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夜间航线灯(船舶夜间航行灯)

2022-11-25 18:48 点击:69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夜间航行灯

船舶航行灯的报警解除方法是按上或者是下键就可以解除。船舶航行灯左边是红色的,右边是绿色的,分为上、下二个灯泡,分别是二个开关控制,当在夜间在使用航行灯时,灯泡出现故障就会报警,这时只需要按上或者下的航行灯开关键,就可以消除警报。

2. 船舶夜间航行灯号

大副、二副、三副的主要职责与分工:

(1)大副是船长的主要助手。在船长的领导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职责并协助船长搞好安全航行;主管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其他运输管理工作,以及甲板部所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2)贯彻执行公司指示和本船船务会议的决定;制订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经常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本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做好甲板部船员的思想工作,搞好部门内和部门间的团结与协作。

在公司或租船人代表在船期间,执行好代表人的指示。

(3)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管理。

2、二副:

(1)开航前,按船长指示备妥所需的国旗、海图及有关资料,划妥航线并标出航向;及时启动陀螺罗经,负责电子助航设备的使用、保养和航前的检试,将准备情况报告船长。

(2)在可以领到英版航海通告的港口,应积极通过船长主动向代理索取。外购海图后,及早将图号报公司。

(3)在海上航行时,每天填写并与二管轮交换正午报告;每航次结束后及时填报航次报告。

(4)进出港口、靠离移泊时,在船尾按船长的指示指挥工作,并将现场情况和周围环境及时报告船长。

(5)按时向大副提出所管仪器、设备的修理项目。修船期间做好所管的修理项目验收及大副指派的工作。

(6)负责提出所管仪器、设备的修理项目。以及备件、物料、航海图书资料的请领或外购清单。

(7)当船进坞和出坞前,应对测深仪发射接收体的水下部分进行检查,保养并做好记录。

3、三副:

(1)督导一水(Abled Body/AB) 保养引水梯及其配件,以符合国际公约要求.(2)求生与灭火设备之定期保养与检查.(3)各种讯号通讯设备(包括旗号,灯号,雾号)之保管及督促AB 整补保养.(4)所保管之物品,应作成清册,以便列入移交.(5)Logbook 副本妥善处理,依航次装订成册,每航次结束后寄回公司备查.(6)制作「各级船员证照效期表」(MARSM2-I-016A)陈报船长签阅后寄回公司.(7)时钟之校对,气象图之抄录.(8)注意电台及海岸电台之联络通讯办法,如有变更应即按新办法处理.扩展资料:船长在执行航次任务时的具体职责是:

1.审批大副编制的货物配载计划,亲自监督危险货物的装卸,严格执行乘员定额和载重线规定,不得超载。

2.开航前,主持航次会议,通知各部门做好航次任务的一切准备。

3.航行中,督促船舶各部门认真落实航次计划,做好消防等演习工作,积极应对各种检查,积极防御海盗。

4.停泊期间,布置好值班等注意事项,配合港口当局做好相关事宜。

5.出现海事事故或危险情况时,及时联系救援并组织自救。

在船舶沉没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可以下令弃船,但应尽量提前获得船舶所有人的同意。

弃船时,积极组织人员撤离船舶,收集好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种记录簿、国旗等重要文件和物品。

船长应在确认所有人员和重要文件、物品已经安全离船的情况下,最后离船。

6.船舶检修时,认真审核各种修理计划等。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船长的各项职责并不因引水员(引航员)在船引领船舶而解除。换句话说,即便在进出港口、通过狭窄水道等由引水员在船上引领船舶航行时所发生的事故,如刮擦、碰撞、搁浅、沉没等,也均由船长负责。

因此,船长在船上的职责是绝对的。

3. 船舶夜间航行灯亮

航行灯:是船舶照明系统中的一个独立部分,是保证船舶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灯光信号。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它的明亮,以表明本船的位置、状态、类型、有无拖船等,从而防止周围或过往船舶误会,造成海损事故的发生。航行灯由前桅灯、主桅灯、尾灯、左右舷灯和前后锚灯组成,用于船舶夜航和指示船舶的状态和相应位置。驾驶台设置专用的航行灯控制箱或控制板,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两路供电。航行灯灯泡一般为60W的双丝白炽灯。每盏灯具都为双套,其中一个做备用,可在控制箱上进行切换。

2.

