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事故船长要赔偿吗
那必须看什么情况了。如果是船长指挥错误造成的船员死亡或失踪,船长必须负责。 要赔偿其家属,帮助其家属以后的生活。
如果是船员错误食用食品或别的个人原因,船长是不负责或少负责的。
2. 船舶事故船长要赔偿吗知乎
一、沉船事故的发生是轮船公司的责任
无论是船长操作不当,还是船员疏忽大意,最终责任都会归到轮船公司中。轮船公司在赔偿时要赔偿以下内容:
1、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 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 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居纯收入)*5年
2、物品损失费
物损费按照湮灭、受损随身物品举证后依实际价值确定
3、家属精神损失费
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
4、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丧葬费=受诉地上年职工月均工资*6个月
5、亲属办理丧事支出的费用
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支出,家属限制为3个人。
赔偿以实际应该发生的的费用为准,根据相关凭证报销。
6、抚养费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二、天气原因导致的事故如何赔偿?
因天气发生的事故,轮船公司不承担责任,只作为突发事件分担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将成为赔偿的主力。因此,在沉船前要保证买好保险,沉船要买的保险有三种,分别是船舶险、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船舶险和旅行社责任险是强制投保的。
其中,旅行社责任险的赔偿至少有每人20万,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有30-50万元。而船舶险则能让保险公司代替船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不会使得钱财不够赔偿的情况发生。
3. 海上事故船长责任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和船员岗位职责,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条 渔船船东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接受渔业安全执法检查,执行安全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依规开展渔业生产经营,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书,并保证证书有效;
(三)确保渔船安全适航,落实消防、救生、信号、安全救助终端、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载终端等安全设备有效配备;
(四)做好船员管理工作,与船员签订责任书及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制定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船员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抓好各自岗位安全职责的落实;(六)积极参加渔业互助保险,依法交纳船员人身保险费、工伤保险金和有关法定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履行对船员人身伤害赔偿法律责任;
(七)接到渔船险情报告,应当及时报警,并全力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第四条 船长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持证上岗,具备与所属驾驶船舶应当的法定驾驶安全资质条件;
(二)做好备航工作,确保渔业船舶船员证书齐全有效,保证消防、救生、通导等安全设施有效配备使用,保持船舶适航;
(三)安全驾驶,严格执行《避碰规则》和作业避让规定,带领落实值班瞭望制度,监督指导船员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好各自岗位安全职责,确保航行作业安全;
(四)认真遵守生产作业各项安全规定,自觉做到不超风浪等级、不超航区、不超载运输、不违章搭客、不违法捕捞、不越界,依法正确解决海事和作业纠纷,确保不发生暴力事件和暴力事件;
(五)主动做好渔船进出港报告,积极参与编组生产,保持与编组船队和岸基的通讯联络,坚决服从地方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指令,以及渔业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
(六)依法服从、配合渔业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随船携带船舶、船员证书,随时准备接受检查;
(七)落实船舶各项应急部署和24小时通讯值守,本船发生险情应及时报警,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4. 船员受伤老板赔偿什么
1、海员受到工伤海事局不管,应该找劳动保障部门来管。
2、伤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工伤或者本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等病情稳定之后,可以向社保局申请伤残鉴定,至于到底是几级伤残,以鉴定结论为准。
3、之后根据鉴定的结果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达到了伤残等级,还可以要求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 船员死亡船长有责任吗
一、沉船事故的发生是轮船公司的责任
无论是船长操作不当,还是船员疏忽大意,最终责任都会归到轮船公司中。轮船公司在赔偿时要赔偿以下内容:
1、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 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 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居纯收入)*5年
2、物品损失费
物损费按照湮灭、受损随身物品举证后依实际价值确定
3、家属精神损失费
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
4、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丧葬费=受诉地上年职工月均工资*6个月
5、亲属办理丧事支出的费用
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支出,家属限制为3个人。
赔偿以实际应该发生的的费用为准,根据相关凭证报销。
6、抚养费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二、天气原因导致的事故如何赔偿?
