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08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学院防火安全工作,明确学院各部门应履行的防火安全职责,规范防火安全工作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吉林省消防条例》 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学院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使防火安全工作与学院的发展相适应.
三,学院防火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院长领导下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四,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维护防火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义务.
五,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中的各项制度,自觉维护防火安全.
第二章 各项制度
第一条 消防安全制度
一,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二,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应急照明完好.
四,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五,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专人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灭火器等抢险物资.
六,图书馆,木工房,开闭所,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七,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八,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院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九,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酒精炉,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十,校内住户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十一,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防事故发生.
十二,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条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一,每学期召开两次大型消防安全工作会,并制定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春冬重点防火期都要提前召开大会,严格要求,全面布置,具体安排落实防火应急预案.
三,每月召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总结上月工作,布置本月工作要点,提出整改意见.
四,每周一各系负责人和各值班人员将上周检查情况做以汇报,并具体安排本周消防工作重点.
五,会议记录齐备,内容详尽,重点内容有重点标记.
八,节假日之前召开全院安全工作大会,落实校安全防火应急预案,做好排查隐患工作,确保学院安全,杜绝一切火灾事故.
第三条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楼值班员必须仔细进行安全检查,关闭水电气,每天下班前要由专人检查本部位水电气等.
二,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仔细检查各部位,尤其是防火重点部位,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理汇报.
三,保卫处指定专门的消防人员,应经常巡查学院的辖区,经常检查消防器材和设施,使之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四,学院每月由院主要领导带队,保卫处,学工处,各系负责人参加,对各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应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落实好防范措施.
五,重大节日,寒暑假前由分管消防院领导带队,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对全校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
六,重大活动开始前必须对活动场所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对用电负荷等进行核实,应急照明是否完好,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器材是否齐备,必须指定专人打开疏散门,防止事故发生.
七,学院设立专职防火员,经常巡查全校公共部位,消防重点部位,重点实验室等,发现火险隐患及时处理和向部门领导汇报.对于重大火险隐患应下发火险隐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八,专职防火员经常检查和维护全校公共部位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使之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第四条 消防宣传,培训制度
一,学院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由学院消防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安全委员会确定一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责任人,负责开展学院内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学院内设有消防宣传阵地,在学院内设有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学生宿舍楼内设有消防警示牌.
三,学院内经常组织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每年119宣传日开展一次学生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活动;利用每年新生入学军训,组织一次消防灭火和生演习.
四,在冬春季节,重大节日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对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学生放假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学院个体经营户业主要普遍掌握防火公约,消防安全常识,素质普遍提高,掌握火灾预防和生自救常识.
第五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要时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二,严禁下列行为,违者予以通报批评或罚款等处罚: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三,学院下列场所或部位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符合标准的疏散指示标志:
(一)疏散走道,疏散门;
(二)楼梯,电梯及其前室;
(三)超市,商场,台球厅,宿舍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四)配电室,消防控制室.
四,消防疏散设施,设备应当指定专人管理.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装置,消火栓系统,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必须委托专业维修公司定期测试和维修保养.
五,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设施,不得改作他用.消防给水系统需停水维修时,应当报保卫处消防科备案.
六,学生宿舍楼配备救生缓降器,疏散楼梯等逃生自救工具,并由专人管理.
七,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疏散设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有关问题,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 消防设备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备,器材是用于预防和扑灭火灾的安全防护设施,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和移动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准在消防设备,器材旁及消防通道堆放杂物,不准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非消防用途.
二,因公施工,作业需动用或移动消防设备,器材的部门,需书面向保卫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用或移动,并在施工,作业完成后将设备,器材恢复原位.
三,消防科要认真做好消防器材,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发现遗失,损坏或失灵的设备,器材,要立即报告,争取补救措施,并追查原因及做好记录.
四,当值人员和当值消防主管要每日,周对消防设备,器材进行例行检查,每周要对烟感,温感等报警装置进行测试,并向保卫处消防科报告测试结果,同时做好检查记录.
