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法制造船舶
摩托艇属于三无船舶。“三无”船舶,包括但不限于摩托艇、小型游艇、自制渔筏、橡皮艇筏等。摩托艇、快艇等“三无船舶”,是近年来频繁出现的非法作业船只。
违反规定的摩托艇,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船舶等处罚,同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非法买卖船舶
2018年7月25日,农业农村部公布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损害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十大涉渔典型案件。
农业农村部介绍,春、夏季是我国主要海洋经济鱼类的繁殖期和生长期,为了促进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农村部从每年5月1日起,在我国沿海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今年海洋伏季休渔实施以来,沿海各级渔业渔政部门压实执法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有效开展了“中国渔政亮剑2018”海洋伏季休渔执法行动,以“最高标准、最严措施、最佳状态”保持了“史上最严”执法监管态势,保障了海洋伏季休渔秩序良好。执法过程中,各地渔业渔政部门积极作为,查办了一批涉渔违法违规案件,严惩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据不完全统计,沿海各级渔业渔政部门累计派出执法人员19万人次、车辆2.2万辆次、船艇1.5万艘次,检查渔港码头3.4万个次、渔船34万艘次、市场1.3万个次、渔船网具修造厂点2242个次,海上巡查37.4万海里,查办案件3946起、涉案人员5043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00件、涉案人员523人),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2231艘,没收非法渔获物86.8万公斤,行政处罚1679万元。
为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深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违反海洋伏季休渔期制度、损害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渔政执法监管十大典型案件。这是继2017年12月发布“亮剑2017”渔政专项执法行动十起典型案例后,农业农村部第二次集中通报渔政执法监管典型案件。十大典型案件分别是:
一、“辽某渔35127”等8艘渔船非法捕捞案
5月7日,山东省威海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查获“辽某渔35127”“辽某渔运85030”“某捕渔0109”等8艘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出海并携带小于国家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山东省威海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对8艘渔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58.4万元的处罚。
二、“辽某渔23037”等20艘渔船非法捕捞案
5月11日,山东省莱州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联合三山岛公安边防大队开展执法行动,一次性查获“辽某渔23037”等20艘违规出海捕捞渔船,刑事拘留62人,其中57名船员涉嫌在海洋伏季休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5名船员家属因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被刑事拘留。这是山东省一次性查处船舶、刑事拘留人数最多的涉渔案件。
三、辽宁省水产品运输车违法收购非法渔获物案
5月13日,辽宁省丹东市东港渔政管理处在大鹿岛码头查获3台水产品运输车涉嫌违法收购非法渔获物1103公斤。辽宁省丹东市东港渔政管理处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和没收非法渔获物的处罚。
四、冼某等4人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案
5月15日,广东省湛江市东海渔政大队、湛江市开发区公安边防大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查获4名使用禁用网具捕捞的违法作业人员。当事人冼某等3人涉嫌使用禁用网具捕捞被公安边防部门刑事拘留,1人因年纪大、并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2000公斤非法渔获物被没收。
五、“闽某渔运01539”违法收购、运输非法渔获物案
5月20日,浙江省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查获“闽某渔运01539”违法收购、运输非法捕捞渔获物10.7万公斤。浙江省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将非法渔获物作为证据在冷库中保存,船长朱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移送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处理。
六、“闽某渔运60729”违法收购、运输非法渔获物案
5月21日,福建省连江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查获“闽某渔运60729”违法收购、运输非法捕捞渔获物13万公斤。目前,渔获物被没收并作为证据在冷库中保存,涉案船舶被强制扣押在福建省连江县违规渔船扣船点。
七、“苏某渔11396”等8艘渔船非法捕捞鳗苗案
5月31日,江苏省海洋渔政监督支队与南通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联合开展执法行动,一举查获“苏某渔11396”等8艘非法捕捞鳗苗的渔船,刑事拘留9人,其中8人涉嫌使用小于国家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从事捕捞、1人涉嫌收购非法捕捞水产品。
八、两艘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案
6月7-8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直属一支队、霞浦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查获两艘非法捕捞的涉渔“三无”船舶,涉及5670公斤非法渔获物。目前,两艘涉渔“三无”船舶被强制扣押,拆解手续正在办理中。
