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
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工作,推进船舶节能减排,保护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我国港口的4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军事船舶、渔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能耗数据汇总和信息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能耗数据收集、报告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第二部分)的审核、数据核实工作。
第四条 船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船舶能耗数据收集和报告要求,填报《船舶能耗数据报告表格》(附件)。
第二章 数据收集和报告
第五条 海船应当在办理出港报告或者出口岸手续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
第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海船可以采用月度报告代替航次报告:
(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船舶;
(二)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船舶。
第七条 拟采用月度报告的海船应当在船舶日志或者专用记录簿中记录每日或者每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并于每月10日前固定向其中一个挂靠港口所在地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自然月的汇总数据。
接到月度报告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认为船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接收报告并通知该船其他挂靠港所在地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
第八条 内河船应当在船舶日志或者专用记录簿中记录每日或者每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日历年的汇总数据。
第九条 船舶如使用专用记录簿记录相关数据,该记录簿应在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存至少1年,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核实检查。
第十条 船舶应当通过海事信息平台报告本章要求的相关数据。
第三章 国际航行船舶附加要求
第十一条 本章适用于50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国际航行船舶)。
除转换船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情形外,本章所指的报告期为日历年,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