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省渔业船舶交易中心
正规公司,舟山宁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8月13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82号昌正大厦1708、1709室,法定代表人为余昌军。经营范围包括远洋渔业捕捞,自捕鱼运输、销售,渔船代理、船舶租赁,各类渔需物资、船用安全设备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日用百货、一般劳保用品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舟山宁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个人感觉还是不错的的!工资 个人待遇 医疗费用都还过得去。
2. 浙江船舶交易平台
第一名:宣伟(上海)涂料有限公司(宣伟)
美国宣伟·威廉斯化工有限公司是纽约上市公司,创建于1866年,是全球最大的专业涂料公司之一,在涂料生产和销售领域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多年名列美国涂料销售排行榜榜首。
宣伟·威廉斯化工向全世界提供优质的涂料产品,广泛应用于建筑装饰、工业维护、道路桥梁、车辆船舶、航空航天等领域。是北美乃至整个美洲最大的建筑涂料、工业与船舶涂料供应商。宣伟·威廉斯自140年前至今一直仅专注于涂料行业,目前在全球已设立了100多个工厂,拥有3万多名员工和遍及美洲的3200多家自营专卖店,并在全球建立了制造工厂,配送中心和实验研究中心。美国宣伟·威廉斯化工有限公司一直专注于化工涂料的研发与制造,并长期与众多著名国际化工原料供应商保持高新技术合作与频繁的业务往来。
一百多年来美国宣伟·威廉斯化工有限公司通过一系列的重大兼并及新产品开发,建立了百年来未被超越的产品标准,使之成为美国规模最大,产品门类最齐全的专业涂料制造商和全球涂料工业的领导者。2003年美国宣伟·威廉斯公司涂料销售额超过54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三,2006年销售销售额超过78亿美元。
宣伟·威廉斯,广受用户信赖与推崇的品牌。
第二名:永记造漆工业(昆山)有限公司(虹牌)
在五彩缤纷的自然世界里,矗立着许多人造的丛林,除了需要保护外,更需要美化。虹牌涂料则扮演着彩绘大地的刷子,刷出一道道彩虹般鲜艳的色彩,点缀着美好人生。
台湾母厂成立于1951年,历经多年来不断更新设备,扩大产能,达年产9万吨,员工五百余人,经济部评定为一级涂料专业制造厂,并经验证为ISO-9001品质系统合格厂商,也是证管会核准股票上市公司,产品遍销国内外,佳评载道。
1983年台湾总公司迁至现址后,陆续添购土地厂房,增添新型机械及计算机配色、精密检验仪器,更不断开发高级特殊涂料,颇具成效,1999年后陆续在上海昆山、越南、马来西亚、美国等地设厂,进而与世界著名公司技术合作,生产高品质的建筑、防火、防蚀、船舶及彩色钢卷等涂料,充分供应国内外各行各业日新月异的需求。
2000年选择江苏省昆山市设厂后,致力于环保设备的投资,陆续添购土地厂房,增添新型机械及电脑配色、精密检验仪器,更不断开发高级特殊涂料,颇具成效,生产国际一流的船舶及彩色钢卷等涂料,充分供应国内各行各业日新月异的需求。
以品质保证、服务第一的信念,不断提升生产技术与生活品质,追求创造更完美的理想世界。
第三名:罗斯柴尔德防护涂料(武汉)有限公司(QSTOL)
永道油漆是罗斯柴尔德防护涂料(武汉)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的高性能防护涂料品牌,英文商标QSTOL。永道油漆一向以神秘低调传承于世,专为重点工程保驾护航,工程漆领域的世界皇家品牌,是您工程质量利益安全道德保障的首选,也是渠道建设最为细致成功的品牌,您身边的防护专家,为您量身定做高品质的产品及服务!
