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地水域船舶航行导则(船舶狭水道航行规则)

2022-11-27 09:24 点击:294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狭水道航行规则

国际水域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waters ,是指不受任何国家管辖的水域。一般是指公海海域,但也有通过协商,签订协议,由缔约国按规定共同管辖的水域。

国际河流一般流经或分隔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可以等同于《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中的“国际水道”概念,它包括了涉及不同国家同一水道中相互关联的河流、湖泊、含水层、冰川、蓄水池和运河。

2. 狭水道航行应注意

导航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要准确地知道自己的位置。海洋中的船舶,因受海浪、风向的影响,飞行中的飞机受气流的影响,在航行一段时间之后,要确定自身的位置是很难的。在船舶上,有一种办法是在晴朗的夜间,靠对星座的测量来确定自己的经纬度,称为“天文导航”。

也有利用无线电波来导航的。这种办法是从目的地发出电波。船或飞机上装一种定向天线,能自动对准电波来的方向。用这种导航方式时,轮船或飞机就可以不管自己的位置在哪里,只要对准电波来的方向航行,最终就能够到达目的地。

对于飞机的长途航线,常常在中途设置若干个“导航点”,飞机先用无线电导航飞向第一个导航点,再转到第二点频率,被引导到第二点,这样一段一段接下去,最终到达目的地。

更加完备的导航方法,是在地面上分布若干地面站,发出电波。飞机根据接收到的各个站电波的方向,就可以用自动设备显示出自身所在的确切位置。要做到这点,需要在地面有计划地设置地面站,构成一个导航系统。对于经常有飞机来往的区域,这在目前已是常用的方法。

但是对未经开发的地区,或者在广阔的海洋上,尚未设置或很难设置地面站时,这种方法就很难使用。目前由于航空航天技术的发展,已经建立起由几个定点人造卫星来导航的技术,称为“卫星导航”。人造卫星的电波覆盖面很大,可以实行全球导航。这样一来,装有卫星导航设备的飞机或船舶,就再也不会不知道自己在哪里了,也不需要像林白那样从飞机上伸出脑袋去吆喝问道于打渔人。

从这里可以看出,近几十年来导航技术的发展,是围绕着如何便利于交通运输。它使人们在整个地球上的远行,变成像在家门口一样的“熟门熟路”了。

3. 狭水道中的船舶操纵

及早通过视觉、雷达、AIS等手段发现来船,并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

避让措施应是大幅度的,能让来船察觉的。

宽裕地让清来船。驶过让清。

舵让为主,车让为辅

在海上避让他船时以“舵让为主,车让为辅“,基本上都采用改向避让的措施。由于大型船舶转向避让时前冲距离与反移量因惯性而增大,旋回时间与速度因舵效等原因而变慢,所以驾驶人员在操纵这类船舶避让他船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自身惯性大和舵效差等因素而带来的局限性,及早取用大舵角来避免与他船形成紧迫局面。通常初始舵角在15°以上,待来舵后应及早回舵。

能见度不良时

当能见度不良时,大型船舶在海上航行必须按避碰规则的要求,备车航行并严格控制船速。在海上航行避让他船时,除了考虑转向避让外,必要时应及时采取大幅度减速停船的措施。鉴于船舶惯性和冲程的特点,船舶驾驶人员除了航行中严格控制船速外,在采取变速避让他船的行动时,必须及早和采取大幅度降速的行动,以确保避让可行性和有效性,争取避让的主动权。

狭水道航行时

由于狭水道可航水域的限制,船舶采用大角度转向的方法来避让来船是难以实施的,所以必须通过严格控制或改变速度来达到避让的目的,提倡“多用车让,少用舵让”。与来船的会遇距离可视当时的环境与条件而定,但是必须确保相互通过时的安全,防止会遇横距过近而引起意外事故。

4. 船舶安全航行所需的航道宽度

因施工作业需要,舟岱跨海大桥三条临时航道通航尺度暂时性调整:

临时南航道航道宽度325米,限制通航净空高度43米以下,限1万吨级以下船舶通航;

临时主航道航道宽度475米,限制通航净空高度50米以下,限3万吨级以下集装箱船和5万吨级以下其他船舶通航;