因天气发生的事故,轮船公司不承担责任,只作为突发事件分担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将成为赔偿的主力。因此,在沉船前要保证买好保险,沉船要买的保险有三种,分别是船舶险、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船舶险和旅行社责任险是强制投保的。
其中,旅行社责任险的赔偿至少有每人20万,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有30-50万元。而船舶险则能让保险公司代替船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不会使得钱财不够赔偿的情况发生。
6. 船员遇险船东该给多少赔偿
“按照船东保障与赔偿责任条款(人保19930101)承保保赔险。 保险条件: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0000.00 累计赔偿限额:20000000.00 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20000.00 货损货差限额:16000000.00 油污责任赔偿限额:20000000.00 油污险免赔额:50000.00 其它责任免赔额:20000.00 航行范围:近海及内河A、B级。” 在这张保赔险保单中,对于货换货差的赔偿存在很大争议: 一、 在保赔险条款中有对于提单项下的货物责任的赔付: “货物的灭失、短少或其他责任 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应对起行为、疏忽过失在法律上负责的任何人未按提单规定克尽职责,违反妥善地装载、收受、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或交付货物的义务,或因被保险船舶不适航或不适货造成货物的灭失、短少、损坏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但是被保险船舶根据上述提单进行运输时,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仅使用于《海牙规则》或《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的规定除非本公司另有规定。”(船东保障与赔偿责任条款,1993/1/1)。 看起来赔付范围非常广泛,承运人(在保险单上即为被保险人)“未按提单规定恪尽职责,违反妥善地装载、收受、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或交付货物的义务,或因被保险船舶不适航或不适货造成货物的灭失、短少、损坏”都可以获赔。然而,在《海牙规则》中又规定: “1、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于因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除非造成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未按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保证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该船,以及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的其他装货处所能适宜并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凡由于船舶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和损害,对于已恪尽职责的举证责任,应由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免责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 2、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c)海上或其他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海牙规则》第四条)。 显然,按《海牙规则》承运人只要做到了:“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a、使船舶适于航行;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海牙规则》第三条),就可以有很大的负责权利,也即在正常船舶航行或管理情况下,承运人不必对货损货差承担赔偿责任。 二、 但是,在我国沿海运输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海商法》语)中,适用的法规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按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承运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 “承运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一) 不可抗力; (二) 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八条)。 显然,少了《海牙规则》中的“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c、海上或其他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三条重要承运人免责条款,这样必定产生下面的尴尬情形: 三. 在实际货损货差处理中,比如船舶触礁引起货损,按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承运人想把这项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人;而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保赔险,保赔险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海牙规则》,在《海牙规则》中,上述船舶触礁引起的货物损失承运人是免责的,保险人按《海牙法则》确定赔偿责任,也是属于免责范围,即保险人不用赔偿;除非承运人没有做到“恪尽职责”,如果是这样,那么按照沿海内河船舶险条款的规定,承运人不能得到船舶损失的赔付。按照我国法律要赔,按照条款规定不用赔,这情形够尴尬的:保险人赔了,是滥赔;保险人不赔,承运人没有得到保障。 现在,社会上打假、打劣质产品取得了相当成果,而保险产品的真实性和适用性却比较隐蔽,应引起被保险人的重视和公众的关注。不久前,看到一只化学品船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油污责任险,该险种明确规定对因“油泄漏而造成的水域污染”负责赔偿,而对化学品泄漏污染显然不负责。这样投保该险种仅对机舱油泄漏有保障作用,显然有舍本逐末之嫌,也不是被保险人真正需求的保险。 用适用远洋运输的条款来操作国内沿海运输的保险,真是乱点鸳鸯谱,有很多问题因法律环境的不同是不能简单调和的。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是双方表达的意思应当一致,因此,如上述这种需求与保障相互背离的保险是不合理的,
7. 船员身亡赔偿金
船舶沉没,获救船员如果无伤无病,但造成失业,可以参照MLC2006公约规则2.6及导则B2.6.1失业赔偿标准要求补贴。具体为规定为:对因船舶灭失或沉没而造成的失业所给予的赔偿,在海员实属失业期间,应相等于就业协议中可支付工资的比率,但向任何一个海员支付的赔偿总额可仅限于两个月的工资。
因船舶沉没,带来个人物品的损失。也可以对个人生活必须品要求一定的补偿。但是藏在鞋里的10万美元现金和粘在垃圾桶底的10公斤黄金,就不会赔了。具体赔偿看具体谈了,保险方面补偿一般不会超过5000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