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控制站包括
自组织时分多址接续(SOTDMA)”方式进行信息交换。
一、AIS系统的组成
一个典型的AIS 系统由两大分系统组成,一个是岸基AIS 系统,
再是船用AIS 设备,岸基AIS 系统比较复杂,典型的AIS 岸基系统是由一定数量的AIS 基站和
AIS 中心组成,系统通过各种方式与VTS 中心,船舶报告系统、港口信息网、海事系统以及船
舶调度等网络相连接,同时也可以与相关航运公司联系,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使上述主管部门
及时得到所有船舶的动态,使航运公司了解到本公司船舶的位置。
AIS 中心也可以与互联网相连,使用户范围进一步扩大,通过设置一定的权限范围,各用户
可以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查看相应的船舶信息,得到相应的服务。
AIS 中心之间可以相互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各AIS 中心连接成网,在一个国家和地区范围
内,就可以实时了解沿岸所有船舶的动态,这对船舶航行管理、船舶追踪以及防止海洋污染具有
非常重要的意义。
AIS 船用设备,我们将在下面做详细讨论。
二、AIS船用设备的组成
一个典型的AIS 船用设备是由一台VHF 发射机、二台VHF TDMA 接收机、一台VHF DSC
接收机、一台内置GPS 接收机(作为备用)以及AIS 信息处理器、电源和各种必要的外围设备
接口组成。
VHF 收发由系统信息处理器控制,用VHF CH87B、88B 两个国际专用频道自动发射本船的
相关信息,接收周围其它船舶的AIS 信息,频带为25KHZ。
AIS 工作的特点是同时在这两个频率上接收信息,而发射信息一般是在这两个频率上交替进
行,在人工的干预下,也可以用其它的方式发射。此外,主管部门还可以指配AIS 的区域性频
率,AIS 设备应在指定的区域性频率上工作。
VHF DSC 接收机的主要目的是接收岸台的频率控制信息,实现AIS 工作频率在不同区域的
自动切换,当接收到岸台的频率信息后,AIS 设备将自动地将频率转换到岸台的工作频率上,例
如,当我们到达美国水域时,AIS 设备就在DSC 信息的控制下,自动地将工作频率从通用频道
转换到28B 频道。
船舶AIS 的GPS 信号通常情况下是由船舶GPS 接收机提供,AIS 设备自带的GPS 接收机主
要是作为备用设备接收GPS 信号,当船舶GPS 由于其它原因不能提供信号时,AIS 设备自带的
GPS 接收机才开始工作,其主要作用是确定本船船位,同时接收GPS 时钟信号,而使每个AIS
设备时间一致,实现帧同步。
AIS 信息处理器是AIS 的核心部分,用于存储本船识别码、船名、呼号、船型等静态信息与
船舶吃水、危险货类、航线等航行相关的信息;处理、存储本船动态信息;将存储的本船最新动
态信息、必要的静态信息以及与航行相关的其他信息进行编码后送发射机;对接收来自周围其他
船舶的航行数据进行解码并存储解码后的数据;并对接收到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得出CPA、
TCPA、距离和方位;将本船和其他船舶数据以及计算出的数据信息送信息显示器显示。
AIS 的接口主要作用是连接外围设备,目前主要连接的设备有GPS、电罗经、计程仪等设备,
目的是获取本船的船位、航向、航速等重要信息,通过接口可以扩充的设备还有电子海图
(ECDIS)、雷达、远距离识别和跟踪设备、声光报警设备以及外接计算机,主要是实现综合导
航和远距离跟踪和控制等功能,外接计算机主要供引水员使用。
电源部分主要为AIS 设备提供所需的电源,目前一般使用直流电源。
三、工作原理
船舶配备了AIS 设备以后,设备一方面需要向外发送本船的相关信息,同时也要接收在VHF
有效作用距离之内其他船舶的信息。接收到的信息一方面用文字的方式表示出来,另一方面可以
形象地用雷达图表示,AIS 船舶全部用三角符号“△”表示,直观地显示船舶的相对位置,和运
动方向,在电子海图上,可以用矢量线表示船舶的速度,必要时利用尾迹线表示船舶航行的痕迹,
船位数据取自GPS 乃至差分GPS,其精度很高。要是在AIS 设备上选择一个目标或者在电子海
图中从船舶标志处用鼠标点击一下,便可瞬时显示对应的船名、呼号、MMSI 注册号以及航向、
航速、CPA、TCPA 等重要的航行信息,驾驶员了解了这些信息后,就可以非常方便地判断周围
其它船舶的运动情况,确保航行安全,同时在进行相互通信可以直呼其船名,信息交流非常方便。
AIS 工作在VHF 航海频段,国际电信联盟1997 年无线电大会指定了161.975MHz(87B 频道)
和162.025MHz(88B)频道二个VHF 频率作为AIS 工作频道。就完成通信而言,一个无线电频道
已经足够了,但是为了防止干扰和转换频道时造成通信损失,每个AIS 站均使用二个频道进行
收发。
除人工干预外,AIS 应答器都工作在自主连续模式,发射方式是9.6Kb GMSK FM 带宽25KHz
或者12.5KHz 数据采用HDL 包协议。
根据船— 船通信这样的实际条件,AIS 使用了自组织时分多址技术(SOTDMA)这一核
心技术。根据IMO 的AIS 性能标准对要求船舶报告的容量的要求,系统每分钟应有2000 个时
隙,但实际上,系统的设计是每分钟4500 时隙,每一帧60 秒,即每60 秒钟建立2250 个时隙,
每个时隙约26.67ms, 可传输256bits 的信息,每个AIS 站的船舶报告根据信息的容量自动选择一
到三个时隙,分一帧和数帧发射或接收AIS 信息。系统实时动态地调整信道分配
具体工作中,在一个AIS 站开始发送之前先要对当时信道的使用状态观察一段时间,搞清
时隙使用情况,然后可以选择未占用的时隙,标明需占用的帧数,再发送数据,各AIS 站持续
地保持同步,可避免发送时间重叠,新加入AIS 站也不会发生冲突。在数据链负荷超过理论值
