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档案的管理制度(船舶档案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2022-11-24 23:18 点击:126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档案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发答:一、持有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大副。

二、申请大副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大副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海学

(2)船舶值班与避碰

(3)船舶操控

(5)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6)海上货物运输

(7)船舶结构与设备

(8)船舶管理

2. 船舶档案的管理制度是什么内容

国际海事组织于2017年7月19日通过的FAL.2/Circ.131,MEPC.1/Circ.873,MSC.1/Circ.1586和LEG.2/Circ.3号通函,把船上应配备的证书或文件清单做了更新,结合通函、船旗国和实船文件记录的要求,下面按各公约要求,梳理一下船舶应配备的证书、文件和记录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括号内为相应公约要求出处,以及具体时间和总吨要求),内容仅供参考。

【由船旗国签发】

1、国籍证书;

2、最低配员证书(SOLAS CV/R14.2);

3、电台执照;

4、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证书;

5、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BCC(1000总吨以上船舶);

6、残骸移除证书WRC(300总吨以上船舶);

7、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保险CLC(2000载重吨以上散装货油船);

8、连续概要记录CSR;

9、船旗国年税单(个别船旗要求,如Panama)。

【SOLAS公约】

1、SOLAS CI/12要求的免除证书(一般不适用);

2、PSPC涂层技术案卷(CII-1/R3-2,2008.7.1以后合同,或2009.1.1以后龙骨,或2012.7.1以后交船);

3、船上应急拖带程序(CII-1/R3-4);

4、建造完工图纸(CII-1/R3-7,2007.1.1以后建造,管理公司同时也应保存一套);

5、完整稳性资料(所有客船,及24m以上货船,CII-1/R5 & R5-1);

6、噪声检验报告(CII-1/R3-12,1600总吨以上,2014.7.1以后合同,或2015.1.1以后龙骨,或2018.7.1以后交船,应满足MSC.338(91)标准。对2009.1.1-2015.1.1之间龙骨的船舶,应满足《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的要求);

7、破损控制图及手册(CII-1/R19,MSC.1/Circ.1245);

8、船舶操纵手册(Manoeuvring Booklet)(CII-1/R28, IMO A.601(15),MSC.137(76)和MSC/Circ.1053);

9、SOLAS CII-1/CII-2/CIII提到的替代设计和布置评估报告(一般不适用);

10、船舶维护保养计划(CII-2/R14);

11、消防演习记录(CII-2/R15.2.2.5);

12、消防安全培训手册(应由船舶工作语言写成,船员餐厅、娱乐室及每一船员住舱配备,CII-2/R15.2.3);

13、消防安全操作手册(编写配备要求同上,CII-2/R16.2);

14、防火控制图/手册(CII-2/R15.2.4 & R15.3.2);

15、直升机操作手册(CII-2/R18.8.1,1999.7.1以后建造130m以上的客滚船,或悬挂澳大利亚旗及航行于澳大利亚所属水域的船舶,或其他需要的船舶);

16、更换现有救生艇释放和回收系统验收声明(CIII/R1.5,LSA4.4.7.6,所有船舶,在2014.7.1之后的第一次坞检安装,但不迟于2019.7.1)。或:可接受的替代救生艇释放装置的声明(2011.5.20之前建造的救生艇,未在2014.7.1之后的第一次坞检时,按照LSA4.4.7.6要求改造的艇钩);

17、应变部署表和应变须知(CIII/R8 & R37);

18、营救落水人员计划(CIII/R17-1,MSC.346(91)和MSC.1/Circ.1447);

19、培训手册(CIII/R35);

20、无线电记录(CIV/R17);

21、VDR或S-VDR年度测试报告及符合证书COC(CV/R18.8);

22、AIS测试报告(CV/R18.9);

23、LRIT符合性测试报告(CV/R19-1, MSC.1/Circ.1307);

24、海图和航海出版物(CV/R19和R27);

25、国际信号规则和IAMSAR手册第III卷(CV/R21);

26、引水梯证书及使用和维护记录(CV/23.2.4,2012.7.1以后安装的引水梯);

27、航行活动记录(CV/R26 & R28.1,如果航海日志中未记载这种信息,则应以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作记录);

28、货物系固手册(CVI/R5.6 & CVII/R5);

29、货船安全构造证书SC(500总吨以上货船);

30、货船安全设备证书SE及其Form E(500总吨以上货船);

31、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SR及其Form R(300总吨以上货船);

32、货船安全证书(500总吨以下船舶,替代上述三本证书);