罗斯柴尔德防护涂料(武汉)有限公司旨在为广大用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在设计阶段向您推荐合理的油漆配套方案,在生产中提供高质量的产品以及完善的现场施工技术指导与优质的售后服务。认真听取客户意见,向客户提供最满意的产品及最优质的服务,是罗斯柴尔德防护涂料(武汉)有限公司始终如一的目标。工程质量利益安全道德为前提,是您工程外观防护持久的首选!项目负责制,一对一服务,不管您的项目分包到全国何处,我们的项目经理均会全程单独跟踪服务。
“QSTOL永道油漆”公司供应高性能涂料一贯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公司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等为公司产品的最佳质量,环保要求提供了保证。我公司正在建设和已圆满完成了数百项陆上及海洋建造工程的供货及技术服务工作。为确保客户的信息利益保障,以品质服务赢得中国政府及工程公司的一致好评!罗斯柴尔德ROTHSCHILD品质保证,提供全球经验,解决您的问题,保护您的投资。
第四名:天津灯塔涂料有限公司(灯塔)
津灯塔涂料有限公司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始创于1916年,公司拥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员工队伍技术经验雄厚。具有较强的综合经营优势,专门从事各类涂料的生产与加工。
公司的注册商标“灯塔牌”,津门老字号、中华老字号。公司承传灯塔涂料百年的历史,在历届全国涂料评比中多次获奖,同时荣获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信誉证书,重合同、守信誉单位等。
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拥有我国涂料行业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公司拥有完备的现代化的管理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分别通过了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铁路产品认证(CRCC)、中国船级社认证、“无毒害”(绿色)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认证等一系列资质认证。
公司经过改革、重组、资产整合,确立了以集中优势资源,做强做大“灯塔涂料”产业基地的发展战略,充分利用“灯塔”品牌、科技研发、网络营销等综合优势,扩大和完善国内营销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品牌和服务价值,率先适应当今广大用户对产品越来越严格的安全可靠、绿色环保、品质性能等潮流趋势要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以技术开发为支持,走高新技术企业的道路,增强灯塔核心竞争能力,引领中国涂料工业发展的新潮流。
第五名:江苏兰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兰陵)
江苏兰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0年,座落在常州市东郊优美的芳茂山麓,现已成为集科研、生产、营销、施工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集团,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中国20家主要涂料生产企业之一和钢结构制作安装的著名厂商。公司紧临京沪高铁、沪宁城铁、沪宁高速横山道口,交通便利。企业占地30万平方米,员工800余人。先后被评为江苏省明星企业、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司已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兰陵”牌粉末涂料这一新型环保与节能型高新技术产品,附着力强、装饰性佳,广泛应用于铝型材、家电、家具、电柜等表面装饰及输油输气管道的重防腐保护。江苏兰陵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是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在全国树立了1000多个大型优质工程。江苏兰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是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与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具备年生产能力50000吨轻、中、重钢结构、网架结构、压型彩钢板的能力,采用全电脑设计,拥有国内最先进的机械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是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定点生产企业。
公司拥有省级技术中心和江苏省钢结构重防腐防火涂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有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荣耀入选推动中国涂料工业技术发展十大杰出民族企业,荣获中国涂料工业百年百强企业殊荣。
第六名:关西涂料(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阿丽斯科)
中远关西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关西)创建于1992年,是由中远海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关西涂料株式会社共同合资兴建的大型涂料生产企业,总部设在魔都上海。中远海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是中远海运(香港)有限公司旗下的航运综合服务型企业,1992年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日本关西涂料株式会社创建于1918年,是亚洲第一的涂料品牌。
中远关西目前在天津、上海、珠海三地设立了生产工厂,在中国的“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三个经济热点地区形成了区位上的鼎足之势。天津工厂始建于1992年,地处天津滨海新区,占地28000平方米,年生产能力3万吨;珠海工厂建于2006年,地处珠海市临港经济区,占地67882平方米,年生产能力3.6万吨;2015年新建成的上海新工厂地处上海金山第二工业区,占地61097平方米,年生产能力7.5万吨。
多年来,中远关西坚持“忠诚互信、团队合作、精准高效、共生双赢”的企业核心价值观,“以团队的智慧提供超越客户期望的服务,成为行业的领跑者”的企业愿景,以“为客户创造更高的价值,为员工提供更好的机会,为股东做出更大的贡献”为企业使命。
第七名: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金陵)