临时北航道航道宽度215米,限制通航净空高度25米以下,限1000吨级及以下船舶通航。

请过往船舶关注最新航行通告,如有疑问可VHF69频道提前联系舟山VTS或舟岱跨海大桥警戒中心。

5. 船舶狭水道航行规则最新

国际上关于船舶航行中避免碰掉、保障海上航行安全的公约。1972年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制定。1977年7月15日正式生效。中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该公约。核心文件是其附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主要内容为:

1、《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公海和连接公海供海船上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对连接公海可供海船航行的江河、 湖泊、内陆水道、港口和港外锚地等,各国政府可制定特殊的规定,国际规则不妨碍这些特殊规定的实施。

3、规定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例如,毎一船舶应经常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情况下一切有效的手段保证正.规的了望, 以便对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4、规定船舶应当使用的安全航速,在有碰撞危险时应当采取的避让行动,在交叉相遇、对遇和追越中船舶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船舶与船舶之间的责任关系。

5、规定船舶应当安装和使用的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以及号灯、号型和信号的技术规范。

6、规则第一次写进了分道通航制和使用雷达防止碰撞。

6. 狭水道船舶操纵要领及注意事项?

避碰口诀。

保持了望最重要,安全航速常记牢。

发觉来船要警惕,方位不变危机来。

避碰行动应显著,大得容易觉察到。

如果环境确许可,变动向速避免小。

采取避碰行动后,还应仔细验效果。

倘觉避碰无把握,把船停住是一招。

狭水道靠右外缘,妨碍他船不穿行。

顺着分隔航道走,进出都应小角度。

7. 船舶狭水道航行规则规定

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并通向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

而作为国际上全面规范跨界河流使用的多边性框架协议,1997年在联大通过的《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简称《公约》)经过国际社会持续17年的推动,在2014年8月17日生效。

《公约》融入了国际习惯法的相关规则,同时吸收了国际淡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方面的双边或区域条约的实践经验,确立了公平合理利用、不造成重大损害、国际合作等国际基本原则。

8. 狭窄水道船通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航行秩序,保障船舶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特制订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行驶之客货轮船及其他各种机动船舶(以下简称轮船)均须遵照本规则之规定执行(机帆船在不使用机器行驶时不在此限);如有违犯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处分。

第三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除公安舰艇及有关机关在执行业务上自备专用之机动船外,均须经过航管部门检丈合格,并领有通航证件者始得航行。

第四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均应遵照各该区航管部门之规定装载客货,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合格船员。

第五条 轮船与驳船均应在两舷边明显处标明船名,在船尾标明船名与船籍港。

第六条 轮船须备有国旗,所属单位专用旗和全副国际信号旗。船首悬挂专用旗,船尾悬挂国旗,纪念节日挂满旗。

第七条 本规则内所规定的信号,一切轮船均应严格遵守;声号无论白天或黑夜行驶,均应正确使用;灯号应在自日落至日出时间内正确使用,容易混淆之灯光不得外露,旗号及形号应在自日出至日落时期内正确使用。

第八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对航道、航标、绞滩工具及其他水上建筑物均有爱护之责。如发现有异状时,应尽可能向其主管机关或航管部门报告;如不慎损坏时,应主动报请赔偿或自行设法修理,否则应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九条 轮船如发现他船遇险时,除本身也在危险中或本身因故不能航行者外,无论何时何地、均有尽力抢救之责。

第十条 轮船上一切工作人员,均应积极防止海事发生,当船舶遇险时,应即采取有效措施,奋勇抢救。务期转危为安,最低亦须使海事减轻,不致继续扩大和严重。但在经尽力施救以后仍然不能挽救危局而必须发布弃船命令时,所有旅客及船上工作人员均应穿妥救生衣,备好其他救生措施。弃船命令必须在海事发生后尽最大努力施救而仍不能挽救危局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始得由正驾长发布。

1.船舶搁于礁石上,经过最大努力,仍不能脱险,并随时有断折、沉没、倾复之危险时。

2.船舶失火殃及机舱,焚毁救火动力,灭火管系,并火势蔓延整个舱面建筑时。

3.碰撞触礁后,失去一切动力,大量进水,立即有沉没危险时。

弃船命令未下达前,值班人员及在各个抢救岗位上之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弃船命令下达后,机舱值班人员非得正驾长两次完车通知,不得擅离岗位(如为蒸气机舱时,须将锅炉水放完),船上工作人员应尽先协助旅客离船,然后船员离船,正驾长必须在所有旅客及船员离船后始得离船。离船时,正副驾长须随身携带国旗、航行日志、船具目录、各项船舶证书、现款、帐务及其他重要文件等,正副司机须随身携带轮机日志。

