求,但驾船人员仍应注意船舶装载、气象和水文等情况,并谨慎驾驶和操作。 11.船舶载人时,每位人员须有相应浮力的救生浮具。 12.船舶应根据航道特点配备相应的桨(梢、篙)、缆绳等,以保证船舶的航行和系泊。 13.船舶应配备有效的排水用具,用于排除舱内积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