的90%时,新加入的站可以占用距离最远的台所遥的时隙,从而保证系统有很的过载能力。
自组织分时多址技术可以自动解决本台与其他台的竞争问题,即使系统过载、通信仍能保持
完好;系统每分钟可以处理2000 个以上报告,本船接收到的数据间隔2 秒可以更新一次。
AIS 对DSC 向下兼容,因此岸基的GMDSS 系统可以对装备AIS 的船舶进行识别、跟踪和
控制。
AIS 采用VHF 频段,它的覆盖距离与其他VHF 设备一样,电波直线传播。距离取决于天线的高
度,在海上通常为20 海里左右。由于其波长较雷达长,波的绕射以及衍射作用较强,所以“可
视距离”较雷达要好,在地面上的障碍物不太高的情况下,能“看到”障碍物或岛屿背面的AIS
站。借助于中继站,可以显著扩大船台和VTS 站的覆盖范围。
AIS的应用分析:
1、自动发送本船信息,包括本船静态、动态和航次信息;
2、自动接收装有AIS 设备它船或VTS 岸站的AIS 信息;
3、提供本船操纵信息,以提供VTS 或其它船舶追踪或避让;
4、船—船、船—岸之间的短信息交流;
5、提供其它辅助信息以避免碰撞发生;
6、可以与INMARSAT 移动站、INTERNET 连接,实现信息的远距离传输和管理。
应当注意到,IMO
为了船舶安全,建议最好不要把AIS系统与国际INTERNET连接。
2. 船舶控制站包括哪些
控制船只方向的东西叫“舵”,船只驾驶时用来掌握前进方向的装置,多为圆轮状位于船尾。“船舵”,附设于船体外,利用船舶航行时作用于舵叶上的流体动力而控制船舶航向的装置。通常由舵叶和舵杆组成。 船舵是用来操纵和控制船舶航向的,一般位于船尾,又称船尾舵,它是中国造船技术方面的一项重大发明。
3. 船舶控制台
yoowon是日本制造公司。
YOOWON Industries Co. Ltd.是一家以30年积累的技术和经验为基础的制造公司。
自成立以来,YOOWON Industries Co. Ltd.一直生产和供应高品质的转向齿轮,过滤器,多样化的甲板机器,鳍稳定器和润滑油控制台单位的主要造船公司此外,YOOWON Industries Co. Ltd.所有的产品都采用高标准生产,所有船舶分类,如 A.B.S,D.N.V.,L.R.,G.L,B.V. 和 K.R. 。
1997年,YOOWON还获得了国际标准的 ASME U & PP 代码和 ISO 9001,最近,YOOWON通过引入环境管理体系获得了 ISO 14001。
4. 船舶设施设备管理
散装货船、液化气船、油船都不需要配系固手册。
因为以上这类船舶所装的货物都不需要绑扎固定,所以,没有编写系固手册的必要。而且,船上也没有配备绑扎设备和绑扎工具。系固手册里面的内容就所包含有绑扎设施的布置和绑扎工具清单两大部分内容。也就无法凭空编写系固手册。
法律法规方面也没有要求这类船舶配备绑扎设施和绑扎工具,没有要求编写系固手册。
5. 船舶控制室
根据SOLAS规则规定《训练手册》需要放置的位置有1:驾驶台2:机舱集控室3:餐厅4:娱乐室5:厨房6:左右救生艇7:机舱工作间8:船首仓库9:消防系统控制室如是区域需要放置,有的船舶集控室在不在机舱不需要放置
6. 船舶控制站包括哪些部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依法登记航行在长江宜宾至浏河口航段的机动船舶(以下简称长江机动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交通部通信管理机构是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电台管理
第四条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基本技术要求和安装应满足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台应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
第六条长江机动船舶电台使用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任用未持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或无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报务员、话务员。船舶电台使用人员应熟练地掌握该电台设备的操作技能。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及时修理以保证船舶无线电台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七条长江机动船舶实行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制定,报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管理
第八条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是指长江机动船舶发生重大危急事项,严重危及船舶安全,需要立即援救时和长江机动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或船上人员患有急病或发生气象突变以及要发送重要的涉及航行安全的各类遇险通信。
第九条承担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江岸电台,是指定的用于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的工作电台。在遇险通信中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电台应做为遇险通信的管制电台,可以强制遇险区域内的所有船、岸电台保持静默。
