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的游憩场所,人民公园在加强自身管理的同时,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借鉴相关市地公园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聊城市人民公园游客须知,望广大游客文明游园,自觉遵守。
一、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在园内行驶,需要停放的,应停放在相应的停车场内。
二、禁止在公园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禁止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
三、禁止翻越围墙、栏杆、绿篱。
四、禁止擅自采石取土、焚烧树叶、垃圾,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践踏草坪、踩折枝叶、采摘花果,摇曳、攀登树木。
六、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壳、烟蒂、纸屑、方便袋等废弃物。
七、禁止携带犬类等有碍人身安全的动物入园。
八、禁止在公园内擅自摆摊设点,向游人强行兜售商品。不得从事赌博、乞讨、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
九、违反以上行为之一的,公园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处罚:
1、违反本须知第一条的非机动车辆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辆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规定第二、三、四条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元上50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规定第六、七、八条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