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原扬州美涂士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前身是扬州市金陵特种涂料厂,是全国较早生产特种防腐涂料、耐高温涂料、防火涂料、聚氨酯涂料、导静电涂料、工业地坪涂料、油罐导静电涂料、凉凉胶隔热漆和内外墙乳胶漆的企业之一。是扬州知名的环氧涂料、钛纳米合金涂料、防火涂料生产厂家。其环氧涂料价格、聚氨酯涂料价格、凉凉胶隔热漆价格也实惠。公司集科研、生产、营销和施工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公司拥有四条自动化的生产线,年生产能力达20000吨以上。现有产品二十八个大类和200多个品种。
公司占地面积2万多平方米,公司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30多名,生产工艺先进、产品质量稳定。公司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
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具有丰富的特种涂料生产经验和技术水平,强烈创新意识和较强的研发能力。每年均有2-3个产品被认定为国家高新产品和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
公司秉承“专业专注、用心服务、超越期望,创造成功”的宗旨,与时俱进,不断开拓。
第八名:浙江鱼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鱼童)
浙江鱼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4年,拥有108亩现代化花园式厂房,是以专业研发、生产海洋防腐涂料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常务理事。主导产品包括醇酸、环氧、氯化橡胶、沥青、聚氨酯、丙烯酸、水性涂料、树脂等十几个大类、300多个品种,广泛应用于船舶、桥梁、油罐、集装箱、海洋平台等各种水陆钢铁设施的防腐、美化装饰等,年生产能力达5万吨。
公司全面导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MS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GJB9001B-2009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
公司建有“省级船舶漆研发中心”和“涂料检测中心”(中国船级社评定)及“浙江渔业船舶漆防护涂料检测中心”(与浙江省船检局共建),先后承担了国家、省级火炬计划项目和环保部的“中国用于防污漆生产的DDT替代项目”、浙江省船舶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浙江省技术创新专项等项目和国内首艘深渊调查科考船“张謇号”的防腐配套项目等;负责和参加制定了《GB/T6822船体防污防锈漆体系》等30多项国家、行业标准,2016年11月,公司“浙江制造”先进标准《船用防锈漆》在义乌正式发布,跻身“国内一流、国内先进”行列,成为民族工业船舶防腐涂料行业的领航企业。
第九名:安徽省金盾涂料有限责任公司(金盾)
安徽省金盾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创立于1988年,1997年改制为私营企业,2002年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位于长三角经济圈安徽省天长市,投资发展环境良好,是一家专业从事涂料、树脂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集团化综合性涂料企业。现为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理事单位,安徽省涂料协会常务副会长单位,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安徽省股权托管中心挂牌企业,安徽省诚信企业。
公司占地面积150亩,现有员工200多人,其中涂料工程专家和技术人员40多人,产品年生产能力50000吨,广泛应用到船舶、交通、机械、电力、建筑、家电等多个行业。
随着汽车零部件涂料市场的拓展和壮大,2018年成立新事业部—旺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点开发汽车零部件水性涂料市场。
公司是国家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废弃塑料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承建者,该项目被国家科学技术部列为“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公司高度重视产品科研创新,建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安徽省水性防腐涂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合肥工业大学、合肥学院、江苏大学等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开发了多项高新技术产品,拥有授权专利20多件。
公司建有现代化的技术研发中心,中心总投资900多万元,包括产品开发室、原材料检验室、成品检验室、展示厅等,极大的提高企业的技术创能能力。
第十名:天津市津海特种涂料装饰有限公司(福熙)
天津市津海特种涂料装饰有限公司始建于1994年,20多年来专注于各类防腐漆、船舶漆研制,公司集产品研制、开发、配套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注册商标“福熙”牌,年生产能力8000吨。
目前公司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国船级社CCS工厂认可及产品认证。以生产环氧漆、聚氨酯漆、氟碳漆、高温漆、丙烯酸漆、水性防腐漆为主导,主要面向石油、化工、冶金、发电、铁路、桥梁、船舶等领域,目前产品已出口美国、加拿大、俄罗斯、黎巴嫩、刚果等国,强大的专家研发团队,帮助更多企业解决各类防腐难题。生产出让客户用着放心的好油漆。
福熙油漆主要以研发为主导,满足客户需求为目标,奋斗一生,打造一个国际品牌的民族企业为己任,培养出一支专注于防腐技术施工的团队。
因为福熙油漆的“专一、专注”,给客户提供了“专业、超值、务实”的服务,在国内外已拥有近万家忠实客户。
3. 浙江船舶交易网
2008年8月15日,浙江省第一艘自行制造的万吨级巨轮――载重量达2.5万吨级的巨轮“阿斯娜”号,从它的诞生地――群山环抱的浙江船厂宁波奉化湖头渡造船基地下水,驶向大海,远航到印度尼西亚装货,然后运往美国。这标志着浙江省船舶工业已完成了产品档次从千吨级到万吨级的历史性跨越。
4. 浙江省渔业船舶交易中心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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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是正规工商注册企业!
