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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办一个拆船厂
船舶防污染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轮船拆解厂靠什么赚钱
冲滩意思是冲击沙滩,在沙滩上滑行后停靠于陆地上。游船报废前都要冲上陆地再报废,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游船曾有游人驻留,是海上污染源之一;
二是让出航道消除航道交通隐患;
三是不至于形成沉船有利于报废鉴定;
四是清理出明确的海岸线避免海上纠纷等等。
4. 哪里有拆船厂
该公司每年死亡人数低于10个人,没有重大安全事故! 中文名称:中海工业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SHIPPINGINDUSTRYCO.,LTD.(CIC) 中海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的一级子公司,是中国船舶工业行业的重要成员。中海工业以五大业务板块为主营,即中海修船、中海造船、中海海工、中海船艇和江海联运。分别在长三角和珠三角拥有多家国内外具有声誉的大型化船厂和专业公司。完善的现代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使中海工业已成为诸多世界著名船运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海修船拥有总坞容量达85万吨,其中,30万吨级船坞1座、20万吨级船坞1座、4-8万吨级船坞4座、4万吨级以下船坞4座。中海造船拥有100万吨级干船坞2座、8万吨级干船坞1座、7万吨级斜船台1座。目前,公司现有在职员工4500名和分包商20000人,同时拥有一支适应现代修造船发展的管理精英和专业技术团队。 中海工业按照“以修为主,修造并举”的战略,稳步推进修船、造船和船舶配套专业的发展。中海修船由中海工业浦东公司(SP),中海长兴(CX),立新船厂(LX),菠萝庙船厂(BLM)组成,并以SP为经营总部。通过资源整合,中海修船逐步形成了规模化经营和专业化经营。中海工业每年承修各类船舶500多艘次,修船数量连年保持全国修船排行榜榜首,经营范围包括常规、特种和海洋工程的修理、改装及特涂。 为修船配套,公司还拥有专业化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上海中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特涂),上海丰昌船务工程有限公司(锅炉、尾轴油封、消防工程),上海立沣测厚工程有限公司(测厚),上海市一电机有限公司(电机),上海万度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国际Metalock协会会员)。 在多元发展上,公司还有亚洲一流的高速艇建造企业英辉南方造船(广州番禺)有限公司和具有备件制造,为造船配套和拆解100万轻吨拆船能力的荻港船厂 2007年中海工业决心建设国内一流水准的中海江苏造船基地——中海工业(江苏)有限公司。目前拥有码头岸线3.5公里,年造船能力已达300万载重吨,在中国船舶工业行业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中海江苏造船基地实施批量制造,采用现代化造船模式,2009年已实现在一个船坞内的六船并造,从而形成了特有的成本优势和差异化战略、900T的龙门吊4台轨距达到239米为中国造船业之首创。 我们把竞争作为提高的动力,把船东的需求作为我们追求的目标。真诚期望能与您携手合作,共创美好明天。
5. 开造船厂挣钱吗
答:好做的,做油漆工只要肯吃苦耐劳在哪里做都是好做的,其实去船厂做油漆工还没有去工地做油漆工那么辛苦,如果在工地上做油漆工那真的是很辛苦的,爬上爬下的,干起活来也要比船厂累很多的,所以我觉得只要一个人肯吃苦耐劳在哪里做油漆工都好做的。
6. 拆船公司利润如何
在原材料价格全面上涨与人民币的升值双重挤压下,造船企业盈利空间大幅缩小,全年实现利润总额仅16.6亿元,同比下降5.3%,主营收入利润率仅为0.6%。
船企的业绩预告也显示了利润空间有限。中国重工在1月24日的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21年净利润2.1亿元-2.5亿元,而除去下属子公司收到土地补偿款所增加公司2021年度资产处置收益10.46亿元,实际上利润是亏损。
7. 船厂挣钱吗
