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的登记

2021-10-02 04:53 点击:179 编辑:邮轮网

海商法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关于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国际上存在登记对抗制与登记生效制之分。登记生效主义认为抵押权未经登记就无效,登记对抗主义则认为未经登记的抵押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仍然有效,只是其效力不能对抗第三方。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属于登记对抗主义。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1条【抵押权的法律适用】:“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盘租赁

其实这个法条很好理解,关键是要理解为什么会针对光船租赁这种情况规定了这么一个特例。因为船舶被光船租赁后,承租人往往希望船舶悬挂对其有利的船旗,比如说法国的一家石油公司光船租赁一条中国船东的油轮,我们假定该船舶原先在中国登记,这时候法国的石油公司希望船舶登记在法国,这样便于获得法国政府的承认,享受国民待遇,这时候船旗国就变成了法国,那么根据第271条的前半段,船舶抵押权就要适用船旗国法律,即法国法律。那么法律为何要做出这样的特别规定,理由在于船舶抵押权谁可以设定?光船承租人是无法设定的,所有权人,也就是从船东才可以设定,那么船东是中国的,是原登记国的,所以适用原登记国法律。当然,这其实也是我国法律扩大自己适用范围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我国海商法不希望因为光船租赁导致的船舶登记国的变更而导致原来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的船舶抵押权不能适用中国海商法。这就是立法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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