第十条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主要方式和使用频率:
(一)莫尔斯无线电报、单边带无线电话。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后,可直接在指定的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的工作电台的工作频率上呼叫某一岸台直至回答,发送遇险信号和遇险报告。
(二)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156.800MHz)是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话国际遇险、紧急、安全和呼叫频率,用于发送遇险信号,进行遇险呼叫和遇险通信,还用于发送紧急和安全信号、进行紧急通信。
(三)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156.300MHz),为长江机动船舶间的导航、避让等的专用频道,以辅助声号和雷达观测的不足。
(四)甚高频无线电话08频道(156.400MHz),为长江航道部门安全专用频道,用于长江航道信号台与长江机动船舶的通话。
第十一条长江机动船舶需要进行遇险、紧急通信时,经船长批准,应及时发送“SOS”或“MAYDAY”和“XXX”或“PANPAN”信号和报告。
第十二条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电台在收到长江机动船舶遇险、紧急信号和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港航监督部门报告,随后将所抄收的内容尽快送有关港航监督部门。如指明发给收报(话)单位时,亦应尽快通知收报(话)单位。
第十三条长江机动船舶必须按时收听或抄收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电台每日定时播发的航道变动、水位、气象、船舶动态等内容的航行安全信息,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长江机动船舶不得利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使用频率进行非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活动。
第十五条长江上游南津关至羊角滩控制河段中船队和单船的航行动态,必须按有关控制河段安全管理规定报告。
第十六条凡经长江专用长途电台处理关于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内容的来往电话,发话人应向长途台说明“安全电话”,长途台即按一类电话转接。
第十七条参与处理长江机动船舶遇险、紧急通信的江岸电台,在每次通信结束后,应尽快书面报告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及时报告交通部通信主管机构。
第十八条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严格执行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规定。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定期颁布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工作电台台名录。
第二十条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江岸电台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长江机动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由有关的港务(航)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使用频率进行非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活动的,由有关的港务(航)监督机构对违法船舶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7. 船舶控制装置包括什么
造船设备包括:首先是船台或船塢,有成堆的塢墩木。大型的起吊设备即门机,牵引的卷扬机。手工或自动的切割机,手工或自动的电焊机。发电机组,鼓风机及通风管系装置,控压机组,高压水枪,油污水处理净化设备,管线的架空装置。整套的涂装设备和整套的舾装设备等等。
8. 船舶管理站属于什么组织
一、县级公路运输管理所虽为事业单位,但因其主要承担行政管理职责,普遍参照公务员管理。通俗地说,就是县运管所人员使用事业编制,但具备公务员身份。
二、从编制类别而言,主要分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无公务员编制之说。事业编制中,部分参照公务员管理,如运管机构。参加全省统一招考的,肯定具备公务员身份。
三、参公单位的职务等级,按照《公务员法》划分,具体等级可查法律文本确定,无需外人回答。
四、海事机构俗称“水上交警”,主要职责可顾名思义。以某市地方海事机构为例,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组织实施水路交通技术规范,负责全市水路交通和港口岸线行政执法及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全市水路交通和港口、地方航道发展规划,编报海事监督、船舶检验、航道管理、港口航务管理的新建、改建(养护)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港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及违法建筑的查处;负责本系统统计信息工作。