五,保卫处消防科每月要对学院所有的烟感,温感等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淋,气体灭火,自动报警和紧急广播系统及防火卷帘门,排烟风机排烟阀等联动设备和应急照明系统进行一次详细的维护保养,并做好保养记录.
六,保卫处消防主管每月须对学院所有的干粉灭火器进行压力表,保险塞,压把,喷射软管的检查,并将灭火筒摇晃数次,防止筒内的粉末受潮沉淀结块,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规定
一,火灾隐患整改的范围
(一)违章进入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疏散门边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整改办法
(一)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二)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三)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学院报告.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对保卫处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构.
八,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灶房,焊接操作间等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操作时必须有人监护.操作间严禁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二,礼堂,图书馆,资料档案室,库房,营业厅,餐厅等处如需动用明火,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批准,落实安全措施,配足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准留有火种.大风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三,仓库,车库,液化气站等使用明火作业的场所应当远离;易燃与易爆物存放场所应当分离.上述场所与教学区或人员密集区应当远离,不准近距离作业.生活区,库房,维修场所安装使用固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对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四,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废弃的放射性有毒固体,液体,气体处理排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准点燃或随意排放.
五,用电线路和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
六,学生宿舍楼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棒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液化气灶,酒精炉等工具,一经发现即没收,并予以通报批评.
七,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发热的部位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八,校内严禁下列用火行为:
1.不经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动用明火.
2.焚烧废弃物,垃圾和树叶.
3.燃放烟花爆竹.
4.携带火种,火源进入重点防火部门,或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
5.动用明火时,违反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九条 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执行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熟悉和掌握物资的性能,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懂得其性质,危险程度,保管和灭火方法.
三,库房内物品要分堆贮存,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不应小于库房门的宽度.库存物品的垛距,墙距,柱距,灯距,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每幢库房应规定贮存限额.
四,库内物品要根据不同性质分类存放.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要分类存放.化学危险品与非危险物品要分开存放.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耍分开存放.
五,能自然的化学物品和闪点在28℃以下的易燃液体应贮存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发现温度升高可能引起燃烧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六,发现化学物品的包装,容器破损,残缺以及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进行安全处理.
七,在贮存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禁止进行试验,分装,封焊,修理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动作.装卸易燃,易爆,氧化剂,强酸等化学药品必须轻拿,轻放,避免震动,撞击产生火花.
八,仓库区域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明显的宣传标志.库房内不得设办公室,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九,库房内电气设备应按规定安装,并定期检查.不准拉临时线,不准使用高功率灯泡,不准使用电钟,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移动式的动力和照明线路应采用软质胶皮线,须架空固定.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十,仓库内要经常保持清洁,库房内及其周围的包装纸箱,稻草,碎纸头,木板条和杂草等易燃物品要及时清除.油棉沙,油抹布和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在工作结束后,要放到库房以外的安全地点.
十一,学习和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识,经常检查和保养好消防器材,懂得各类灭火器材的性能及其使用方法.
第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一,院防火重点部位
(一)学生宿舍楼
(二)图书馆
(三)档案室
(四)礼堂
(五)办公楼
(六)网络中心
(七)配电房(含变电室)
(八)商服中心
(九)餐厅
二,防火重点部位的划定
1,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
2,财产存放集中的部位.
3,人员活动或居住密集的部位.
4,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部位.
三,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
1,各防火重点部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防火安全工作,把防火安全纳入行政工作议事日程,与教学,科研等项工作同计划,检查,评比.
2,执行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各防火重点部位的第一把手要全面负责防火工作,把防火安全纳入思想教育和行政管理的工作中去,常抓不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措施落实,工作到位.
3,设立防火安全员,有条件的组建义务消防组.
4,防火重点部位都必须落实消防法规和学院制定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结合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落实措施,所属人员要了解制度和措施的内容,并能认真执行.