33、经批准的货船安全设备记录Record of approved cargo ship safetyequipment(此记录中标明了船舶主要安全设备,如救生艇、救生筏、航行设备等的型号、序号号、生产厂家等信息,船级社在SE证书初次检验时做此记录,之后相关设备更改后,也应体现在此记录中);

34、无线电设备岸基维修协议;

35、EPIRB年度测试报告(CIV/R15);

36、无线电设备年度检测报告;

37、救生艇年度检测报告(CIII/R20);

38、救生艇架负荷试验报告(CIII/R20,至少5年一次);

39、救生筏年度检测报告;

40、便携式及固定式灭火器检测报告;

41、舷梯证书及维护保养记录(CII-1/R3-9, CIII/R20,CI/R8和MSC.1/Circ.1331);

42、谷物运输批准证书或装载手册(CVI/R9)。

【MARPOL及相关】

1、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IOPP及Form A(非油船)或Form B(油船);

2、油类记录本(150总吨以上油船,以400总吨以上非油船);

3、油污应急计划SOPEP(同上);

4、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

5、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的批准文件(MEPC.157(55),不适用于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排放的船舶);

6、垃圾管理计划(100总吨以上和载运15名以上人员的船舶);

7、垃圾记录本(400总吨以上和载运15名以上人员的船舶);

8、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及附表;

9、国际能效管理证书IEEC(400总吨以上船舶);

10、消耗臭氧物质记录本;

11、换油程序和换油记录(Ann VI/R14.6);

12、焚烧炉操作手册(Ann VI/R16.7);

13、加油单据和油样品;

14、EEDI技术案卷(2013.7.1以后龙骨,或2013.1.1以后合同,或2015.7.1以后交船);

15、能效管理计划SEEMP(400总吨以上船舶,该计划可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MS的一部分);

16、NOx技术案卷(2000.1.1以后,130kw以上柴油机);

17、柴油机EIAPP证书(同上);

18、柴油机参数记录本;

22、油水分离器型式认可证书;

2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证书;

25、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体系(ISM/ISPS/MLC)】

1、安全管理证书SMC;

2、符合声明DOC;

3、国际保安证书ISSC;

4、船舶保安计划SSP和保安评估SSA;

5、国际劳工公约证书MLC2006;

6、船员休息时间记录(STCW A-VIII/1,MLC A2.3.10);

7、财政担保证书(MLC A2.5.2 & A4.2);

8、DMLC PART I和PART II(MLC A5.1.3.12);

9、MLC证书的检查报告(MLC A5.1.4.12)。

【其他公约】

1、国际吨位证书ITC(1969)及吨位计算书;

2、国际载重线证书LL(或其免除证书)及干舷计算书;

3、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AFS(4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

4、防污漆系统声明(船长24m以上、400总吨以下船舶);

5、国际载重线证书的记录(Record of condition of assignment of Load Line internationalconvention)(此记录标明载重线公约要求的相关设施,如水密门、空气管、通风筒等尺寸、位置等信息);

6、船员居住舱室证书其及检查记录(CA证书以及Survey report for the issue of a CA inspectioncertificate和Record of approved CA details,后个记录标明了船员居住舱室的位置、尺寸等信息,缔约国在船旗国检查时会检查,此要求不适用于MLC2006公约生效以后建造的船舶);

7、起货设备证书及其检修记录簿(如有);

8、固体散货安全证书IMSBC;

9、船级证书CLASS;

10、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每一船舶);

11、压载水记录本(每一船舶);

12、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BWMC(400总吨以上船舶)。

【散货船附加】

1、150米以上散货船的建造档案(SOLAS CRII-1/3-10, 2016.7.1以后合同,或2017.7.1以后龙骨,或2020.7.1以后交船);

2、船舶结构通道手册(2006.1.1以后建造,20000总吨以上散货船);

3、货物资料(SOLAS CRVI/2 & CXII/R10);

4、散装货物手册(SOLAS CVI/R7 & CXII/R8);

5、散货船加强检验报告ESP。

【油船附加】

1、150米以上的油船的建造档案(SOLAS CRII-1/3-10, 2016.7.1以后合同,或2017.7.1以后龙骨,或2020.7.1以后交船);

2、物质安全数据单MSDS(SOLAS CVI/R5-1,油船装货之前,向船舶提供);

3、船舶结构通道手册(2006.1.1以后建造,500总吨以上油船);

4、专用清洁压载舱操作手册(MARPOL Ann I/18.8);

5、状况评估计划CAS(MARPOL Ann I/20 & 21);

6、分舱和损坏稳性信息(MARPOL Ann I/28);