信号灯 :是船舶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灯光标志,特别是夜间航行,更是不可缺少的通信联络的工具之一。信号灯的控制一般是集中在驾驶台,要求两路供电。

4. 船舶夜间航行灯怎么开图

飞机夜间飞行时,一般能看到3种灯

1.航行灯,位于翼尖,左红右绿,持续亮,便于飞行员在夜间目视判断飞机的航向

(补充说明:在飞行员左侧机翼尖上的是红灯,右侧机翼尖上的是绿灯,机尾上装有一盏白灯。飞机在夜间航行时,必须打开航行灯。如果飞行员能同时看见三盏灯,这说明在自己的上空或下方有飞机在飞行,这时是没有危险的。如果只能看到红色和绿色的航行灯,说明有一架飞机正在迎面飞来,有对撞的危险,要设法避开。如果只能看见一盏红灯或绿灯,那说明在左侧或右侧有飞机在飞行,只要不偏离航线是不会相撞的。)

2.频闪灯,也在翼尖,白色,顾名思义闪~~,其亮度极大,主要作用防撞

3.红闪灯,机身上部、机腹、尾翼顶端,红色闪动,频率比频闪灯慢,有点像警车上的灯,主要作用是在地面提醒人员不要随意靠近,比如飞机启动发动机时

其他什么着陆灯、滑行灯起飞之后就关了,一般看不到

5. 船舶夜间航行灯怎么开

        船舶夜间航行灯的开法是左红右绿,红灯是船舶左侧,绿灯是船舶右侧。船头的灯光,船舶两侧的灯光,船尾的灯光等,每一种灯光都会有不同的状态,看到船舶航行灯颜色,就能判断出船舶的状态如何,从而进行避让。

        航行灯配有供电和控制设备,当任何一盏航行灯发生故障时,驾驶台内的自动指示装置都应当能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但有的船舶航行灯故障报警系统故障,不能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6. 船舶夜间航行灯信号图

按照国内做法,夜间掉头在驾驶台雷达桅开垂直上红下白环照灯。

在 夜间航行时,如果我们只看到某船的 尾灯,说明本船在该船的后方;如果同时看到某船的 红绿灯,说明本船在该船的正前方;如果只能看到某船的 红灯(或绿灯),说明本船在该船的左方(或右方)。

同时,还可以根据 前后桅灯在不同时刻的位置变化,判断出该船的航行方向。

7. 船舶夜间航行灯在驾驶台怎么开

该巡航飞机灯安装在什么位置如下:

1、航行灯航行灯一般出现在飞机的双翼之上,它所呈现的颜色为左红右绿,而且并非闪烁,是持续亮着的,它的作用是方便飞行员在夜间的时候,判断飞机的航向是否发生出错。一般来说,在机尾还安装了一盏白灯,而且规定上是飞行员在夜间行机的时候,一定要将机翼上灯光打开。

如果看你看到的是红绿白三种颜色的航行灯,说明自己的上空或者下方有飞机的行道路过,这时候并没有什么危险,如果只出现红灯和绿灯,那就说明正有一架飞机迎面而来,需要暂时偏离航线进行避让,否则可能存在对撞的危险。

2、频闪灯,一般也在机翼的翼尖,所呈现的颜色是白色的,它的特点就是闪烁,在天空亮度极大,如同两颗星辰一般,主要是用于飞机会机,或者在夜间路过一些区域时候,起到一定的警示,防撞的作用。

3、红闪灯,一般出现在飞机机身的上方,机腹或者尾部这三种地方,颜色为红色,呈慢频率闪动的形式,其实类型上有点像警车上伴随警报声闪烁的警灯,它的作用就是提醒地面人员不要靠近飞机,一般在飞机夜间发动,也可能是在降落,迫降的时候才会闪现的,一般情况下我们是看不到的。

