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螺旋浆一般多少转(内河船舶螺旋浆一般多少转的)

2022-11-26 08:24 点击:132 编辑:邮轮网

1. 内河船舶螺旋浆一般多少转的

区别是:

首先先说内河船舶:是在江河中行驶的船只,普遍是使用柴油机带动螺旋桨提供动力,优点是体积小,适合吨位小的船只使用,缺点是 抗风浪性能弱,只能在江河中行驶,而且一般压载量很小。

海船:体积大,性能齐全,因为要在海中行驶,所以抗风浪性能要完善,有单独的可以载人的逃生系统。而且一般客船有备用的动力装置,一般是双机双桨,即使一个机舱进水,也可以保证船舶的正常行驶。这都是海上必备的,

所以只能说各自在各自的领域都有一席之地,只能说环境造就的性能与要求不同

2. 内河滚装船培训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 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 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一条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 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 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 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 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第七章 救 助

第四十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 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十九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十二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 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条 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三)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四)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九十二条 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军事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的考试、发证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第九十四条 城市园林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有关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3. 船舶螺旋桨外旋和内旋的区别

船舶内旋好 。

个人认为理论上内旋双桨较外旋双桨推进效率更高,但对于经常航行于沿海海域或港内作业的船舶,因水中杂物多,内旋桨运转时较外旋桨更容易吸入杂物,甚至缠绕桨叶,故多选用外旋桨。

4. 大型船舶螺旋桨转速

快艇的螺旋桨本身是没有转速的,螺旋桨是由快艇上的主机机械带动转动的,机械最高转数应在1850转到1900转,我是有根据说的,而且真实,1976年我应召入伍,就分配在快艇上工作,当时的鱼雷快艇就是主机转速是1850转。这是国产仿苏的,西德进口的机器是1900转,这是主机的转数当时那个年代鱼雷艇,炮艇大部分都安装的这样的主机

5. 船舶内旋螺旋桨与外旋螺旋桨

口诀如下:

上卷

玄功,正功。

第一重

口诀:子午卯酉四正时,归气丹田掌前推。

面北背南朝天盘,意随两掌行当中。

意注丹田一阳动,左右回收对两穴。

拜佛合什当胸作,真气旋转贯其中。

气行任督小周天,温养丹田一柱香。

快慢合乎三十六,九阳神功第一重。

每日子、午、卯、酉四正时,找一阴气重的地方,最好为四高中低。面北而坐,五心朝天,静心绝虑,意守丹田,到一阳初动之时,双手在胸前合什,指尖朝前。引丹田之气沿督脉上行,任脉下归丹田。如此待小周天三十六圈。由慢至快。气归丹田后,双掌前推,掌心向前,掌指朝天,真气随之行至两掌(真气只聚于两掌,切不可放出)。双掌指下垂,掌指朝下,掌心朝下,迅速收回,左手掌心对准气海穴,右手掌心对

准命门穴,真气随手式成螺旋状贯入气海、命门两穴。汇于丹田内。如此意守下丹田一柱香的时间。

待此功练有一定功力,能收发自如,有抗寒之功时可修第二重。

第二重

口诀:极寒午时正,独坐寒冰床。

裸体面朝北,气行小周天。

五心朝天式,打开丹田门。

寒气螺旋入,收发当自如。

合和汇丹田,落雪雪不化。

缩如一寒珠,雪落无化雪。

扩为雾环身,九阴第二重。

每日午时,找一极寒之地,面北背南,五心朝天,坐于寒冰床上(一种玉、一年四季都如寒冰一样)。今人练习可在冰或雪上练习,静心绝虑,启动周天三十六圈,意守丹田片刻,打开气海、命门两穴,分别成螺旋状入寒气,吸一柱香的时间后,关闭以上两穴,丹