宁波舟山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是正规工商注册企业,成立于1992-07-30,注册资本为3773万,法定代表人为刘生根,经营状态为注销,工商注册号为3309021002482,注册地址为定海青垒头路87号,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所以宁波舟山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是靠谱的,只要签了合同,合同为期2年,保底工资10万元另加提成600/吨,工资可达到16-18万左右,请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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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具体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公布的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第十条 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岸线、水域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起止点在同一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按照市级河道专业规划编制和批准。
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河道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和乡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修改水域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河道建设应当服从河道建设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通航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堤防安全,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保持河势稳定,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
河道建设包括开挖河道、拓宽河面、修堤护岸、筑堰建闸等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建设规划,编制河道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建设期限和资金筹措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项目的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统筹兼顾水利、航道、市政、水土保持等功能,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河道同时属于五级以上限制性航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道建设规划、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和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计划,组织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河道、航道的建设。
第十六条 河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河道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 河道建设用地应当列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根据河道建设规划需要拓宽河道、新增建设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划定河道规划保留区。
河道规划保留区内不得从事与防洪抗旱和河道建设无关的工程项目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八条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平原地区无堤防县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五米的区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七米。平原地区无堤防乡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二米的区域。
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标准和要求划定并公布。其中,省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在公布前应当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在公布前应当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省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市级、县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告牌。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堤防、护岸以及水闸等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鼠洞、蚁穴等隐患,修复管涌、滑坡等险段,保障水工程运行安全。
新建、改建航道而修筑的护岸和收费航道的护岸由航道管理机构和收费航道经营管理者分别负责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堤防、护岸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道水域环境。堤防、护岸的绿化应当采用对堤防工程和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的本土植物。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堤防、护岸的保护要求,会同航道、海事管理机构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布相应的限制航速的通告。
通行船舶应当遵守限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
第二十四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三)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六)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并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造成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定期进行淤积情况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清淤疏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泥处理等事项。
淤泥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符合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洁实施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保洁责任区、保洁单位的条件和确定方式、保洁要求和保洁费用标准、保洁经费筹集和监督考核办法等内容。
第三十条 河道保洁单位应当按照河道保洁责任要求,落实保洁人员和任务,保证责任区范围内的河道整洁。
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保洁单位应当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专门的保洁单位对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进行统一打捞和运送。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保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保洁责任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和河道的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劝阻破坏堤防安全和污染水面的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堤防、护岸维修养护以及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和日常巡查所需费用。
欠发达地区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以及河道清淤疏浚、保洁所需费用,省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
第四章 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署规划同意书。
第三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状。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及时组织清淤。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砂石资源的调查,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实施。规划采砂的河道同时属于航道的,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还应当同时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采砂规划涉及上下游、左右岸边界河段的,由相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采砂河段,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采砂规划应当明确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可以开采的区域和可以开采的数量、期限。
第三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河道砂石开采权,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出让方案应当明确采砂范围、数量、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和弃渣弃料处理、采砂场所恢复、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护岸、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恢复河道原状,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修复受损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及时进行河道清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采砂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制止违法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无故拖延。
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或者区域河道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和保洁等职责的;
(三)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采砂作业设施设备,包括采砂船舶、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和分离机械以及用于采砂作业的其他工具。
第五十条 省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河道两岸绿化、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和日常巡查等工作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关部门管理的城市内河,由相关部门依据规定的职责对河道实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二条 蓄洪区、滞洪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河道内的水资源调度、取水许可、水污染防治、水工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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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和《船长证》。
其中,《船舶检验证书》和《小型渔业船舶登记证》等证件还注明需要年检。 特别注意:驾驶一只小木船,需要《船长证》、《出海船民证》二证兼备 渔民: 各地的要求不一样。 “出海渔民证”和“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这两个证件分别由边防和海洋渔业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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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修订背景和修改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1号令,以下简称《20规则》)及实施办法已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规则》较原规则在以下方面有较大调整: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使用范围、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安全记录良好”的认定、考试结束后公布成绩的时间,并增加了小型海船船员申请沿海航区适任证书的规定。基于上述变化,并为更好适应航运产业和航海技术的不断发展,对原《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适任航区统一调整为浙江海事局辖区沿海水域
原办法:持证人适任航区为:1.未满100总吨和主推进动力装置75千瓦至未满220千瓦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海里或按习惯航线航行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沿海水域;2.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千瓦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的沿海水域。
新办法:把持证人适任航区统一调整为浙江海事局辖区沿海水域。
(二)取消了有关船籍的限制
原办法:“小型海船”系指浙江籍国内航行的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220千瓦的海船,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非机动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
新办法:“小型海船”系指在浙江海事局辖区沿海水域航行的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220千瓦的海船,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非机动船舶、体育运动船舶、游艇和摩托艇。同时,在适任证书的适任项目中取消了船籍的限制。
(三)删除了有关小型海船船员申请沿海航区适任证书的规定
原办法:对小型海船船员申请沿海航区适任证书作了相应规定。
新办法:删除了有关小型海船船员申请沿海航区适任证书的规定。
(四) 调整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
1.申请时间方面。
原办法: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
新办法:放宽到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此条款可以视作对适任证书过期时间较短的船员的救济条款。
2.知识更新培训方面。
新办法:对于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资历要求的,取消了知识更新培训要求;对于不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资历要求的,保持抽考、知识更新培训等要求不变。
(五)调整了考试结束后公布成绩的时间
原办法: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
新办法:考试结束后10日内公布成绩。
(六)“安全记录良好”的认定
原办法:“安全记录良好”是指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新办法:“安全记录良好”是指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与《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