8. 船舶夜间航行灯白天开

  船的航行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  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白光,装于桅杆顶端。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在航的机动船、船队、工程船、海巡艇、航标艇、危险货船应按下列要求显示船舶号灯。  一、 在航的机动船  除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船舶长度为50米以上的机动船,还应当在后桅显示另一盏白光桅灯;除快艇船外,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条件不具备时,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绿并合灯一盏,也可以显示红白绿光三色灯一盏,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号灯。下列船舶在航时,除显示前面规定的号灯外,还应当:  1、快速船白天和夜间均显示黄闪光灯一盏。  2、限于吃水的海船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三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个。  3、横江渡轮夜间在桅杆的横衍两端显示绿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在桅杆横衍的一侧悬挂双箭头号型一个。

9. 船舶夜间航行灯信号

飞机信号灯有:

①着陆灯:飞机起飞、着陆时用以照亮机场跑道,有固定式和活动式两种。有些着陆灯还兼有滑行照明作用。活动式着陆灯功率较大,带有电动机构,可以收放。着陆灯光强可达数十万坎(1坎等于0.9814烛光)。

  ②滑行灯:用于照亮飞机滑行前方跑道和滑行道。滑行灯的灯光水平扩散角比着陆灯大数倍,达数十度,能满足滑行时宽视界的要求。

  ③航行灯:显示飞机轮廓位置和运动方向的机外灯光信号装置,防止飞机在空中或地面相撞。航行灯采用功率为数十瓦的航空低压白炽灯泡作光源并带有反射镜和滤光罩。航行灯有装在机翼两端的翼灯(左红、右绿)和装在机尾的尾灯(白)。国际上对航行灯的位置、颜色和空间能见范围有统一规定。能见距离取决于飞机飞行相对速度和飞行员从看清航行灯到做完机动转弯所需的时间。各种飞机航行灯飞行方向光强有 30~150坎,在7000米高度时能见度达15~20公里。尾灯最大光强为3~50坎。

  ④防撞灯:与航行灯配合显示飞机位置以防碰撞,又称“闪光灯”,通常在机身上下各装一只。防撞灯多采用电机旋转式。一半外壳为反光器的白炽灯泡安装在红色滤光罩内。为提高可靠性,常装有两只灯泡,由电动机传动旋转而形成闪光,每分钟闪烁80~90次。

10. 船舶夜间航行灯图片

船舶照明是船舶航行、作业以及船舶管理工作人员生活的必要条件。通常包括确保航行安全和人员安全照明(如航行灯、信号灯、救生艇区域照明)、船舶工作场所照明(如驾驶台、机舱和甲板装卸照明)以及生活区域照明等。与陆地照明系统不同,船舶照明系统按照供电方式不同可分为主照明、应急照明、临时应急照明和航行灯与信号灯照明几种类型。

1.主照明系统(正常照明系统)

船舶主照明系统又称为正常照明系统,分布在船舶内外各个生活和工作场所,提供各舱室和工作场所有足够的照度。正常照明是全船的主体照明,由船舶主发电机供电,经过主配电板上照明汇流排直接向各照明分电箱供电,然后由照明分电箱向邻近舱室或区域的照明灯具供电。其中正常照明包括:1.舱室主照明,如顶灯的大部分; 2.局部或辅助照明,如床灯、壁灯、盥洗灯等; 3.装卸货强光照明;4.室内外走道半数以上的照明; 5.各舱室必须备有的插座等。

2.应急照明系统(大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是在主电网发生故障不能工作时投入使用的。应急照明由应急配电板经应急照明分电箱供电,电压可与正常照明相同,也可用低压电。船舶应急照明系统主要分布于机舱内重要处所、船员和旅客舱室、艇甲板及各人员通道。此照明要求在所有其他电源发生故障和在各种横倾条件下,至少维持3h;应急照明灯上应有明显的标志,或在结构选型上与一般照明灯具不同。

3.临时应急照明(小应急照明)

在主照明和应急照明系统发生故障时,临时应急照明系统应能发挥作用。它的灯点少,无照度要求,灯具涂以红漆标志。主要分布在驾驶台,船舶重要通道,扶梯口和机舱重要处所。小应急照明由蓄电池组供电,与主、应急照明系统之间有电气连锁;临时应急照明系统不得采用荧光灯为光源,更不得设置就地开关。它应能连续供电30 min以上。

