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主次责任怎么理赔(船舶主次责任怎么理赔的)

2022-11-28 07:21 点击:276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主次责任怎么理赔的

船舶吨位是船舶大小的计量单位,可分为重量吨位和容积吨位两种。

  用重量来算吨位:

  通常是按船体在水中部分的容积,即以排水量来计算,海水每35立方米尺重1吨(或每0.9756立方米重1公吨),由此即可算出船舶的排水量吨位(Displacement tonnage)。

  排水量吨位有轻载和满载之分,轻载排水量吨位只包括船体,全船的机器和设备以及压舱物等;而满载还须加上所装的货物,旅客,行李,燃料,物料,淡水等,满载排水量减减去轻载排水量后的余数,也就是船舶的载重吨位(Deadweight tonnage)。

  用容积来算吨位:

  轮船的总吨位与船舶的重量完全无关,它是以船舶的容积来计算的。它以英制100立方尺或公制2.83立方米为1吨,两者计算出来的结果是一样的。所以总吨没有公制与英制的区别,它的计算方法是丈量舰艇各部围蔽空间的容积,如用英尺量的话,就以容积的总和用不100除;如用公尺量,则除以2.83,得出的商数就是船舶的总吨位(Gross tonnage)。

  总吨位在船舶的各种吨位中占很重要的地位,因为船舶的登记,统计等都是以它作为根据央船舶计算出总吨位后,减去驾驶室,轮机舱以及船上其他设备或工作需要的地方外,也就是凡是可以装载货物,旅客等用的空间都是净吨位(Net tonnage)。

  船舶吨位具体计算办法

  (一)船舶的重量吨位(Weight Tonnage)

  船舶的重量吨位是表示船舶重量的一种计量单位,以1000公斤为一公吨,或以2240磅为一长吨,或以2000磅为一短吨。目前国际上多采用公制作为计量单位。船舶的重量吨位,又可分为排水量吨位和载重吨位两种。

  (二)排水量吨位(Displacement Tonnage)

  排水量吨位是船舶在水中所排开水的吨数,也是船舶自身重量的吨数。排水量吨位又可分为轻排水量、重排水量和实际排水量三种。

  (1)轻排水量(Ligth Displacement),又称空船排水量,是船舶本身加上船员和必要的给养物品三者重量的总和,是船舶最小限度的重量。

  (2)重排水量(Full Load Displacement),又称满载排水量,是船舶载客、载货后吃水达到最高载重线时的重量,即船舶最大限度的重量。

  (3)实际排水量(Actual Displacement),是船舶每个航次载货后实际的排水量。

  排水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排水量(长吨)=长*宽*吃水*方模系数(立方英尺)/35(海水)或36(淡水)(立方英尺)

  排水量(公吨)=长*宽*吃水*方模系数(立方米)/0.9756(海水)或1(淡水)(立方米)

  排水量吨位可以用来计算船舶的载重吨;在造船时,依据排水量吨位可知该船的重量;在统计军舰的大小和舰队时,一般以轻排水量为准;军舰通过巴拿马运河,以实际排水量作为征税的依据。

  2、载重吨位(Dead Weight Tonnage,缩写为D.W.T.)

  表示船舶在营运中能够使用的载重能力。载重吨位可分为总载重吨和净载重吨。

  (1)总载重吨(Gross Dead Weight Tonnage)。是指船舶根据载重线标记规定所能装载的最大限度的重量,它包括船舶所载运的货物、船上所需的燃料、淡水和其他储备物料重量的总和。

  总载重吨=满载排水量一空船排水量

  (2)净载重吨(Dead Weight Cargo Tonnage,缩写D.W.C.T.)。是指船舶所能装运货物的量大限度重量,又称载货重吨,即从船舶的总载重量中减去船舶航行期间需要储备的燃料、淡水及其他储备物品的重量所得的差数。

  船舶载重吨位可用于对货物的统计;作为期租船月租金计算的依据;表示船舶的载运能力;也可用作新船造价及旧船售价的计算单位。

  (二)船舶的容积吨位(Registered Tonnage)

  船舶的容积吨位是表示船舶容积的单位,又称注册吨,是各 海运 国家为船舶注册而规定的一种以吨为计算和丈量的单位,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为一注册吨。容积吨又可分为容积总吨和容积净吨两种。

  1.容积总吨(Gross Registered Tonnage,缩写为GRT)。

  又称注册总吨,是指船舱内及甲板上所有关闭的场所的内部空间(或体积)的总和,是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为一吨折合所得的商数。

  容积总吨的用途很广,它可以用于国家对商船队的统计;表明船舶的大小;用于船舶登记;用于政府确定对航运业的补贴或造舰津贴:用于计算保险费用、造船费用以及船舶的赔偿等。

