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怎么处理?

2022-01-17 11:26 点击:295 编辑:邮轮网

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条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手续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出售发票;需要填开的,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次开具。



扩展资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于2003年12月17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该《办法》分总则,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证照管理,非正常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10章程49条,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3月1日起,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开始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武汉市东湖区行政审批局官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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