第十一条 海事发生后,正驾长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航运部门报告海事发生原因、处理经过及损失情况,不得隐瞒真象。

第二章 信号使用

第十二条 轮船应备有响亮的汽笛一具,70厘米见方红旗两面,70厘米见方的白旗一面,国际信号旗全副,并直径不少于40厘米的黑球三个。

第十三条 单轮行驶之灯号:

1.桅灯——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挂于前桅上高出驾驶台不少于一米处;如无前桅之轮船,则挂于驾驶台顶上之定灯架上。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两边各偏向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三公里外清晰可见。

2.舷边灯——左舷红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右舷绿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向左右船腰各偏后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两舷红绿边灯之装置,应装有与船之龙骨平行的遮板,其长度需自灯心向前伸出至少0.6米,并在遮板之前端装置挡板一块,其宽度等于灯心丝与遮板之距离,使由船之一舷不能望见另一舷之灯光。

3.尾灯——船尾悬挂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须自船正后方起照射至两边各六十七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第十四条 拖船行驶之灯号,除按照单轮行驶之灯号悬挂外,并应在不同方式行驶下分别加挂下列灯号:

1.拖驳船队行驶时,加挂与第十三条(1)项相同之白色桅灯一盏,两灯间垂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拖轮绑拖或顶推船舶行驶时,加挂绿色常明定光桅灯及白色常明定光桅灯各一盏,三灯垂直悬挂(上下白灯、中间绿灯)最低一灯应高出驾驶台一米,灯距不少于0.6米。

3.拖输在一列式拖带时,应于烟囱后面加挂白色灯一盏,其规格同尾灯,并高出尾灯一米,以便于被拖船舶操舵。

第十五条 驳船被绑拖或吊施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悬挂舷边灯和尾灯;被顶推时可只挂悬外灯。当两艘或两艘以上驳船,并列一排时,仅在右边最外一般的右舷悬挂绿边灯,在左边最外一艘左舷悬挂红边灯。

轮船被拖带、绑拖或顶推时,也应按此规定悬挂灯号,但拖轮本身红绿边灯不得因绑驳有边灯而不挂。

第十六条 轮船,驳船在江中、岸边、码头系泊或抛锚时,应悬挂下列信号:

1.日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黑球一个(停靠码头时可免挂)。

2.夜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白色定光环照锚灯一盏,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如靠岸时停泊拴有缆绳使船与岸间有距离时,夜间须在缆绳上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缆绳上悬挂红旗一面。

第十七条 装载危险品(如弹药、爆炸品、汽油等)输船及驳船之信号:

1.在行驶中悬挂的旗号:

(1)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低于摄氏二十八度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两端各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两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在摄氏二十八度以上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 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一端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一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下锚后航行灯熄灭,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灯号外,并按上项规定悬挂红旗或红灯。

第十八条 船舶在装卸重件机器、液体、货物或停泊修理时,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信号外,日间应于显明处加挂[TE]旗,夜间加挂上下垂直之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上白下红),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第十九条 轮船搁浅或机器失灵之信号;

1.轮船搁浅,日间应在显明处垂直悬挂黑球两个,夜间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机器失灵,船在航行时,日间於桅上悬挂国际信号旗[D]一面,夜间除显示桅灯、尾灯、舷边灯外,并应在横桁下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不得少于0.6米;下锚后,日间[D]旗落下,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加挂黑球一个,夜间航行灯和红色环照灯熄灭,并按第十六条之规定加挂锚灯一盏。

失灵船应尽量在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之安全位置迅速下锚,不得任意浮动。

第二十条 各种工作船舶之信号:

1.日间不论在行驶或抛锚中进行工作时,除应悬挂国际信号旗[TE]各一面外,在可通航之一面加挂黑球一个。

2.夜间工作时应在桅杆上设置横桁一根,悬挂成一等边三角形的环照灯三盏,即桅尖上挂白光灯,横梁两端在可通航之一面挂白光灯,在不可通航之一面挂红光灯,三角形灯间距离规定为一米,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在行驶中工作时还须加挂桅灯、舷边灯及尾灯,抛锚工作时则改挂锚灯。