  2,容积净吨(Net Registered Tonnage,缩写为NRT)。

  又称注册净吨,是指从容积总吨中扣除那些不供营业用的空间厉所剩余的吨位,也就是船舶可以用来装载货物的容积折合成的吨数。

  容积净吨主要用于船舶的报关、结关;作为船舶向 港口 交纳的各种税收和费用的依据;作为船舶通过运河时交纳运河费的依据。

2. 船舶赔偿顺序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在船舶碰撞案件中,除责任划分外,双方争议的焦点往往是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这是关系到船舶碰撞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当事人诉讼的主要目的。在船舶碰撞中,往往会由于船舶碰撞给双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这里面往往包括船舶的损失、货损、人身损害、沉船打捞、海难救助、船期损失等相关费用,这些损失往往因为船舶价值较大,导致海难事故的诉讼标的也变得非常大。如何确定海上碰撞的损失及损失赔偿的优先顺序成为海上碰撞事故案件的焦点问题。

3. 船舶主次责任怎么理赔的啊

答:主要是对船员有违法责任的,按对应违法进行记分,一个记分周期15分,记满要参加发证机关安全培训并考试。

4. 船舶碰撞各方互相什么赔偿责任

(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原则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遵循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原则,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

1、恢复原状原则

恢复原状,本意是恢复到原来的状况,是指加害人通过赔偿使受害人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尽可能恢复到如果他没有遭受损害而本应具有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它是各国处理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也体现在相关国际公约中。

2、全面赔偿原则

全面赔偿原则是指对致害人的侵权行为,不论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大小,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法律规定全面赔偿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或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教育和制裁违法行为人。全面赔偿原则是各国司法实践的通例,是现代侵权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但各国就全面赔偿原则所确定的具体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一般而言,船舶碰撞全面赔偿一般包括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和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等。

但是全面赔偿原则在海商法中受到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对物诉讼制度、过失责任制度等的限制。

3、受害方应尽力避免损失扩大的原则

在船舶侵权损害发生后,无论是财产的受害人,还是人身伤亡的受害人,时常存在故意扩大损害的现象,以借机向加害方索取更多的赔偿。为平等地保护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在各国长期的海事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受害人减轻损失的相应义务",并以此作为确定船舶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之一。依此原则,当受害人遭受损害时,应就当时的情况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以减轻原有的损害或避免新的损害,即使受害人在受到严重损害后,受害方也有此义务。

4、责任限制原则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原则是海商法所特有的并区别于民事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的例外。在船舶碰撞中,除非船舶碰撞是由责任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致,只要符合责任限制的规定,船舶侵害方即可依法限制其责任,在法定的限额内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其自身利益。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的基本制度,同样适用于因船舶碰撞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

(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范围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船舶本身的损失,船载货物的损失以及船上旅客和船员人身伤亡损害。

船舶损失包括全损和部分损失,两者具体的赔偿或补救方式亦有差异。船舶发生全损后其赔偿范围包括船舶价值损失、合理的船期损失、船员工资和遣返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在海事碰撞案件中,确定船舶价值公认的习惯做法通常为采用船舶灭失的市场价。在"自由、公开"的市场上根本没有这类船舶的价格时,可以选择"重置成本扣除折旧"的计算方法。合理的船期损失是指船舶遭到全损后,受害方在未找到替代船舶之前因丧失船舶使用、受益权而遭受的损失,但该项损失应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时间为限。在我国,这个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船舶发生部分损失后,其赔偿范围一般应包括合理的修理费用和辅助费用及维持费用、合理的船期损失、因碰撞而产生的合理拖航费及救助款项和共同海损分摊等。

对船载货物的损失,也因全损或部分损失而致其损害赔偿方式不同。若船载货物发生全部损失,过失方应按货物处于完好状态下到达目的港的市价赔偿货方的损失。若没有市价,可按起运地货物的成本加运费为标准来确定过失方的损害赔偿额。若货物为部分损失,则按目的地的完好价格减去受损后的价格余额作为过失方的赔偿额。如前所述,若承运人或船东对货运适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对碰撞引起的本船货物损害不予赔偿;若为互有过失的碰撞,则应以过失比例对他船货损赔偿;若为其单方过失碰撞,则应对他船货损全部赔偿。

对人身伤亡,负有过失的一方负赔偿责任,若为互有过失碰撞,则由过失船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一般包括财产损失(包括收入损失、医疗护理费等)、被扶养人的扶养利益、家庭成员服务的丧失和精神损害。

5. 船舶所有人的责任

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有哪些申请条件?

1、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2、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应当向海事法院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3、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

4、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二、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提交的材料有什么?