田内有一寒球再不停的旋转,越转越大,至到隔体三丈远,收回。如此反复八十一次,练到雪花落体而不化,放气时雪花距体三尺不落为功成。

第三重

口诀:法如第二重,阴阳互相克。

意在修罡气,热火不侵法。

阳中求真阴,九阴第三重。

每日子时,找一极热之地,坐于火鼎之上(今人练习坐在铁板上,下面加火,应慢慢加热,以不能忍耐为度)。面北背南,五心朝天,静心绝虑,起动丹田寒气防止热气侵

入,其方法就是第二重所练寒气用以抗热量。就是“真阳中求真阴”。

第四重

口诀:法如第三重,阴合阴为生。

同为修罡气,静流极之法。

以阴练真阴,九阴第四重。

不拘时间,找一静止不动的水池,五心朝天,坐于湖底,静心绝虑,水位不过脖子,运行丹田真气用以抗水之压力,其方法与第三重相同,待体入水,而衣不湿为成。然后找有流动河水中练,急流下练,而衣不湿为成。到此《九阴神功》成。如用掌把真气放出击人,就是催心掌。

第五重

采气大法

口诀:采气不在气,口闭双目开。

玄机在于目,神气乾鼎聚。

此法为增进内力之法,用以目吸聚宇宙内的精气,主要是修炼双眼,使双眼在对敌时能求察分明,并有摄取敌人神魂之效。每日太阳将出之际,站于高处,双眼平视太阳,带双眼发热时,意念太阳之气由双

目吸入汇于上丹田,吸汇到一定程度自天目穴射出,在由双眼收回,如此反复。

九阴真经补遗

《横空挪移》

所谓之“横空挪移”是一种上乘的身法,需有“螺旋九影”神功作基础。所不同处是在平地或空中,左右不停挪移,其聊不为,以气行之,速度快时可幻化成九个影子引诱敌人。

如果在“横空挪移”中加入“九阴白骨爪”其威力更可增加数十倍。对于怎样横空挪移可根据个人情况,自行决定,今公之二法,以做参考。

口诀:左转一,左转半。

右转一,右转半。

左右转一为不一,横空旋较为太一。

此法为南天居士柳无罡所创。

口诀:左旋右旋天地旋,左踏右空平地旋。

合手阴阳为上旋,右踏左空旋不为。

此法为重阳真人王重阳所创。

以上两法全凭个人参悟,悟多得多,虽为身法,实含天地玄理。

注意事项:

1.凡习此功必须参照“九阴行功口诀”进行,以防走火。

2.习此功主要为子、午两时,其它时间也可。

3.必须选一处绝对安静,空气必须流畅。

4.此功中的呼吸均为鼻吸鼻呼。

5.习此功贵在持之以恒。

6.功中会出现各种幻境,千万不可惧怕,要顺其自然。

7.练功中出现自然腾空,应顺其自然,千万不可妄加意念。

《鬼狱阴风吼》

此功属内功之高乘,为音波功的一种,是以音伤人的奇功。本功不但可以音伤人,以音索魂,也可以音布罡气,其威力无比,其音如地狱鬼吼,阴风阵阵,使人不攻自退,不寒而栗。

正功

第一重:面北而坐,取五心朝天式,上身正直,虚灵顶劲,舌抵上腭,下颌微收,双目平视。双手于下丹田处成托式,即掌心向上,掌指相对,意守丹田一柱香,引真气自督脉、任脉行到中丹田,并在此汇聚成乒乓球大小的真气球,其色赤。口中默念“嗨”字音,意念中丹田之真气化作音波一圈圈扩大,如水中落石而成波纹之状。直到碰到皮肤反弹回(皮肤有弹性之样)如此反复练习81次。

第二重:在第一重的基础上向体外扩散,意念加入音波与宇宙共振,产生共鸣,其方法同上。

注:自内向外旋为散,

自外向内旋为聚,

散聚合适为阴阳平衡,

阴阳平衡为万物之本,

武学同理也。

第三重:自然站立,双脚与肩同宽,双手自然放于两腿外侧,百会上顶,舌放平,双目平视,调整呼吸,意守丹田一柱香的时间,然后点头,吸气、收腹,口发“鬼”和“怪”字的连音,同时意引丹田真气随声音向外扩散;抬头、呼气、口闭,意收回真气归中丹田,如此反复练习。