4.航行灯与信号灯系统

1、航行灯:是船舶照明系统中的一个独立部分,是保证船舶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灯光信号。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它的明亮,以表明本船的位置、状态、类型、有无拖船等,从而防止周围或过往船舶误会,造成海损事故的发生。航行灯由前桅灯、主桅灯、尾灯、左右舷灯和前后锚灯组成,用于船舶夜航和指示船舶的状态和相应位置。驾驶台设置专用的航行灯控制箱或控制板,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两路供电。航行灯灯泡一般为60W的双丝白炽灯。每盏灯具都为双套,其中一个做备用,可在控制箱上进行切换。

2、信号灯 :是船舶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灯光标志,特别是夜间航行,更是不可缺少的通信联络的工具之一。信号灯的控制一般是集中在驾驶台,要求两路供电。信号灯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某些国家的港口和狭小水通道的特殊要求,远洋船舶的信号灯设置比较复杂。这些信号灯通常安装在驾驶台顶上专设的信号桅或雷达桅上,按照规定数盏(8~12盏)红、绿、白等颜色的环照灯分成两行或三行安装。

常见的航行信号灯:

(1)桅灯:是一种按国际航海规则装在前后船桅上的白色信号灯。用于指明夜航船行方向,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高出其他灯光,并从船正前方向每一舷正横后22.5°内,在225°的水平光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白灯。它主要用于显示本船动态与尺度和辨别他船尺度与动态,并是供判断船舶对遇及接近对遇局面的视觉装置。

(2)舷灯:是指安装在左舷的当船舶航行时自船首至左方的112.5°水平弧内发出不间断红光的红灯与安装在右舷的当船舶航行时自船首至右方的 112.5°水平弧内发出不间断绿光的绿灯的统称。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处,显示不间断灯光的白灯。从船正后方到每一舷的67.5°内显示135°的水平光弧。其能见距离按船长分别要求为3和2nmile。用于显示本船的动态和辨别他船动态,并供判断船舶交叉相遇局面或追越。

(4)拖带灯:置于尾灯的上方,与尾灯同为135°的水平光弧。根据《国际避碰规则》的规定,船长大于或等于50米的船舶的拖带灯规定要求最低能见度为3海里,船长小于50米的要求能见度为2海里。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比如船前部一盏白环照灯即锚灯,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大于4.5m,船长大于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大于 6m。

(6) 仪表指示灯:反映所指示设备工作情况的灯,在船上的很多地方都能见到。

(7) 灯塔:是大型的固定助航标志,主体结构一般为塔形,顶部装有高强度的发光设备,灯光射程一般为15-25海里。灯塔供船舶测定船位、确定航行方向,引导船舶航行或指示危险区(险要的沙洲或暗礁以及通往港嘴的航道)。常设置于视野开阔的重要航道、海岸、港口、河道或险要碍航物附近。不过伴随着航海技术的迅猛发展,雷达应答器、DGPS系统、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综合导航体系的建立,灯塔的导航作用越来越被弱化,导航价值在日益减少,但其拥有着潜在的历史文化价值,成为了各国追捧的人文地理坐标。

(8)浮标和灯浮标:指浮于水面的一种航标,是锚定在指定位置,用以标示航道范围、指示浅滩、碍航物或表示专门用途的水面助航标志。浮标在航标中数量最多,应用广泛,设置在难以或不宜设立固定航标之处。装有灯具的浮标称为灯浮标,在日夜通航水域用于助航。

正所谓:“人有人言,灯有灯语,”灯语也是一种通讯工具,夜晚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就是靠各种灯光的变化进行交流和沟通,以保证船舶正常有序的通行。

11. 船舶夜间航行灯的作用

船舶起航后在夜间要开航行灯,用来指示船舶的方位,在两船舶相互对遇时,来提醒对方船舶,需要开启的灯光分别是船首桅杆的桅灯一盏,驾驶台上面桅杆的桅灯一盏,驾驶台两侧的灯,左边是一盏红色的灯,右边是一盏绿色的灯,船尾桅杆一盏尾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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