九、“闽某渔运60766”等10艘船舶非法捕捞、收购、运输水产品案
6月12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福建省海警总队在海上联合巡查过程中,一举查获“闽某渔运60766”等10艘违法捕捞、收购、运输水产品的船舶,其中5艘非法捕捞船舶未刷写船名号(船主为山东籍),涉及非法渔获物6.7万公斤。目前,非法渔获物被全部没收,10艘船舶被强制扣押在福建省连江县高塘扣船点。
十、“辽某渔23811”等6艘渔船非法捕捞、收购、运输水产品案
6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渔政监督管理局查获“辽某渔23811”“辽某渔运25105”等6艘渔船非法捕捞、收购、运输水产品2.4万余公斤。辽宁省大连市渔政监督管理局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6艘非法船舶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没收非法渔获物的处罚决定。
3. 非法制造船舶怎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营运,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按船舶大小处以罚款: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0至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00至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船舶营业运输证》而未随船携带的,并能提供确切证据的除外。
(三)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非法经营,按本条(二)项规定处理。
(四)持涂改、伪造或者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经营,收缴有关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至3倍的罚款。对收缴的涂改或者伪造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予以吊销;对收缴的他人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交原发证机关处理。
(五)持逾期《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服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补办证件。因不可抗拒力或者非当事人责任造成证件逾期的除外。
(六)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 非法建造船舶那个政府部门管
农业农村部要求,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黄河禁渔执法工作,确保取得扎实成效。一要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完善机制,压实各级责任,强化部门和区域协作,加强行刑衔接。二要 强化执法监管,加强渔船码头管理、巡查执法,针对非法捕捞多发频发水域和交界水域,紧盯电毒炸鱼、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生产性垂钓作业等非法捕捞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打击非法制造销售电毒炸鱼等违规工具、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行为,从严查处。三要 加强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讲好“黄河故事”,引导渔民和群众自觉守法,主动积极参与禁渔,公开曝光非法捕捞案件,形成强大震慑。四要 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执法能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五要积极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强水生生物资源监测评估,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渔民转产转业,做好禁渔期间渔民生产生活安排。
5. 非法制造船舶的处罚
渔船非法载客其主管部门是各地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原各地航运管理部门),一般是交通运输局或其下属的航务处,港航局。渔船非法载客涉及到非法营运,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渔民的违法所得肯定是低于3万,所以处罚一般都是3-15之间~另外也可以用34条处罚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渔船没有营运证,也就是俗称的黑车(他是黑船)另外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农业(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这里面明确了交通部门(海事)是牵头部门,也是打击渔船非法营运的牵头部门~里面明确的是交通(海事)而不单单是指海事局(海事机构),而是说交通加括号(海事),就是说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垂直的海事机构都是牵头对象~有的地方海事是隶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的,但沿海大多省,海事机构是垂直管理的~所以两者都可以是牵头处理对象~
6. 非法制造船舶行为的处罚
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7. 非法造船构成什么犯罪
非法造船,构成非法生产经营罪。 因为造船是 一个菜种,生产行业, 需要得到相应的批准才能开工, 如果未经批准,造船就是非法的。
8. 非法制造船舶如何处罚
1、请求市政府组织我镇及相关职能单位、执法部门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在南门闸口附近建立水上治安查报站,安排执法人员日夜值班巡查,严厉禁止渔船载客行为;对散居各处揽客的,以属地管理为主,责成渔民所在村委会负责劝止并向查报站报告予以处罚和取缔。
2、对装载游客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属旅游公司安排的,追究旅游公司的责任,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属散客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予以劝散。一经发现渔民招揽游客,渔政部门立即吊销业主捕捞许可证,同时水警大队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管辖的职责依法一并予以处罚。