7、最近一次压载航行的排油监控系统记录(150总以上船舶,MARPOL Ann I/31);

8、排油监控系统ODMC操作手册;

9、原油洗舱操作与设备手册(COW手册);

10、船对船STS操作计划和操作记录(MARPOL Ann I/41);

1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

12、稳性仪的认可文件(所有适用于IBC、IGC、BCH和GC规则船舶);

13、油船加强检验报告ESP。

【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附加】

1、运输信息(SOLAS CVII/R4.1);

2、危险货物舱单或积载图(SOLAS CVII/R4.2 & 7-2.2,MARPOL Ann. III/R4)。

3. 船舶档案的管理制度是什么意思

为进一步规范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的报备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47条规定的航海院校,应及时将招收的全日制航海类专业学生名单和签发的全日制航海类专业学生毕业证书,通过船员电子申报系统,向所在地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对于学生入学名单报备,秋季入学的,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春季入学的,应在当年4月底前完成;对于毕业证书报备,应当在签发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航海类学生入学名单报备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接受航海类学生入学报备。学生入学名单报备后报备信息发生变更的,航海院校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变更入学报备信息,并提供证明材料。

(二)对于认可部分科目成绩的航海院校专业毕业生,在该学生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前未将认可科目的成绩报具有管辖权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参加该职务全部科目的适任考试。

二、关于初次考试

海船船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应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初次考试。除海船船员理论考试补考外,其它补考应向初次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考。

三、关于理论考试流程的优化

取消计算机终端理论考试成绩核对环节。实施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在当期考试结束2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通过船员考试考务系统传至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错题核查和考试结果的处理工作,并将考试结果直接导入到海船船员管理系统。

采用计算机终端理论考试,考生发现有错题的,由主考官将错题信息当场录入船员考试考务系统。

考生存在考试作弊行为的,实施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违法记分,需要取消考试成绩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取消相应的考试成绩。对于未能当场完成对考试作弊处理的,实施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在当期考试结束2个工作日内将不涉及考试作弊的考试结果导入船员考试考务系统,并将考试作弊的情况在考务系统中予以注明。

四、关于启用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软件

自2015年11月16日起,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启用适任评估软件计分功能模块,一律通过软件系统完成评估的打分、统分和成绩汇总,并做到:

(一)评估员应当每天将当天的评估成绩汇入海船船员适任评估系统;

(二)对于涉及主观题的适任评估,负责组织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当期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估成绩;对于未涉及主观题的适任评估,负责组织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当期评估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估成绩。

五、关于持有“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的换证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持有“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完成过渡期培训考试合格后,申请换证的,受理换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核查“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的真伪,在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书面证明真实性后,方能为其办理换证手续。

各直属海事局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本辖区“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已换发为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核查工作,“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原签发海事管理机构应提供协助。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由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撤销许可并注销证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违法记分,并记入船员信誉管理档案。涉及相关机构的,还应依据法规对相关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并记入机构的信誉管理档案。

如果需要更详细的可以去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4. 船舶档案的管理制度是什么样的

每个港口城市都会存在很多船舶管理公司,各个管理公司根据自身规模不同提供不同范围的服务,其中最常见的就是船员招聘,这类船舶管理公司按职能上讲应该属于中介公司,而正规的船舶管理公司应该能够提供下面这些服务:

一、船员劳务

1.船员招聘

2.办理各类证书如海员证、服务部、适任证书等。

3.办理船员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社会保险。

4.为船员提供培训,安排船员参加各类考试。

二、船舶管理

1.船舶买卖、租赁、以及船舶资产管理等;

2.机务、海务和安排船舶维修

三、船代业务

1.办理船舶检验、修理、熏舱、洗舱、扫舱及燃料、淡水、伙食、物料等供应和备件上船等;

2.代理船舶进出港手续;

3. 联系水上求助,协助处理海商海事事务;

其实有些服务企业自身就有能力完成,而且完成的效果要比船舶管理公司还要好,比如船舶机务管理。对船舶机务工作进行有序、高效、低成本的管理,需要借助于船舶机务管理系统,通过系统提供的船舶物料备件管理、仓库管理、船员管理等众多管理功能,实现船舶的低成本运营。

5. 船舶建造档案标准

你去船讯网上查询吧,他有个船舶档案,里面有PSC的检查记录。如果被滞留过的化,一定有记录。

6. 船舶检查监护档案保管期限

乐亭县海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环保事业的综合性专业环保企业,集防污染、海上溢油清污应急、船舶污染物及其它危险废弃物接收、储存、处置、利用于一体。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2日,坐落于腹地广阔,交通便捷的河北省唐山市河北乐亭经济开发区,此开发区位于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地带,河北省重点开发区。

