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有什么规定?

2022-01-23 02:38 点击:149 编辑:邮轮网

  保险人偿付能力报告中涉及再保险业务的内容, 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要求。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按照其 总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认定。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自留保费以其总公司直接授权的额度 为限。办理合 约分保和临时分保的,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业 务,超过再保险分出人承保直接保险合同部分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 限额50%的交易情况;本会计年度合约分保中,对于4月30日之后签署的合 约,应当于合约生效后一个月内上报下列资料:1。
  合约名称及有效期;2。续转或新签情况;3。再保险合约文本复印件;其中,对人身保险公司,只需上报 新增的或者有变动的再保险合约文本复印件;4。直接分出情况:再保险接受人名称(注明首席接受人或最 大份额接受人)及份额、资本金、资本公积、信用评级、签约再保 险接受人所在国家或地区;5。
  经纪人安排情况:经纪人名称、份额、所在国家或地区,通 过经纪人分出的再保险接受人的有关情况,包括再保险接受人的名 称(注明首席接受人或最大份额接受人)及份额、资本金、资本公 积、信用评级、签约再保险接受人所在国家或地区。财产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以及本会计年度每一危险单 位的最大净自留额;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本会计年度再保险安排的 变动情况,主要包括再保合约的增加或减少、合约分保首席接受人 或最大份额接受人的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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