3、渔船载客业主所在村委会全体干部对该渔民实施责任包挂,如出现非法载客导致安全事故则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具体措施另拟。
4、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渔民,禁止开船,一经查出,由水警大队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二、渔船载客安全隐患
(一)从业人员年龄偏大,将近40%是年过55周岁的老年渔民,最大年龄将近70岁。其中60岁以上已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纯属三无船舶;而且,在年老吊销捕捞证后,仍有余力在湖区讨生计的渔民将陆续加入该行业。如此多的老年从业群体,一旦发生恶劣天气、突发疾病、船舶机械故障等,事故危险不言而喻。
(二)从业人员基本一人一船,在日常载客运营中,船主只能操作挂桨机,而前舱无人照料游客安全及船舶靠档,遇有突发性恶劣天气,危险倍增。
(三)从业人员身体素质偏差,不少人是难以承担高体力强度渔业捕捞所以才改行从事载客,安全隐患增大。
(四)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措施较差。多次检查均发现从业人员及乘客并不穿戴救生衣,各船虽有几件备用救生衣,一般都作为摆设。
三、整治措施加强宣传力度,制发了关于禁止渔船违规载客出海行为的紧急通知,在所辖渔业社区、广大渔民中进行广泛宣传,使渔船船主充分了解关于禁止渔船载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渔船载客的危害性。同时,加强陆地、海上检查力度,联合安监、公安边防、交通、海事等部门和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综合整治,成立海、陆两个检查组,对重点渔业码头、自然港湾、近海海域进行严格检查,严防渔船非法载客行为的发生。
9. 非法造船的查处法规
沪东造船厂的前身为英商爱立克·马勒于清同治十三年(1874年)在上海创建的“赉赐洋行”,主要业务是经营进出口贸易、船舶代理等。民国17年(1928年)为扩大经营范围,开设了马勒机器造船厂。
建厂初,无固定厂房,仅在船上用1台焊机、几个焊工进行流动性修补业务。民国22年开始在上海复兴岛江边三角地建造厂房,占地面积1.5万平方米,有职工60余人,主要承担船舶航次修理,其间也造过1艘小船。民国26年,购买上海浦东庆宁寺码头东侧沿江土地14.2万平方米,于次年兴建新厂,并将复兴岛旧厂并入,至民国29年已有工人1000余人,次年6月,职工数增至2000余人。
民国26~30年为发展高峰期。八一三事变后,日本侵略军进攻上海,位于浦东和杨树浦的一批机器造船厂均被日本占领,当时英国尚未向德、日宣战,悬挂着英国旗号的商船在黄浦江内通行无阻,英商爱立克·马勒趁隙大力发展航运和修造船业务。民国26年11月上海沦陷,马勒厂因远离战争而着力发展生产,大发战争财。
民国27~30年共修理大小船舶40余艘,建造55千瓦、74千瓦柴油机拖轮3艘,总产值猛增。太平洋战争爆发后,马勒厂进入衰退期。民国30年12月,日军对英商马勒机器造船厂实行军管,没收其财产。不久,日军利用马勒厂的机器设备生产军火,更名为“三井造船所”,成为日军在华重要兵工厂之一。
民国34年日本投降后,马勒机器造船厂仍归英商马勒所有。当时,英商马勒无意重振旧业,马勒公司总部已迁至香港,上海只留几个代理人,除雇用少数员工看管厂房外,迟迟不愿复工。经过工人斗争后,勉强恢复生产,但业务萧条。
上海解放后,马勒厂厂方对中国政府的政策抱消极抵制态度,不断向中国政府和职工提出关厂或停薪、解雇的要挟,一面抽走资金,一面借口战争的破坏损失向中国政府提出贷款要求。由于厂方不积极承接业务,造成生产停滞,经济拮据,一度靠出售厂内器材维护局面,濒于破产。
1952年2月,华东工业部通过海森实业有限公司承租了马勒机器造船厂,再由海森实业有限公司转租给中央重工业部船舶工业局,接租后经改组,改名国营沪东造船厂。1952年7月,英国当局非法掠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港的中国航空公司留港资产和《大公报》全部财产,中国政府发表严正声明。8月1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管会受权采取相应行动,命令征用英商在沪船厂,马勒机器造船厂也在征用之列。从此,沪东造船厂完全归属国有,成为上海市第一家直属船舶工业局领导的造船企业。
民国21年在复兴岛江边建厂时有职工30~40人,厂内设有车床间、木工间、翻砂间和仓库等。民国27年在庆宁寺建成新厂,有码头、船排、办公大楼、机械工场、木工间、木模间、电气修理间、发电间、试车间、起重部和仓库等部门。
马勒厂的纵向船排滑道有2座:1号船排的最大负荷能力为1000吨,总长135米,轨距4.27米,椿脚轨枕均为混凝土结构,上铺钢轨4道,并有400匹卷扬机各1台;2号船排的负荷能力为400吨,总长116米,轨距3.05米,木质椿脚枕木,上铺钢轨3道,并有64匹和40匹卷扬机各1台。这2座船排能修理中、小型船舶,利用率较高。
马勒厂的厂房条件较好,起重能力强。冷作工场和机械工场的主跨面积为2859平方米,并各设有30吨电动桥式起重机2台,有8吨、5吨和3吨冲天炉各1座,1.5吨3节炉1座和烘模设备等。砂型面积大,翻砂能力强,能承担大型铸件任务。此外,船排和码头之间设有铁路,便于厂内运输和起重,轨道总长2040米,轨距1.56米,并设有5吨和3吨蒸汽起重机和平板车等。
1952年,船舶工业局承租马勒厂后,经上级批准,合并和购置了附近的华兴铁工厂、华一船厂、建中船厂、德和船厂、恒源福轧花厂等小厂及其所有的房地产,扩大了厂区面积。截至1952年底,职工数由原来接管时293人增至1613人。按照生产发展的需要,前后经过4次大的扩建和重点技术改造。
1953~1957年第一次扩建和技术改造。1953年,先从生活设施考虑,兴建家属宿舍,1954年起,陆续为护卫艇建造兴建工程项目,共建成工程项目67个,其中生产性建设项目22个,厂区面积发展到45万平方米,岸线长达1200米,其中码头长330米,新增各种设备2100多台。其中造船部分完成船体联合车间、船台、横向下水滑道、舾装码头以及管子铜工、电镀、电工、油漆、舾装车间等11个项目,初步建立起一个能建造新型舰船的工厂。1958~1963年进行第二次扩建和技术改造。经扩建和技术改造,已具备制造3000吨级船舶和生产低速大马力柴油机的生产规模。1969~1978年进行第三次扩建和技术改造。根据周恩来关于要立足于建造万吨级货船的指示,六机部决定在沪东厂新建万吨级船台2座。
1969年5月开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l号船台于同年8月开工,1970年底竣工验收,船台总长250米,宽25米。2号船台也于1970年底竣工验收,船台总长254.5米,宽28米。同时还建成一些主要配套工程,如1号、2号装焊平台接长等,共完成基建投资2900多万元。改革开放后,为适应建造出口船舶的需要,沪东厂进行第四次扩建和技术改造。1980年对2号船台进行改建,以适应建造3.5万吨级货船的需要;1981年,又将2号船台及其闸门口拓宽为3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