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船数量(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2022-12-14 12:45 点击:171 编辑:邮轮网

1. 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福建海洋职业技术学校 福建海洋职业技术学校是省海洋与渔业局主办、省教育厅主管的公办全日制综合性中职学校,为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直属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学校前身分别为福建省水产干部学校和福建省海洋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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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最新

一、休渔期时间

4月6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网站发布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确定今年福建省海洋伏季休渔从5月1日开始。

二、休渔作业具体规定

根据通告,休渔作业的对象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通告规定,休渔作业的时间以北纬26度30分线为界线,分为两个时段。

一是北纬26度30分以北,休渔开始时间为5月1日12时;休渔结束时间有3个,分别为:①8月1日12时(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作业);②8月16日12时(小型张网作业);③9月16日12时(剩余作业)。

二是北纬26度30分以南,休渔时间统一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3. 福建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1、申请人向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提出购置渔船申请,被购置渔船必须有船网工具指标。

2、省厅核实市县局提交的同意购置的申请材料,核发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申请人持省厅核发的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到被购置渔船船籍所在地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注销该渔船相关证件。

4、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核发船名核准书。

5、船检部门对购置渔船进行检验,并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6、市县渔业主管部门为检验合格渔船办理登记证书和所有权证书。

7、渔船下水作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1全文

  (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监督管理范围;划定监督管理范围有困难的,可划叠区或者共管区管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 渔场和渔汛生产,应当以渔业资源可捕量为依据,按照有利于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优先安排邻近地区、兼顾其他地区的原则,统筹安排。

  舟山渔场冬季带鱼汛,浙江渔场大黄鱼汛,闽东、闽中渔场大黄鱼汛,吕泗渔场大黄鱼、小黄鱼、鲳鱼汛,渤海渔场秋季对虾汛等主要渔场、渔汛和跨海区管理线的捕捞作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安排。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重要渔港、边境水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根据需要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第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海监、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协作,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施行。

  第九条 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第十一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应当视为荒芜。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四条 近海渔场与外海渔场的划分:

  (一)渤海、黄海为近海渔场。

  (二)下列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内侧海域为东海近海渔场;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外侧海域为东海外海渔场。四个基点是:

  1、北纬33度,东经125度;

  2、北纬29度,东经125度;

  3、北纬28度,东经124度30分;

  4、北纬27度,东经123度。

  (三)下列两条等深线之内侧海域为南海近海渔场;两条等深线之外侧海域为南海外海渔场。两条等深线是:

  1、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

  2、东经112度以西之100米等深线。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近海捕捞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

  第十八条 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䑩作业。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电力或者鱼鹰捕鱼时,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确定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采捕标准。在重要鱼、虾、蟹、贝、藻类,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制定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建造人工鱼礁,应当避开主要航道和重要锚地,并通知有关交通和海洋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定置渔业一般不得跨县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网桩数量、作业场所,并规定禁渔期。海洋定置渔业,不得越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第二十四条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鲡、鲥鱼、中华绒螯蟹、真鲷、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捕捞其他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批准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捕捞中国对虾苗种和春季亲虾。因养殖需要中国对虾怀卵亲体的,应当限期由养殖单位自行培育,期限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渔业环境保护监测网,应当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重点渔业水域不得从事拆船业。在其他渔业水域从事拆船业,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的,由拆船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䑩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罚款一千元以下执行。

  第三十一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二百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按《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围湖造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沿海滩涂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第三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时,应当填发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及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的,应当开具凭证,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载明。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

  第四十条 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福建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

一、禁渔时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区域:水口库区闽清境至长乐区金刚腿的闽江干流江段(包括乌龙江)。

三、禁止类型: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已布设在水中的网具应在3月1日前自行收回,禁渔期间对布设在水中的网具一律按无主物予以拆除、销毁。

凡违反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要实行禁渔制度?

每年3月~6月是鱼类繁殖盛期

实行禁渔制度有利于

保护产卵亲鱼的繁殖环境、繁殖行为,

实现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大家一定要自觉遵守禁渔期各项管理规定

不从事违反禁渔期制度的一切捕捞行为

共同保护福州市渔业资源。

6. 福建省乡镇船舶管理办法

不是,福建从宋朝开始己是中国内地最发达地区,不管是经济,文化己是最先进之地,从文化来讲,中国有十八个进士之乡,福建独占四个,分别是莆田,闽候,晋江,建瓯。南宋朱熹使福建成为全国儒家理学文化中心,元宋开始泉州是中国最大港口,宋朝开始福建是中国海船制造中心。

7.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021年具体开海捕捞时间要看当地发布的政策,比如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政策表示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开海时间是9月2日0时,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开海时间是9月17日0时起,各地开海捕捞时间如下:

1.2021广西什么时候开海捕捞?