一点一抬,

一上一下,

上下起到,

喉轮自开,

开通喉轮魔音自现

第四重:无相音罡

所谓“无相音罡”就是音罡无形的意思。音罡它是一种不同于罡气的东西,其秒音无穷,不但可防敌护体,也可以音控他人或给他人治病。其练法很简单,只需把“九阴神功”的“先天真气”与“鬼狱阴风吼”之音合二为一就可,具体练习方法可参照以上两法自悟,

在此不在详述。

九阴真经续

九阴白骨爪

《九阴白骨爪》号称天下第一爪,其爪力无比,出爪时阴风四起,鬼气回荡,使人不攻自惧。而且其爪可使头骨成孔而不碎,爪心有强大的吸力可隔空取物或吸取他人功力,爪指有强大的透劲可隔空伤人。一收一放,一开一合,合乎武学大道之理。

正功

第一重金丝手

口诀:面北背南朝天坐,气行任督贯大椎。

意聚丹田一柱香,分支左右聚掌心。

打开气海命门穴,气满冲贯十指爪。

旋入阴气一坤炉,放收来回金丝手。

凡习九阴白骨爪需先习九阴神功百日,找一极阴之地,最好为四面高中间低之处.面北背南,五心朝天坐于低处。双手放于膝上,手心朝下,意守丹田一柱香的时间。打开气海、命门两穴,旋转吸入阴气汇于丹田。同时从任、督两脉上行汇于大椎穴片刻,从左右肩井穴流入掌心,并在掌心汇聚。突然气满,把双掌鼓支起,双掌自然抬起与胸平。五指自然下垂,待抬到位置后,双掌心之气突然贯入双手十指,十指由于贯力抬腕双手交爪(十指成半圆形,手指不

准内扣),真气由十指射向远方,然后十指内扣、回拉(就象射出去的是丝,然后在把丝拉回来一样),意念左右手各五条丝变为一条,被拉回手心,如此反复。收功,回拉手心后,气从

原路线回到丹田,温养一柱香。

第二重摄魂大法

口诀:打开丹田前后门,三昧磷火化无形。

吸进鬼狱阴鬼精,阴功在此更为进。

此法是一种极秘之法,可开通人的死生之谜,吸取鬼魂之气,同时也可用此法吸他人的功力和元神。找一坟场,在半夜无人之时,面北背南,五心朝天,左掌心向上,大拇指扣小指其它三指伸直。左手立于胸前,掌心朝左,大拇指、中、无名、小指内扣,食指伸直,口念咒“探地达摩,无相无上,摄阴摄魂,无畏无惧,阴阳合和,人鬼交战,吗咪呗咪‘口奄’”

念三十六遍,一遍过于一遍,到最后一遍,只需“吗咪呗咪‘口奄’”。然后双手抬到头上方,合掌,指尖朝天,打开气海、命门两穴,从两穴内射出阴气,成螺旋型由小到大,如龙卷风一样把野魂阴精卷入两穴汇于丹田,练习一柱香的时间后,开始炼熔。双掌放于膝上,掌心朝上,意守丹田中的无数阴魂阴精被丹田阴气形成环状,封闭在内不能出来。意念丹田封魂球开始旋转,同时意念坟场突然起了无数磷火,用同样方法把磷火吸入丹田封魂球外圈,燃烧炼熔阴魂,由慢到快不停旋转,火由小到大,直到化尽为止。收功,温养丹田一柱香。如果用来吸取他人功力或元神其方法于上面同理。

第三重白骨练爪

习此功需摄魂大法有所成就之后。

口诀:白骨头上悬,幻化为二骨。

阴精悬九穴,左右手中擒。

合和为阴珠,吸阴吸精鬼。

齐汇坤炉内,回返丹炉内。

面北背南,五心朝天,坐于坟场中,意守丹田片刻,意守自身前后有九座坟,突然裂开飞出九个头骨,这时意念打开气海、命门两穴,射出旋转真气由小到大,把九个头骨给悬起来,位于本人头顶上方左右,缓慢旋转。从每一个头骨的两眼射出一条红气线,分别射入百会、玉枕、膻中,左右肩井穴,灵台、气海、命门九大穴道中,并且在每个穴道中渐渐汇

聚成一个球,然后这九个红球同时从任督两脉汇于丹田,意守丹田使之气化合。然后运气两掌贯足真气,由于反向力,双掌抬起平胸,在贯入十指,十指突然变爪,这时意念那九个头骨互