3.航标工作船工作时,夜间应于甲板上四面均可显明易见处悬挂上下垂直之环照绿光灯两盏。

第廿一条 轮船在行驶中与他船相遇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1.短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二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右行驶;

2.短声汽笛二声(二声之间隔为一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左行驶;

3.短声汽笛三声,表示本船正倒车后退。

第廿二条 轮船在行驶中,欲警告他船注意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一、长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四至六秒种,下同):

1.前后两船尾随而行,后船鸣放,表示可否超过;

2.轮船警告前行木船注意本轮所发生的手播信号,或表示要木船避开航道;

3.前行拖驳船队之拖轮鸣放,表示本船避让不灵,他船应尽量让开;

二、长声汽笛二声,在轮船靠离码头前十分钟鸣放,表示警告周围船舶注意或远离。

三、长声汽笛二声:

1.当前后船尾随行驶时,前船鸣放表示同意后船越过;

2.当上下水两船均将驶近漕口附近,其中一轮鸣放,表示我轮正在漕口外停车,等候你轮驶过。

第廿三条 轮船在雨、雪、雾等视线不清天气,或在未设信号台之夹堰及弯曲水道内行驶及单轮、绑拖或顶推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一次;一列式拖驳船队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一短声。

第廿四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到大雪、暴雨、浓雾等特殊情况,停止行进之声号:

1.单轮、绑拖、顶推及各种工作船,已停车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二声;停泊抛锚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历时五秒钟;

2.一列式拖驳船队,已停止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二短声,停泊抛泊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并接敲二响,连续时间为五秒钟。

第廿五条 轮船遇难时之求救信号:

1.短声汽笛连续鸣放或敲打其他能发声之器具;

2.在日间悬挂国际信号旗[NO]各一面;

3.在夜间燃放红色或蓝色的火号,并燃烧其他可燃之物。

第廿六条 轮船试车时,应在桅杆横桁上悬挂国际信号旗[A]一面,试车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三章 航行规则

第一节 航前

第廿七条 轮船应开好航前会议,讨论明确本航次的任务,研究制订如何完成任务的措施,并进行三查(即查驾驶部属具,轮机部机具、查人力、查装载),保证安全航行。

第廿八条 轮船开航前必须带足足够的工具及燃料,并与港务部门办妥各种手续。

第二节 航中

第廿九条 轮船应随时注意辨察船行方向和水性,严禁麻痹大意冒险航行,严格防止海损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尽量减速慢车,必要时停车:

一、经过集镇及船舶经常停泊地时;

二、遇有他船悬挂[TE]旗或红旗时;

三、在不明来船动向时;

四、对航道、航标有疑问时;

五、在视线不清之雨雪雾中行驶时;

六、遇拖驳船队及各种工作船时;

七、遇有遇难船舶时;

八、两船在狭窄水道内相遇;

九、在航道附近遇有重载木船或小艇木船等靠岸装卸货物时;

十、经过码头修建地段、筑堤工地及堤岸低险处时;

十一、在弯曲水道内不易望见来船时;

十二、其他悬有要求慢车信号或陆岸地段。要求慢车信号为:日间悬挂[TE]旗或红旗,夜间垂直悬挂上白下红间距不少于0.6米之环照灯各一盏。

第三十一条 两船前后尾随行驶,其间距离上水不得少于后船的三个船长,下水不得少于五个船长(拖驳船队作为一个整体计算)。

第三十二条 轮船及驳船之最大吃水剩余水深之规定:

一、轮船不得少于20厘米;

二、驳船如河底为沙底时,不少于10厘米,石底不少于15厘米;

三、装有危险品之轮、驳船,除按上述两项规定外,应再增加5厘米;在经过上述最浅水位航道时,轮船应减速慢车航行。

第三十三条 未设夜间助航标志地段,在机器正常运转和月色明朗情况下,可以在好的航段中实行夜航,但在气候恶劣时严禁航行。

第三节 过滩

第三十四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狭窄弯曲或险浅水道内时,绝对禁止超越或抢滩。

第三十五条 轮船行驶将进滩险、五花水、鼓喷水及弯曲危险水道时,应特别警惕有无来船音响及声号,并随时作好避让准备。

第三十六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上滩或通过漕口时,后输应即停车等候,前轮上驶露尾后,应鸣长声汽笛一声,表示后轮可以继续前进。