5,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放置明显方便位置.不得埋压和随意挪动,要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
6,普及消防知识,做到人人会报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的火灾.
7,重点部位消防通道要畅通,不得堆放其他物品和易燃,易爆品.
8,严禁违章用电,不得乱接电源和私拉电线,不准使用蜡烛或其他明火,不能使用电炉,酒精炉,电热杯,简易热水器,不开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灭.
9,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发生重大隐患要在限期内整改.
四,保卫处要加强对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
1,定期对防火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要及时要求整改,登记,监督有关单位,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
2,熟悉掌握重点防火部位的情况,指导,检查,考核各防火重点部位的防火工作.
3,一旦发生火灾,要快速到现场,及时报警,组织指挥扑救,保护现场,协助消防机关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 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熟练操作火灾报警系统,明确各报警器所在位置,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第十二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一,组织指挥机构
按照《机关,团体,企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长春税务学院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学院火灾事故应急工作.
(一)指挥机构
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救灾指挥部:
总指挥:宋冬林
副总指挥:金硕 张喜山 郝中华 袁贵成
成员:张向阳 徐力 王刚 董云峰 王玉华 于金欢 李明勋 徐国权 徐长岭
其职责: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指挥.
现场执行指挥:张喜山
现场执行副指挥:袁贵成
职责:根据总指挥部的命令,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指挥,组织协调抢险,救援等工作.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1,报警及扑救,抢险组:
组长:袁贵成
副组长:张向阳
成员:王玉华 李悍卫 张浩霖 罗全军
职责:负责扑救初期火灾,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并根据指挥部命令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2,疏散组:
组长:于金欢
成员:关军元 李冬冬 马晓旭 林东亮 赵喜今 毕荣发 各系辅导员 宿舍管理员
职责:负责组织并引导火灾发生的部位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
3,引导组
组长:孙禹林
成员:田洪飞 王利国 王春海 易晓奇
职责:负责校园外救援车辆及人员的引导.
4,警戒组
组长:易大华
成员:徐力 王刚 董云峰 于洪波 申健 张文旭
职责:在火灾发生的部位进行警戒,保护现场,防止其他人员进入.
5,医疗救护组
组长:徐长岭
成员:张树国 王巍 110巡逻车 医务人员值班人员
职责:负责伤员的现场救护及现场救治.
二,应急处置
当发生火灾时,发现者应立即向学院保卫处校园110报警,保卫处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并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根据火灾情况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一)如局部发生火灾,火势很小,极易扑救,发现人员要及时向保卫处报警的同时利用现场灭火器具进行扑救,保卫人员赶到现场后,可视火灾情况及时调整其他部位的灭火器具和消防设施进行扑救.
(二)如火势较大有可能蔓延时,保卫处要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学院位置:净月大街与博学路交汇处向西200米).同时向校领导报告并通知有关人员启动应急预案,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各工作小组自动组成,迅速到位,按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1,报警及扑救组要立即调集所属成员和灭火器具,对火灾现场进行有组织的扑救和控制火灾,并对水,电,煤气,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灾害源采取紧急措施,对财务室,档案室和重要设备装箱转移,同时进行加固,支撑,密封防水等应急处置,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火场情况.
2,疏散组要迅速打开起火部位疏散门,组织火场人员按疏散路线撤离到安全地带.
3,引导组要派出人员和车辆到学院门口迎候消防车等,并引导到现场.
4,公安消防队赶到现场后,扑救组撤离现场,转为警戒任务,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外围警戒.火灾扑灭后,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现场保护.
5,医疗救护组根据现场情况做好救护救治工作.
三,保障措施
校园内发生火灾,现场执行指挥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按预案组织救灾.
学院全体师生员工都有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灾义务,学院全体工作人员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各部门必须做到无条件服从学院火灾指挥部的调度和指挥.
学院报警电话:84539119
公安消防报警电话:119
四,灭火救援
(一)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和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二)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6,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求助.
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三)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四)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五)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章 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果与上级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长春税务学院
200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