相幻化,变为两个头骨于胸前方。掌心外突把两个头骨吸入掌中,随后十指内扣抓住头骨,放出真气把头骨抓成十个小孔,然后吸回真气,同时吸取头骨内的阴精归于丹田。收功,温养丹田一柱香.此功练习一段时间后,可改为实际练习,即在身左右放上真的头骨,运用真气把九

个头骨旋转起来进行练习,待能把头骨隔空袭来抓成孔而骨不碎,九阴白骨爪成矣。练之此境界需配合外功练习即第四重。

第四重外功

口诀:气至丹田贯十指,倒行古树狸猫功。

抓石打铁练指力,内外合修白骨功。

平常把内气贯于十指用以隔空取物,在以十指抓,练硬物,所用之物应由轻到重,由近到远。在者可以倒立于树旁,双脚依树,然后用十指抓树缓缓上行,以练指力。此重应与第三重同练。

第五重

练到第四重此功已成,此第五重为加深功夫,其阴毒程度更甚。用古时棺材、蝙蝠血、砒霜三种物体加水加热后,用以漫手,再练内外功,这样手上有剧毒,以此手伤人无救。

注意事项:

1.凡习练《九阴真经》的武功,必须按照《九阴行功口诀》进行练功,否则不但武功习不成,还会有走火入魔之险。

2.习《九阴白骨爪》所用之头骨,可用动物头骨代替,古时有人用活人头骨练习这太残忍,有伤天道,故不可学之。

3.凡习练《九阴真经》的武功,必须先习《九阴行功口诀》中的“护阴大法”以防阴毒侵体。

《螺旋九影》

《螺旋九影》为武林上乘轻功,集身法、步法、罡气于一体。可平地拔起数丈,也可平空飞行万里,身体周围有一层自然罡气,可攻击外敌。练之上乘可幻化出九个身影于佛门无上神功“莲台九现”有相同的功效。

正功

凡习此功最好先练《九阴神功》一段时间,以起到事半功倍。

第一重:

室外练功,不准迎风,松去身体裹缠之物,活动一下全身关节,用意念放松全身筋、骨、肉、皮等。然后面北取五心朝天或盘坐,上身正直,虚灵顶劲,舌抵上腭,下?w微收,双目平视,双手掌心朝上,掌指相对,捧放于丹田处,意守丹田一柱香,接着双手轻轻向上捧,沿任脉路线至膻中穴处,双手变为捧莲花状即双手心相对,掌根相抵,掌指朝上,双手十指自然张开,接着上捧至头顶,同时缓慢吸气,意念随上捧之势,将大地之阴气由会阴穴成

螺旋状吸入,经中脉上升以头顶百会穴成螺旋状射出;然后双手变掌心向下,并向下压到丹田处,同时呼气,意念随双手下压之势,将天上之阴精螺旋状吸入百会穴,经中脉由会阴穴成螺旋状射出,如此反复练习。

第二重:

第一式:面北而坐,功接上重,五心朝天,上身正直,虚灵顶劲,舌抵上腭,下颌微收,双目平视。双手轻轻提起,掌心朝下,掌指相对放于中脘穴处,双手中指间距离约

为一掌宽,双肩下沉,双肘下坠,双臂要“圆鼓”。意念会阴穴射出螺旋状阴气把身体旋入地下,至到地极处。突然螺旋阴气收回,身体如弹簧一样被弹回地面。

第二式:要领同。轻抬双手,掌心朝上,掌指相对,高举至头上方,双臂微曲,似曲非曲,似直非直,意念百会穴射出螺旋状阴气,如飞机之螺旋桨,把人身托起,飞到九重天方为极限。此时人体在天空飘浮,突然阴气收回,人从天空掉回地面。

第三重:

在第二重第一式的基础上打开气海穴,命门穴射出螺旋状真气,环绕身体自左到右,这时意念身体随螺旋真气之力上升,或平空飞行。同时在练功中加入有外敌入侵,不能入或击伤之意,可同时练习环身罡气。

第四重:

此为加深功夫,即在水中练习以上各功,其要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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