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渔船买卖禁止性规定
1.长江是云南六大水系之一,长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规定包括长江云南段。
2.根据有关规定,云南禁渔时间从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1年12月31日24时止共十年时间。禁渔范围包括长江干流和其重要支流,在这期间禁止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3.目前云南已落实了十年禁渔要求,完成了渔船退捕上岸和渔民安置。
2. 渔船买卖禁止性规定最新
长江禁渔期钓鱼处罚如下:
1、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3、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江流域禁渔期规定如下:
(1)禁渔原则。划区分时,统一组织,分段分期实施的原则;
(2)禁渔范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的长江干流;
(3)禁渔时间,每年的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
(4)禁渔对象,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凤鲚、刀鲚捕捞除外。
3. 渔船买卖禁止性规定是什么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于三五船只也就是牌,证,港籍这样的船舶,任何单位,个人不许买卖,船舶是个特除产品,又是远离陆地,海上航行有时会遇到大风大浪,没有一个性能良好船只,必然后患无穷。船只必须有严格的要求,任何部位都要达到安全系数,才能出海作业,为了杜绝事故发生,所以国家规定了三五船舶,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进行买卖
4. 渔船禁渔期
本次实施公海自主休渔的海域和时间具体为:7月1日至9月30日,在南纬32度至44度、西经48度至60度之间,有关国家专属经济区外的西南大西洋公海海域;9月1日至11月30日,在北纬5度至南纬5度,西经110度至95度之间的东太平洋公海海域,这些海域是我国远洋鱿鱼、渔业的主要作业区域。自主休渔期间,所有中国籍鱿鱼捕捞渔船均应停止捕捞作业,以养护公海鱿鱼资源。
5. 渔船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定伏季休渔期。查获违反休渔规定偷捕的渔船,一律依法从速、从严处罚:
(1)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违反一次扣减当年油价补助资金的50%,违反两次扣除该船当年所有油价补助资金,除此之外,以船为单位,根据渔船功率大小按如下档次处以罚款:
主机功率(千瓦) 处罚标准(元)
不足14.7 1000-3000
14.7-73.5 5000-10000
73.5-147.1 10000-20000
147.1-294 20000-30000
294以上30000-50000
(2)应休渔船使用电、炸、毒鱼作业的,没收违法工具,并在上述档次增加50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超过50000元,并扣除该船当年所有油价补助资金。
(3)属于"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违反休渔规定作业的,一律按打击非法捕捞渔船的要求执行。
(4)不用船作业的,以个人为单位计罚,每人处以罚款3000元,并没收渔具。
(5)不按休渔规定回港、停港、离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6)台湾、香港、澳门渔船及流动渔船违反休渔规定的,处罚时与内地渔船同等对待。
(7)、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休渔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标准处罚。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部署,根据《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休渔期间的执法检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闽粤交界海域等敏感渔区的执法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行为。要抓住休渔期间"船进港、网封存、证集中"的有利时机,对所有停港渔船全面检查,集中力量抓好休渔各环节的综合管理,提高休渔质量和效果。
渔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犯罪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6. 渔船相关法律法规
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长江流域捕捞渔民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捕,现将相应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干流和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三、大型通江湖泊
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四、其他重点水域
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五、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特许)捕捞作业需要跨越省级管辖水域界限的,由交界水域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六、执法监督管理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长江流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护鱼员”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七、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原《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废止,原通告规定的淮河干流河段禁渔期制度,在我部另行规定前继续按照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
7. 渔船民管理条例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休闲渔船管理,保障休闲渔船运营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和使用休闲渔船从事渔业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休闲渔船,是指主要用于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第四条(管理体制)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休闲渔船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船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以及海警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基本制度)国家对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实施企业化经营和定点渔港管理。使用休闲渔船开展经营的,应以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为经营主体,并在固定的定点渔港经营。休闲渔船定点渔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其中,海洋休闲渔船定点渔港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海洋渔船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中选择并公布。休闲渔船从事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等休闲捕捞活动应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实施捕捞限额管理。第六条(标准船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休闲渔船船型参数表,制定并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其中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应大于或等于12米。 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及以后申请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休闲渔船的,应符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法人组织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化船型要求。第七条(乘员人数)休闲渔船船员和乘客总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最高乘员人数,船员总数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8. 渔船处罚条例
渔船按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规定的时间之前返港避风的,按渔船马力大小的不同,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最高可以奖励1500元。
相反,对于不按规定返港避风的,渔船经营者或船长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扣有关人员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对于不服从当地镇、村统一指挥的,渔船经营者或船长还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职务船员证书等。
9. 买卖渔船合法吗
国家是不允许用电鱼机打鱼的 电鱼机的原理就是将低电压大电流的电源变换成高电压,瞬间大电流的脉冲直流变换器。
电鱼是一种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捕鱼行为。 由于电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在操作过程中,其扩散电流形成的电场带会给水域中鱼类和鱼类饵料生物带来毁灭性打击。同时,遭电击但未能捞取的鱼类沉入水中腐烂后,对渔业水域也会造成污染。因此,我国相关法律明令禁止这一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 渔船买卖禁止性规定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我觉得题主一定找不到律师给你辩护的…给你打个官司还得被抓进去,我就问你你打算多少钱买我这律师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