旧时渔船出海俗称"开洋"。第一次"开洋",要用猪头供奉.一汛结束也用猪头等祭品谢龙王,俗称"谢洋"。渔船必以早稻秆烟熏一遍,又以布制红白各色三角小旗数面,每旗各书其出地附近之神名于上,分插船之首尾,冀其保佑安全。又必携带盐、麦、米、字纸灰、佛马香帛等物以为镇压海上遭遇怪异之用。渔船上忌家有红、白事或未满月之人,忌妇女上船。祝愿时不可以满载为词,亦不可以捕大鱼为句。渔船回埠,行路求乞之人,俱可取讨,谓之"讨嗄饭"。万不可用"抽丰"、"抽头"等语。船上,忌双脚悬于船舷外,以免"水鬼拖脚",忌头搁膝盖、手捧双脚姿势,此态象哭,不吉利。忌在船头(龙头)小便;船上吃饭,先吃鱼头,意示"一头顺风",盘中的鱼不可翻身,亦不得先攫食鱼眼,隐示"翻船"。此外,如"塔"曰"星","十"或"石"等字为"赚"。因"塔"为"坍","石"、"十"近"蚀"为蚀本。出言必以吉利为主。遇到不吉利的谐音、方言都用改称。如石浦叫"赚浦"。猪谐音"输",猪头改称"利市",猪耳叫"顺风"等。 渔家世俗有吃鱼怕“翻”的忌讳。吃盘中之鱼从不将鱼整条翻转。因为他们常在海中捕鱼,最担心的就是翻船,由此忌“翻”;渔人忌将碗筷丢下海中,因为随手将饭碗丢进海中,意味着看不起渔家及他们所从事的职业;渔人在海上行船或作业,遇到漂流尸体,禁忌不予理睬,而要把尸体打捞上岸埋葬,如捕鱼时捞到人或动物骨头,禁忌丢回大海,而要拾上岸放在“万福公”;家里死了人,禁忌到别人家里去,也不宜外出探亲;凡参与操办丧事的人,禁忌参加操办喜事;渔船上的渔民如家中有人生育孩子,下海时要在神像前烧“金”和“香”如家中有丧事的人上船须烧“金”“香”烛”;妇女上船时不能从船头坎走过。 以上俗习,解放后已大部废除。 造船 渔民造船,要择吉日良辰。开工前,要用三牲福礼敬请天地神灵,向大木师傅敬酒、送“红包”。新船梁头(龙骨)定位时要披红挂彩;装淡水的“水舱”梁头合拢处要衬银洋(或铜板、铜钱),并用银钉(或铜钉)钉合,渔民称它为“船灵魂”,亦称“水灵魂”。最后一道工序装船“眼睛”,叫“定彩”。“定彩”也要选择吉期,并付给大木师傅双份工钱和“红包”。施工时要在船尾栏板上贴上“海不扬波”的横幅,由大木师博按五色彩条(五行)扎好的银钉,嵌钉好“眼睛”,用红布把“眼睛”蒙上。新船下水时,再揭去红布,称“启眼”,由身强力壮、父母双全(有福气)的几十名青壮年在敲锣打鼓、鞭炮齐鸣的气氛中将船徐徐“赴水”(推入水中),谐音“富庶”,以示吉利。赴水时,东家站在船头上向木工师傅和围观者抛分馒头,即谓“新船下水抛馒头”。 祭海 旧时,渔船每汛出海生产前,要在船上祭告神祗,向神明行跪叩礼后烧化疏碟,称为“行文书”。由老大捧一杯酒泼人海中,并抛少许肉块人海,叫“酬游魂”,以祈祷渔船出海顺风顺水。这天,船上众人忌讲不吉利的话,不许吵架。
8. 拆船的利润
那要看你运什么了,海运是大宗散装货物..单位运费低.但是薄利多销.. 空运比较适合珠宝.芯片.药品等体积小技术含量高的物品.运费相对要比海运高很多..就像我们平时买的高端商品.价钱贵但是利润也大.. 最最重要的是.海运的速度很慢很慢.轮船跑一趟的时间够飞机跑个百十趟的不成问题. 两种运输方式各有优劣.关键是看你的主营业务是哪一块儿的.. 希望对LZ有所帮助..
9. 拆船厂怎么赚钱
工程利润可能达到60-70%。水利工程主要是国家投资建设,其建设投资费用的多少,国家规定有专门的计算方法:
优秀的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采用先进的施工设备、科学的管理方法、合理的施工组织、高素质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其施工利润可达到20%左右。
包括费用的编制方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施工内容、人材机费用、施工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计算标准都有详细的规定。
10. 旧船拆解能赚钱吗
1、减船转产资金2.12亿元,按照5000元/千瓦的标准对减船转产的渔业企业或渔民给予补助。
2、渔船报废拆解资金1346万元,按照每艘渔船约1.18万元的标准分解下达到市(县、区)。
3、渔船更新改造资金2.37亿元,钢制渔船分每艘补助5-400万元;玻璃钢渔船每艘补助8- 320万元。补助资金总体上不超过每档渔船平均造价的30%,且不超过分档定额补助上限。
4、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资金3210万元,用于渔船通导及安全装备配备及升级改造、渔业岸台基站建设、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项目。
5、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资金6000万元,用于黄岐中心渔港、福安东岐二级渔港、蕉城三都坪岗避风锚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