根据广西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表示2021广西开海捕鱼时间是8月17日0时起,届时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可开海。

2.2021年北海几月份开海?

根据北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表示2021年北海开海时间是7月1日0时起,届时北海市管辖内陆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开海。

3.2021海南什么时候开海捕捞?

根据海口市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通告,表示2021海南海口开海捕鱼时间是8月17日0时起,届时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含北部湾)均可捕鱼。

4.2021天津什么时候开海捕捞?

根据天津市西青区2021年禁渔期通告,表示天津市西青区开海捕鱼时间是8月1日0时起,届时西青区辖区内独流减河、子牙河等主要河流的干、支流,位于上述河流之间独立入海的小型河流和人工水道,以及主要河流干、支流所属的水库、湖泊、湿地可开海。

8. 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规定

回答:

按照《山东省渔业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方面对于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以及三角虎网等渔船是有着明确规定的,从2021年开始,它们便不再享有补贴;至于渔业补贴项目的话则包括了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渔船全损互助保险的试点区域则包括了山东省,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和海南省等重点区域;

第二方面的补贴则是水产养殖业,养殖基地补贴,税收优惠和渔业贷款贴息等都是为渔民准备的,只是这些政策并不是所有地区都享有的,

9. 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解读

海洋局与渔业局属于政府机构。

是国家海洋规划、立法、管理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属国土资源部的。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

负责渔业行业管理和职责范围内的渔政管理。拟订渔业发展和渔政管理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编制渔业渔政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渔业渔政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10. 福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细则

福建渔工赔偿标准: 1.在保险期间内渔民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伤残或医疗的,互保协会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渔民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补偿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3.保险金额:每份7万元或10万元(由会员选择),其中: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金额4000元或6000元。

  4.保险费:保险金额7万元的保险费为100元;保险金额10万元的保险费为140元。

  5.赔偿标准:

  ⑴死亡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伤残的按《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标准赔偿。

  ⑵渔民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注销户口的,互保协会按保险凭证所载该渔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并未死亡,渔民必须于30日内全额退还已赔付的保险赔偿金。

  ⑶渔民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互保协会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产生的,凡符合保险凭证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的医疗费用,互保协会扣除绝对免赔额400元或600元后按80%的比例赔偿;以保险凭证中约定的每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⑷每一渔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互保协会对该渔民的保险责任终止。

  6.入会参保方式:尊重渔民入会参保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渔民入会参保。本保险必须实行实名制入会参保,若中途变更会员,应及时到当地协会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7.保费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贴3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5%,会员承担65%,有条件的市、县(区)可适当增加财政补贴比例。

  二、内陆渔船互助保险

  (一)开展地区和保险标的:南平市、三明市、龙岩市捕捞渔船。但渔船上的渔网、渔具、货物、燃料、用具、备用机件、冷藏设备、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船上人员的私人财物及其它附属设施等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二)保险责任:本保险为全损险责任,保险渔船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渔船的全损,互保协会按照保险的赔偿标准负责赔偿,按照全损理赔后,不论赔偿金额是否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终止:

  1.八级以上(含八级)风灾、洪水、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2.火灾、爆炸;

  3.碰撞、触碰;

  4.搁浅、触礁;

  5.自沉(仅指渔业船舶在适航期内,因船体漏水或不明原因导致造成渔业船舶沉没);

  6.由于上述一至五款灾害或事故导致的倾覆、沉没;

  7.渔船在航行、作业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期间互保协会承担的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保险金额可按保险价值足额计算,也可由互保协会与会员按保险价值的比例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价值。超过实际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互保协会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四)保险费率:钢质渔船,船龄5年以下0.7%,5-10年0.88%,10年以上1.05%;木质渔船,船龄5年以下1.05%,5-10年1.17%,10年以上1.29%。

  (五)赔偿标准:钢(铁、玻璃钢)质渔船按保险金额的95%赔付,木质渔船按保险金额的90%赔付。

  (六)入会参保方式: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渔民入会参保。

  (七)政府扶持政策:财政保费补贴根据扣除10%的参保优惠后的保费计算,省级财政补贴30%;市级财政补贴5%(有条件的市、县可自行提高),会员承担65%。

  三、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

  (一)保险标的:水产养殖设施,水产养殖成本。

  (二)保险责任:主要承担养殖设施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列明责任造成的损失以及养殖物因自然灾害、列明疾病或养殖物特定风险(包含但不限于市场价格)而造成养殖投入成本损失,互保协会按照保险的赔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试点区域:全省范围内。

  (四)试点险种:海上渔排财产保险、海水养殖赤潮指数保险、大黄鱼价格指数保险、内陆地区水产养殖生物保险以及其他水产养殖试点险种。

  (五)政府扶持政策:省级财政补贴3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10%(有条件的市县可自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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