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二条 船舶现场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中.国籍船舶自查情况; (二)法定证.书文书配备及记录情况; (三)船员配备情况; (四)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 (五)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六)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 (七)船舶进出港报告或者办.理进出港手续情况; (八)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税情况。
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取消了吗
该规定于1995年2月23日由交通部交公安发〔1995〕137号文件发布,2016年5月3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第57号公布废止。
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交公安发[1995]137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5.02.23【实施日期】1995.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1995年2月23日交通部交公安发[1995]137号文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运输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船舶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民用钢质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以及与船舶消防有关的个人和单位。运输船舶,是指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船、驳船和拖带驳船的推、拖轮。第四条本规定由船舶及航运单位贯彻实施,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第二章 船舶火灾预防第五条船舶设计、建造要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船舶建造规范的消防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审核、检验。船舶建造部门必须按批准的消防设计施工。凡需变更设计的,须经审核部门同意。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