主要服务项目:

工业废物处置技术咨询与服务;环保设备围油栏销售;工业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利用及再生产品的销售;国际、国内船舶污染物(油污水、垃圾)接收、贮存、处置、利用及再生产品的销售。海上溢油清除作业、石油平台、散装液体船舶监护、油舱、油罐、储罐清洗;淡水供应、货物进出口;船舶租赁、车辆租赁、普通货运。

本着“立足环保,服务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经营理念,我公司于2016年建成固废焚烧、污油水再生处理、轻度污染废矿物油再生处理等三条生产线,以及污水处理站等环保设备设施。可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中的13大类中全部或部分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和综合利用,目前经营范围有13大类218个小类别。主要处理工艺为综合利用和焚烧处置,年处理能力为船舶污油水5万吨,轻度污染废矿物油1万吨,焚烧处置危险废弃物6000吨,年生产燃料油2万吨,基础油9500吨。

我公司始终以高标准要求并完善着自身,拥有经验丰富的员工队伍,先进的设施、设备、船舶、车辆,以危险废弃物接收、处理、再利用的闭合循环体系为主,本着降低客户费用的原则,力争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为全面、优质、便捷的国际化标准服务。

2019年公司投资4000万元对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本次技改新增经营许可类别HW01(医疗废物)一项;新增清洗车间,对危险包装物进行清洗、回收利用,提高回收效率,减少焚烧量;另配套建设危废库、备件库、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洗消间等设施。通过此次技术改造升级后,可年增加成品油产量15000吨,焚烧量为11920t/a。二期技改现已正式投入生产。

“保护环境,造福人类”始终是海畅人肩负的责任与使命,我们将不断开拓创新,逐步构建完善的管理体系、防污体系,健全高效的环境治理体系,完善环保制度,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与您携手共建美好和谐家园!

7. 船舶管理制度概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六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证书类别、编号;  (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  (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发证机构;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七条 《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八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员职务资格分别为:  (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第九条 内河船舶船长和担任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内河船舶中拖轮的船长和担任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  第十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三)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相应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五)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一条 曾经在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担任驾驶部、轮机部职务的船员,以及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船长或者驾驶部职务并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拟申请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不高于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相应的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三)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轮机部职务的船员,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凭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直接申请对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第十四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持证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  (一)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二)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在内河船舶上任职不少于1年零6个月,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  2.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同,但比《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低一级;  3.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对应,但在低一类别《适任证书》所对应的船舶上任职。  (三)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1年内向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五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  《适任证书》被依法扣留期间,持证人不得申请补发《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船员服务簿;  (四)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五)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  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在发行范围覆盖原《适任证书》适用航区(线)范围的报纸上所登载的《适任证书》遗失声明(《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时适用);  (四)原《适任证书》原件(《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时适用)。  第十八条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十九条 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应当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书面测试。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等方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二十条 适任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考场规则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当向有相应适任考试权限的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任考试报名表: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报考《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航区(线)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船员服务簿;  (四)符合考试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适任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相应考试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相应科目均合格后1年内有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适任证书》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因违反本规则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但因内河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机构、发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资格: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  (二)“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三)“驾驶部职务”,是指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  (四)“轮机部职务”,是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  第三十一条 教学内容满足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要求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的教育机构,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后,其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可以替代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教育机构的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毕业生如果符合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具备本规则附件所规定相应的船舶水上服务资历,持有船员服务簿,并通过实际操作考试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内河船舶三副、驾驶员或者三管轮、轮机员职务资格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5〕年第1号)同时废止。

8. 船舶船员管理制度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15年1月26日以粤海渔函〔2015〕49号发布 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远洋渔船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远洋渔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省远洋渔船安全生产以及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制度。

 远洋渔业企业是其经营管理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负责人对远洋渔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管理远洋渔船安全生产工作;远洋渔船船长直接管理本船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工作人员、渔业船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建立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管理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船位日常监测,实行远洋渔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远洋渔船配备渔业船员,与渔业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船长签订渔船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9. 船舶登记档案

船讯网新增了船舶档案查询的服务,能详细介绍一下吗船讯网船舶档案完整收录全球所有3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资料,内容包含详细的船东和船舶联系方式、船舶设备(主机、辅机等技术参数)、建造情况、保赔协会、入级及PSC检验记录、所有人、经营人、船队规模、买卖情况等权威档案资料200多项。访问船讯网即可免费申请试用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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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船舶管理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渔业船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治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

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渔业船舶的厂、点或者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渔业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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