第三十七条 正驾长必须贯彻民主看滩精神,在组织引水员和水手看滩时,应当作到腿到、眼到、研究到、交待到、贯彻到。轮船过滩必须当看必看,当转必转,当绞必绞,当吊必吊,不得冒险过滩。

第三十八条 船员必须服从航监人员和航道工程队施工警戒人员的指挥,不得冒险行驶。

第四节 避让

第三十九条 两船迎头相遇,即夜间互见对方红绿边灯,日间两船船首旗杆在一直线上时应各转舵向右行驶,以便互经对方左侧驶过。

第四十条 两船交叉相遇,即在甲船一边灯处见到乙船另一边灯,并有发生碰撞之危险时,显示绿边灯之船应避让显示红边灯之船,显示红边灯之船应保持原行航向小心前进;倘因天气恶劣或其他原因,而彼此发现较迟时,显示红边灯之船亦应积极

9. 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安全航行的船舶

麦哲伦海峡西部航段长年偏西大风,涌浪和风向基本一致。海峡东部每年9月中旬至来年3月盛行西北风,10月至11月份风力较大,通常是早晨起风,下午随日落风力逐渐减弱。西部风力总是大于东部风力,太平洋入口的风浪一般要大于东部大西洋入口的风浪,经常高达9~11级。冬季通过时,海峡内宽阔水域的风力有时高达7~8级,受岸形遮挡涌浪不是很大。 如果船舶在通过麦哲伦海峡前、后停靠智利港口,强制引水的范围比只通过海峡的船舶大的多,在西海岸强制

引水范围包括自(43°40′S//074°00′W)向南至整个麦哲伦海峡海域。引水在船航行时,部分航段是沿内水航线航行,由于内水航线大多时间是在岛中穿梭,因此可以避开南太平洋的大风浪。

如果船舶只是跨洋经过麦哲伦海峡,不停靠智利港口,则强制引航区域为从海峡大西洋入口引水站至PUNTA ARENAS港(53°10′S//070°54′W)正横位置。太平洋入口至PUNTA ARENAS港正横位置为自引航段,东、西向航行船舶规定相同。整个海峡航程一天左右,其中强制引航段航行约10个小时。 引水预定船舶一旦决定通过麦哲伦海峡,要及早将船舶ETA及申请引水的范围报给代理,以便提前预定引水。如果船舶只申请强制引航段引水,需要提前两天预定;如果申请全程引水,东行船舶必须提前3―4天提交申请,因在海峡太平洋入口处没有设置引航站,引水必须乘引水艇从PUNTA ARENAS引水站抵达西入口,期间有12个小时航程。

预定引水后代理会电告船舶引水上船地理位置,此后船舶要每天更新ETA,以确保引水按时上船。引水登轮地点及方式船从西部进入海峡,如果申请全程引水,引水通常在(52°55′S//074°00′W)处登船;如果风浪较大,引水会要求船舶自引到(53°10′S//073°21′W)处上船。船舶在接近海峡向信号台报告时,信号台会临时通知引水上船的时间和地点,船方一定要核对好上船位置并做好各项准备,安全接近登船点。如果船舶是从智利港口开出东行经过麦哲伦海峡,引水一般在西海岸(43°35′S//074°00′W)附近上船,引水上船后经沿岸航线驶抵麦哲伦海峡,中途不更换引水。

从东部进入海峡,如果天气良好,引水员会按预定时间在海图标绘的引水站登船。如果提前到达,引水将用VHF/CH16呼叫船减速接近引水站,如果风浪较大,引水会要求在第一狭水道入口处登船。船舶如果只申请强制段引水,引水上下船都是由引水艇接送。如果是申请的全程引水,船舶也可申请直升机接送,但船方必须符合直升机接送条件。 如引水在太平洋入口上船,引水艇费用比引水费用本身还要高出一倍,而直升机接送引水的费用只有小艇接送费用的一半,因此具备条件的船舶申请全程引水时可申请直升机接送。

另外,据引水员介绍,大型船舶基本都申请全程引航,小型船自引较多,有些自引的西行船舶为了白天通过第三狭水道(PASO TURTOSO)而在PUNTA ARENAS港等待锚地抛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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