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名称:港口业务管理
专业代码:520601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港口企业管理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从事港口企业经营和生产管理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港口非集装箱企业经营和生产管理。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市场营销学、运筹学、商务管理、港口技术经济学、港口装卸机械与工艺、港口营运管理、财政与税收、集装箱运输管理、物流管理、外贸运输业务、市场营销实习、港口商务管理实习、装卸机械与工艺实习、港口库场管理实习、调度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可设置的专业方向:
就业面向:港口企业经营和生产管理等部门。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第二章 渔业港口管理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交通、水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事等部门编制全省渔业港口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港口布局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渔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全省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渔业港口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安全设施,应当与渔业港口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港口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相应的建设资金,并组织建设水上、陆上配套设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渔业港口建设。 渔业港口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渔业港口使用的海域、土地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渔业港口的性质和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占用者给予相应补偿或者新建同等规模和功能的渔港。 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渔业港口经营组织;(二)有与经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从业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渔业港口,其经营者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 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渔业港口作业规则,维护和保养渔业港口设施,保障渔业港口设施的正常运行。渔业港口经营者应当为客户提供公平服务,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船舶因防台风、防风暴潮等紧急情形需要进入渔业港口避险的,渔业港口经营者应当接纳并为其提供便利。 渔业港口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与渔业港口功能和规模相适应的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船舶在渔业港口水域内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并按规定安排值班人员。在渔业港口范围外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浅、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渔业港口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船舶在渔业港口水域内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露造成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渔港监督机构报告,接受其调查处理。未经渔港监督机构批准,不得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除锈、油漆等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禁止向渔业港口水域内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