(三)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防止货运船舶污染水域,对船舶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管理水上交通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划定并管理航路、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负责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对通航水域船舶航行状况和重要港口企业实施电子信息监控,组织水上应急搜寻救助,管理沉船沉物打捞,管理和发布航行警(通)告,负责管理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依据交通法规负责辖区内轮驾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的船舶登记和签证,调查、处理水上交通和船舶污染事故。
(四)负责船舶、水上设施检验和船舶适航管理,负责船舶及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按规定权限负责船用产品的认可和检验,按规定权限审查船舶设计图纸。
(五)负责对辖区水路运输及运输服务市场、港口装卸搬运市场、船舶修造市场实施行业管理,负责辖区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组织和协调管辖区的战备军事运输和防汛抗灾工作。
(六)负责辖区地方航道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航道通航技术标准审查,参与协调水资源综合利用。
(七)负责辖区港口岸线行政管理工作,审批建港岸线,对港口生产实施项目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乱占岸线行为。
(八)负责征收水路交通规费及港口规费,监督港口经营性收费。
(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审批港埠企业经营许可证。
(十)承办本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9. 船舶控制站定义
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沿海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对污染风险和应急防备需求进行评估,合理规划应急力量建设布局。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反应机制,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船舶污染应急专用设施、设备和器材储备库。
第七条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必须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第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编写报告,评价其具备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是否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捞、拆解活动所必需的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港口、码头、装卸站的验收工作时应当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其具备与其所从事的作业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制定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制定或者修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按照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评估结果和修订情况如实记录。
第十二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型式和使用性能检验,其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将其所生产、销售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种类及其检验证书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及其生产单位向社会公布。
10. 船舶控制站包括什么
①舵机、锚机、起货机等辅助机械。这些机械在蒸汽机船上用蒸汽作为动力,在柴油机船上先是采用电动,现多数已改用液压驱动。
②各种管路系统。如为全船供应海水和淡水的供水系统;为调节船舶压载用的压载水系统;为排除舱底积水用的舱底水排出系统;为全船提供压缩空气用的压缩空气系统;为灭火用的消防系统等等。这些系统所采用的设备如泵和压缩机等绝大部分是电动的,并能自动控制。
③为船员和旅客生活服务的取暖、空调、通风、冷藏等系统。这些系统一般都能自动调节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