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船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这就是强制性规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船舶所有人限制制度
1850年美国通过的一项关于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法律规定,“船舶所有人对任何船上财产的灭失或毁坏,或船舶碰撞造成的灭失、损害或伤亡,只要不是船舶所有人的私谋或故意(Without the Privy Knowledge of such owner)造成的,其赔偿责任即不得超过其对船舶所拥有的利益及尚未取得的运费(Freight then Pending)之和。所以该制度又被称为“美国制度”或者“船价加运费制度”。根据这一制度,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以航次终了时的船舶和运费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