1、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书及证据

申请书写明所涉海事事故的事实陈述、所涉船舶具体信息的事实陈述、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具体计算方式、标准及金额的陈述、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2、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律所公函;代理人是公司员工的,提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并由公司盖章。

4、船舶的权属证书、国籍证书、吨位证书等船舶资料。

5、海事事故相关证据材料,例如海事声明、海事事故报告、航海日志等。

6、列明已知利害关系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6. 船舶碰撞主次责任如何赔偿

不负赔偿责任。船舶一但发生碰撞事故或损害,当事船船长不担负赔偿责任,如果情景严重海事部门会根据情况调扣或调消其证书,也有可能负法律责任但不担负径济责任,经济责任由船公司或保险公司担负

7. 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

首先要求事故水域海事部门对这起事故进行事故分析明确责任比例,出具海事报告。

两船皆投保船舶保险,对于双方船损及打捞救助费用按事故责任比例交叉计算,以各船保险金额为限。对于L船上船员死亡赔偿不在双方船舶保险金额赔偿范围内。

L船未购买船舶保险船东承担本次事故中的比例赔偿责任,Z船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根据实际情况在海事报告的事故原因基础上适当承担较多的赔偿责任,以本船保险金额为限。

这些仅为个人看法。

8. 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船舶碰撞也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在确定责任分担的原则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主要存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公平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占据主导地位,在船舶碰撞中亦是如此。在我国,船舶碰撞如何归责在《海商法》第167、168、169条有明确解答,我们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非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导致的船舶碰撞

我国《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就不可抗力而言,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就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而言,《1910年碰撞公约》将其归纳为“意外”,即我们所称的“意外事故”。

就无法查明的原因而言,随着科技的发展,船舶碰撞无法查明原因的情形越来越少。

二、一船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

我国《海商法》第168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即有过失的船舶不但应承担自身的损失,还要对对方船舶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互有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

我国《海商法》第169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最为复杂,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细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一船可以就本船遭受的损失按照对方船舶的过错程度的比例,向对方船舶索赔。而实践中,船舶碰撞过失程度的比例最小单位为5%,大于或等于55%时,承担主要责任,小于或等于45%的,承担次要责任。结合上述法条的第二款,船上第三人的货物、其他财产的损失,各船按照过失程度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意味着不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第三人追责时必须有所区分。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大多数国家现行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免责,在此种情况下,货物所有者只能按非承运货物的船舶的过失程度向该船索赔。

二是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是“平分损害原则”的体现,主要是在确定过失程度比例的证据不充分的情形下进行适用。

三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第一种情形相对,为了保护人身伤亡受害人的利益,第三人主张相碰船舶承担连带责任。特别说明一下,相碰船舶的船员、旅客或其他人员无论是否是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均属于第三人。

9. 船舶主次责任怎么理赔的呀

船舶保险,属于水险,水险属于财产保险。水险,又称“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承保的危险主要有海滩搁浅、触礁、倾覆、碰撞、暴风雨等,火灾或爆炸、暴力窃盗或海上劫掠,地震或火山爆发、投弃或波浪卷落,船长或船员的恶意行为或疏忽等等。海上保险是一种综合险。海上保险按保险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保障赔偿责任保险、海上石油开发保险等。希望对你有帮助!

10. 船舶事故责任分为

首先要求事故水域海事部门对这起事故进行事故分析明确责任比例,出具海事报告。 两船皆投保船舶保险,对于双方船损及打捞救助费用按事故责任比例交叉计算,以各船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L船上船员死亡赔偿不在双方船舶保险金额赔偿范围内。

L船未购买船舶保险船东承担本次事故中的比例赔偿责任,Z船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根据实际情况在海事报告的事故原因基础上适当承担较多的赔偿责任,以本船保险金额为限。 这些仅为个人看法。

11. 船舶碰撞的赔偿责任为

  船舶发生了碰撞之后,海事执法人员在分析碰撞责任时,应根据碰撞以前的事实经过和双方所采取的避让措施作为判断责任的基础。至于两船业己迫近,形成了紧迫危险后在碰撞前的一瞬间,双方企图避免碰撞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无论此项措施是否正确,虽与确定责任的程度有关,但主要是由于驾驶人员事前的疏忽和过失才形成紧迫局面,因此责任的重点在于事前所采取的避让措施是否符合《规则》 和有关地方的规定是否合理,才是主要的依据。

  船舶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有不同的分类结果。碰撞从责任方划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原因是由于一方的过失所造成的,受损一方的全部损失应由过失一方的船舶负责。这一原则在国际上统一的。例如,船舶在港内航行碰撞了停靠在码头旁或系泊于浮筒上的船舶,停泊的船舶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航行的船舶负责赔偿。

  2.如果船舶所发生碰撞事故,双方都有过失时,双方所受到的损失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分摊。如果损失的程度相当或过失责任的比例难以判定时,双方的损失由双方平均负责。对于人身伤亡,碰撞当事方应负连带责任。

  3.双方无过失责任是指碰撞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成是因为客观原因或者原因不明所造成的。客观原因可能来自不可抗力,也可能出于意外事故。无过失碰撞的损害应由遭受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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