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爆炸事故
1、碰撞事故。碰撞事故是指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撞击造成损害的事故。碰撞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船舶受损、船舶沉没等后果。碰撞事故的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确定。
2、搁浅事故。搁浅事故是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害的事故。搁浅事故的等级按照搁浅造成的停航时间确定:停航在24h以上7d以内的,确定为“一般事故”;停航在7d以上30d以内的,确定为“大事故”;停航在30d以上的,确定为“重大事故”。
3、触礁事故。触礁事故是指船舶触碰礁石,或者搁置在礁石上,造成损害的事故。触礁事故的等级参照搁浅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确定。
4、触损事故。触损事故是指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者沉船、沉物、木桩渔棚等碍航物并造成损害的事故。触损事故可能造成船舶本身和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的损失。
5、浪损事故。浪损事故是指船舶因其他船舶兴波冲击造成损害的事故。也有人称之为“非接触性碰撞”,因此,浪损事故的损害计算方法可参照碰撞事故的计算方法。
6、火灾、爆炸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是指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致使船舶失火或爆炸造成损害的事故。同样,火灾、爆炸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船舶损失等。
7、风灾事故。风灾事故是指船舶遭受较强风暴袭击造成损失的事故。
8、自沉事故。自沉事故是指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装载不当、操作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者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倾覆、全损的事故;但其他事故造成的船舶沉没不属于“自沉事故”。
9、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运交通事故。例如,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船舶沉没;船舶因外来原因造成严重损害,导致船舶全损等。
2. 船舶爆炸事故新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报告,其内容如下:
第五条(1)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第六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一)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
(二)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施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要求的内容。
(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前款(一)、(二)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在征得港务监督同意后可予以适当延迟。
第七条(1)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和海况;
(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捏造。
第九条(1) 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应申请中国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地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应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前款检验、鉴定事项,港务监督可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其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船舶、设施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船长、设施负责人必须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书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3. 船舶爆炸事故参考文献
《海国图志》是中国清代论述海防问题及介绍世界史地的著作。
由魏源编撰。卷一、卷二为“筹海篇”,除说明了具体的海防战略战术外,突出强调要“师夷之长技以制夷”,即学习西方制造战舰、火器的技术和养兵练兵之法,主张在国内设置造船厂和火器局,自己制造船炮,以巩固中国海防。
卷三至卷七十,介绍了世界各国地理、历史、风俗、经济、政治和兵备等情况。
卷七十一至卷七十三,介绍了外国教会、中西历法和纪年的情况。
卷七十四至卷八十三,介绍了中国地理概况及沿海地区形势。
卷八十四至卷九十五,介绍了先进的西方战舰、火器技术,并收录有《火轮船图说》《铸炮铁模图说》等科技文献。
卷九十六至卷一百,介绍了地球天文方面的知识。
该书最早冲破了清代“闭关锁国”的思想禁锢,提出了晚清军事改革的早期目标,对洋务运动的出现、晚清军事近代化以及日本明治维新运动的兴起都有积极的影响
4. 船舶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大部分都是恶劣天气,海也不像想象中的平静,一旦遇到海龙卷、大龙卷风、台风等恶劣天气就不走运了。沉船的指数就会很高了。
而双方船舶碰撞也是引起沉船的一个因素,一旦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沉船也是很正常的现象,特别是遇到比自己船大很多倍的大船时,基本没法幸免。
船舶一旦发生爆炸,或在船体上出现巨大的无法修复的破损时,则只有沉船的悲惨命运了。
5. 船舶爆炸事故报告实例1000
一轮沉没,一轮船头损毁严重
一、事故概要
2018年1月6日晚上19点50分,在长江口以东大约160海里处,散货船长峰水晶轮(CF CRYSTAL)与油轮桑吉轮(SANCHI)发生交叉碰撞。长峰水晶轮船首撞破桑吉轮右舷首部货舱,桑吉轮瞬间闪爆起火,接着发生数次连环闪爆。
长峰水晶轮从美国的Kalama Port装货,到中国的东莞卸货;载有6.4万吨粮食;船上有21名船员(中国籍船员);碰撞前船舶航向约226°。桑吉轮从伊朗的Assaluyeh Port装货,到韩国的Daesan Port卸货;载有11.2万吨凝析油(注1);船上共计32名船员(伊朗籍30人,孟加拉籍2人);碰撞前船舶的航向约358°。
当时能见度良好(大概10海里),偏北风4-5级之间,轻浪1-2米。事故发生前海面渔船有4艘,商船4艘。
长峰水晶轮船员在碰撞后不久即弃船逃生,被附近浙岱渔03187船长和船员全部救起。长峰水晶轮于1月10日12时30分在浙江省舟山港靠泊;桑吉轮在持续闪爆燃烧8天后,1月14日12点30分,桑吉轮突然猛烈燃烧,火焰最高达1000米,船体开始下沉。16点45分,桑吉轮沉没;桑吉轮3名船员遇难,29名船员失踪。
桑吉轮爆炸沉没
本次事故中共有3名船员遇难,29名人员失踪;长峰水晶轮损毁严重;桑吉轮沉没;凝析油的挥发及不完全燃烧产生的废气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桑吉轮燃料油将会给附近海域造成可预见性的长期的、严重的污染
6. 船舶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船舶应急电源有:
1.应急蓄电池
2.应急发电机 船舶应急电源使用蓄电池还是应急发电机参照如下: 1、能够满足船舶必要的应急照明。 2、能够满足船舶通讯和导航设备的使用。 3、能够满足应急状态下船舶消防设备的使用。
7. 船舶爆炸事故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有四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有四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经营认定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事故认定
介绍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房屋建筑
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 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自然灾害
1.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
2.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侦查事故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立案侦查的,其中:在结案后认定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处理;在结案后认定不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涉嫌构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给予立案侦查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关于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 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矿山存放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载客事故
1.农用船舶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农用车辆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关于救援人员在事故救援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认定 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认定程序
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重大事故: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8. 轮船爆炸事故
历史上著名的轮船失事事件
1948年12月3日上海江亚轮海难
罹难地点:吴淞口外
6时45分,吴淞口外横沙西南白龙港海面水道。江亚轮右舷后部,骤然传出炸雷似的一声巨响,船体随之发生剧烈震动,所有灯火顷刻熄灭。与爆炸处紧挨的电报房瞬时坍塌,报务员被炸得尸肉横飞,收发报机损毁,与外界联络中断。船头驾驶舱内,求援汽笛也仅象征性地鸣响一声,就再也发不出声来。船男女老幼,惊惶万状,慌乱中群相挤轧,纷纷向船顶甲板夺路奔命。“骇叫悲啼,呼天抢地,如赴屠场,如临末日。老弱妇孺,践踏而死者甚多。”失事后仅900余人得以生还,估计罹难者多达3000人以上,死亡人数远远超过“泰坦尼克号”海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