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超载的处罚规定

2021-10-02 07:47 点击:128 编辑:邮轮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载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跑船需要什么条件

内河船跑海运一律不予批准
来源:中国水运网 |2014年10月27日
涉水工程和卸砂码头(点)使用内河船舶从事海上运输将予以全面禁止、使用内河船舶从事海上运输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对蓄意违法、逃避监管的内河船舶采取强制措施……日前,天津海636f7079e799bee5baa事局在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报告厅组织召开“天津水域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工作宣贯会”。自10月31日起,天津海事局将开展为期一年的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严厉打击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违法行为,促进天津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成近十年最大安全隐患
“随着天津港的开发建设,大量内河船舶涌入,然而,海上风浪大,航行规则不同于内河,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存在一定的风险。”天津海事局通航处曾涛介绍。近10年来,天津水域内河船舶事故54起,占辖区事故总数的23%。发生险情78起,占辖区险情总数的38%。造成40人死亡失踪,占辖区水上交通事故死亡失踪人数的87%。沉船27艘,占辖区水上交通事故沉船艘数的73%。内河船舶已经成为天津水域近10年来最大安全隐患。
为此,自10月31日起,天津海事局将开展为期一年的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并逐步建立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此次专项治理将对源头加强治理,对过程予以控制,对涉水施工项目进行管理,同时,进行各方联动,对参与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护天津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天津海事局副局长程俊康介绍。
从源头治理过程中控制
结合内河船舶的活动特点,海事部门将调配船艇和执法人员,加强源头治理。对所有涉水工程和卸砂码头(点)使用内河船舶从事海上运输的,予以全面禁止。参与装卸的码头、浮吊、海上施工企业等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不使用内河船,不为参与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装、卸或过驳货物,一经发现,将由交通主管部门查处,并停止其作业、责令整改。海事部门在内河船舶航行习惯航路、重要节点和相关码头、浮吊附近设置拦截检查线、检查点,进行现场检查,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同各有关部门多方联动,对蓄意违法、逃避监管的内河船舶、“三无”嫌疑船舶、卸砂码头(点)采取强制措施。此外,对施工项目进行管理,在论证评估时,对使用内河船舶从事海上运输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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