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内河货运业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管 理操作规程有:(1) 票表比对。① 纳税人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记录当月开具新版货运发票信息的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取得的联合运输方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②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读取纳税人报送的 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开票信息,并进行“票表比对”工作,即将税控盘(或 税控传输盘)开票信息、货运发票抵扣联信息分别与纳税人报送的营业税纳 税申报表有关信息进行以下比对:附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应税项目”中“公路运输、货 运”与“水路运输、货运”对应的“应税收人”栏次金额的合计数应大于或等 于同一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存根联的“合计”金额总计数。
附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应税项目”中“公路运输、货 运”与“水路运输、货运”对应的“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小计”栏次金额的合 计数,应小于或等于同一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发票抵扣联的“合 计”金额总计数。(2) 比对结果处理。
① 申报征收岗位根据“票表比对”结果分下列情况处理:“票表比对”相符的,受理其纳税申报资料并对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票表比对”不符的,立即移交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岗位。票表比对 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人员应对“票表比对”异常信息核实异常原因,并区别不同 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技术原因造成“票表比对”结果异常的,应受理其申报资料,并及 时通知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技术部门进行维护;属于申报数据填报错误造成比对结果异常的,将申报资料退纳税人修 改后重新申报;除上述两种原因外,比对结果异常的,应受理纳税申报资料,但对税控 盘不予返写监控数据,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暂时停止售票,同时填写《营业税 “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转复核岗位。
② 复核岗位根据《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所列内容进行复核, 审核无误的在《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转办意见转交纳税评 估部门处理。③ 纳税评估部门接收《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应采取案 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经核实不具有偷税等违法 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以解除异常,在《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 单》上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意见后移交复核岗 位;经核实后发现确有偷税等违法嫌疑仍不能解除异常的,需要移交稽查 部门查处,在《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移送稽查”意见后, 移交稽査部门。
其中,在上述纳税评估部门进行核实和稽查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 决定前的过程中,如纳税人确需领购发票,纳税评估部门报经主管局领导 批准后可以通知发票发售部门采取限制供票量、减少供票次数的措施,并 按照中途购票进行处理;同时通知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对税控盘返写监控 数据。
④ 稽查部门接到《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实施税务稽查。 经查处可以解除异常的,在《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解除异 常”,同意对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意见后转交纳税评估部门,纳税评估部 门再转交复核岗位。⑤ 复核岗位接到纳税评估部门转来的注有“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盘 返写“监控数据”结果的《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后,通知票表比对 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对纳税人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同时通知发票发售部门解 禁发票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