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三管转海船三管可以吗(内河船能改海船手续吗)

2022-12-13 07:12 点击:260 编辑:邮轮网

1. 内河船能改海船手续吗

内河船员证书扩域这么办:

应先通过相应类别和职务资格的《避碰与信号》科目13考试;(2)持有《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的海 船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可按照“海转内”职务、任职资历对照表直接申请与《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的航 线,类别职务相对应的内河《适任证书》。

2. 内河船为什么不能进海

这有针对性、得看您进的是什么样的海、海上的风浪可不是说着玩的,要在海上捕鱼,一定要驶好远,才能到达捕鱼区。

建议不用内河渔船进海捕鱼、船是小事,命才重要

3. 内河船需要什么手续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4. 海船可以开进内河吗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要求来说,内河三级航道的维护水深大约是2.8米左右,但是当前一般实际满足通航要求的水深在3米-4米左右,具体能否通航海船要看船舶实际吃水和航道水深的关系。没有文件说明几级航道可以同航海船的说法,看实际是否满足安全通航要求。

海船GT为1000T的船舶满载吃水基本上超过4.0米.

实际珠三角内河三级航道可以通航海船,当前最高通航吨位大约在2000GT。(除部分航段以外)

5. 内河船出海新规定

不能!这个当然要的还得要参加相关的船员培训才可以的!需要,驾驶证按行驶区域分海运和内河,操作分驾驶和轮机,船舶大小所需等级分一类、二类、三类,驾驶职级分: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舵工,轮机职级分:轮机长、大管轮、二管、三管、机工,舱面操作的是水手。

6. 内河船舶干舷可以改吗

要先知道船的吨位,长宽高的准确尺寸,以及船型才能算出吃水

7. 海船转内河

为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满足内河船舶船员同时具备“统考”“非统考”不同适任类别职务时的持证需要,中国海事局对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样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船员仅具有内河船舶船员某一专业“统考”或“非统考”适任资格时,其适任证书保持目前样式;

二、当船员同时具有同专业内河船舶船员“统考”“非统考”适任资格时,在同一适任证书上载明相应的适任类别和职务。

8. 内河转海船规则政策

不能。

每一类驾驶资格后面都标明了你所能工作的船舶范围。不能跨海区跨吨位作业。

甲类驾驶员不能进江和内河,进江超过某个范围必须请引水。特殊区域不允许的也不可以。

丙类驾驶员不能跑远洋,只能在国内沿海航行,丙一和丙二还有差别。

内河驾驶员也不允许出海,出海必须有相关证件。和驾驶证增照一样,你也需要升级。

9. 内河船能改海船手续吗容易吗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2、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3、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4、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5、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注意:船舶在内河航行应按要求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即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另外,还应当在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船舶登记。

10. 内河船舶拆解

1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4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5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6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7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8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0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1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2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第三款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17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下一篇:内河lng项目(lng建设)
上一篇:最新广东内河一类船长招聘(广东海船船员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